近期,渝水區國資局印發了《區國資局監管企業禁入限制管理辦法(試行)》《渝水區國資局出資監管企業重大事項管理辦法》《渝水區區屬國有企業機構設置和員額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渝國資字〔2023〕7號)。現對政策出臺背景、制定依據、適用范圍、主要內容等進行解讀。
一、出臺背景
為規范區國資局監管企業(以下簡稱“企業”)選人用人,完善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制度,進一步加強國有資產監管,根據《渝水區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文件,并參照《國務院國資委關于印發<中央企業禁入限制人員信息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有關規定,制定監管企業禁入限制管理辦法。
為切實履行出資人職責,加強企業國有資產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參照《新余市國資委出資監管企業重大事項管理辦法》,結合實際制訂本辦法。
為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加強區屬國有企業用工管理,提升企業運行效率,降低企業運營成本,促進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制定依據
參照《國務院國資委關于印發<中央企業禁入限制人員信息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新余市國資委出資監管企業重大事項管理辦法》等文件規定。
三、適用范圍
區國資局和監管企業對相關違法違紀違規人員特別是對相關違規經營投資責任人作出在一定時期內不得擔任各級企業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職務的限制要求。其中高級管理人員包括各級企業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對企業公開選聘招錄人員,在政治思想、誠信守法、紀律作風、職業操守、廉潔自律等方面作出的限制要求。企業公開選聘招錄人員,在文化程度、專業技術、職業資格等方面作出的限制要求。
本辦法適用于區國資局履行出資人職責的獨資、控股企業(以下統稱出資監管企業)。區國資局參股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法規以及企業章程等相關規定執行。
本辦法所稱區屬國有企業,是指由區政府出資并授權區國資局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獨資和國有控投企業(以下簡稱“企業”)。
四、主要內容
《區國資局監管企業禁入限制管理辦法》、《渝水區國資局出資監管企業重大事項管理辦法》、《渝水區國資局出資監管企業重大事項管理辦法》共23章94條。主要內容包括:總則、工作職責和要求、異議處理、附則等。
解讀機關:渝水區國資局
政策咨詢電話:0790-6738939
政策原文鏈接:渝國資字[2023]7號 新余市渝水區財政局關于印發《區國資局監管企業禁入限制管理辦法(試行)》《渝水區國資局出資監管企業重大事項管理辦法》《渝水區區屬國有企業機構設置和員額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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