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區國資局監管企業禁入限制管理辦法(試行)》《渝水區國資局出資監管企業重大事項管理辦法》《渝水區區屬國有企業機構設置和員額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渝國資字〔2023〕7號
各區屬監管企業、區國有資產服務中心、局各股室:
《區國資局監管企業禁入限制管理辦法(試行)》《渝水區國資局出資監管企業重大事項管理辦法》《渝水區區屬國有企業機構設置和員額制管理暫行辦法》已制定并經局黨委會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渝水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
2023年2月20日
(此件主動公開)
區國資局監管企業禁入限制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區國資局監管企業(以下簡稱“企業”)選人用人,完善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制度,進一步加強國有資產監管,根據《渝水區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文件,并參照《國務院國資委關于印發<中央企業禁入限制人員信息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有關規定,制定監管企業禁入限制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禁入限制,包括以下內容和情形:
(一)區國資局和監管企業對相關違法違紀違規人員特別是對相關違規經營投資責任人作出在一定時期內不得擔任各級企業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職務的限制要求。其中高級管理人員包括各級企業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禁入限制包括下列情形:
(1)受到降級、降職處分的;受到改任非領導職務組織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擔任與原職務相當或高于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2)受到撤職、留黨察看處分的;受到責令辭職、免職處理的,五年內不得擔任企業領導職務和其他重要崗位職務;
(3)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的;構成犯罪被判處刑罰的,終身不得擔任企業領導職務和其他重要崗位職務。
(二)對企業公開選聘招錄人員,在政治思想、誠信守法、紀律作風、職業操守、廉潔自律等方面作出的限制要求。禁入限制包括下列情形:
(1)因政治經濟和其它問題正在接受審查且尚未有結論的;
(2)觸犯刑律被免予刑事處罰的;
(3)受過刑事處罰、勞動教養的;
(4)曾被開除公職、黨籍、團籍和學籍的,自動退出中國共產黨的;
(5)曾受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留黨、留團、留校)察看紀律處分的,應屆畢業生在校期間受到記過以上校紀處分且尚未解除的;
(6)被黨政機關事業單位辭退的;
(7)上一年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不合格)或上兩年年度考核兩次基本稱職(基本合格)的;
(8)本人,或者有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父母、配偶、兄弟姐妹等近親屬以及旁系親屬,在征信系統被列入失信人黑名單,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被司法機關列入黑名單的;
(9)有配偶,直系親屬或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親屬被判處危害國家安全罪等情形;
(10)曾參加過邪教和其他非法組織,或者帶有黑社會性質組織的;
(11)符合禁止進入企業的其他情形。
(三)企業公開選聘招錄人員,在文化程度、專業技術、職業資格等方面作出的限制要求:
(1)企業公開選聘招錄人員,應當遵循生產、經營、管理的專業技術實際需求原則進行。
(2)企業總部高級管理人員、直屬各部門工作人員,子公司、分公司經營層管理人員,須持全日制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3)子公司、分公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人員須持全日制大專以上文化程度或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第二章 工作職責和要求
第三條 區國資局和企業根據有關規定作出禁入限制處理,按照“誰審查、誰處理、誰負責”的原則,對禁入限制人員信息的合法性、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四條 禁入限制人員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禁入限制人員基本情況;
(二)違法違紀違規情況;
(三)征信情況;
(四)文化程度、專業技術及從業資格情況;
(五)學習、工作履歷及考核獎懲情況;
(六)個人組織關系及宗教信仰情況;
(七)其他有關資料。
第五條 區國資局和企業任命所屬企業董事、監事、高級管理等人員時,應當查詢審核擬任人員禁入限制信息情況。
第六條 企業的組織人事部門負責本企業及各級子企業禁入限制信息統一查詢審核工作。
第七條 區國資局負責禁入限制相關制度建設和信息綜合利用;企業應當明確相關部門職責,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嚴格規范禁入限制信息審核、查詢等工作。
第八條 區國資局和企業應當加強禁入限制信息保密管理,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不得違規向無關方提供禁入限制信息。
第九條 區國資局和企業有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嚴重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規追究相應責任或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一)未按照本辦法規定查詢、審核禁入限制信息;
(二)應查未查、故意隱匿禁入限制信息;
(三)違規向無關方提供禁入限制信息;
(四)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
(五)其他應當追責的行為。
第三章 異議處理
第十條 單位和個人對禁入限制信息查詢、審核結果存在異議的,可向區國資局或企業提交書面異議申請和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 區國資局或企業應當自受理異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并將結果告知異議申請單位和個人。
第十二條 對禁入限制處理的異議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區國資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渝水區國資局出資監管企業重大
事項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履行出資人職責,加強企業國有資產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參照《新余市國資委出資監管企業重大事項管理辦法》,結合實際制訂本辦法。
渝水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國資局)按照法律法規、國有資產監管有關規定以及企業章程,對有關企業重大事項履行出資人職責,行使出資人權利,保障出資人合法權益。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區國資局履行出資人職責的獨資、控股企業(以下統稱出資監管企業)。區國資局參股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法規以及企業章程等相關規定執行。
出資監管企業重要子企業執行本辦法。
重要子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重大事項由出資監管企業自主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重要子企業是指承擔出資監管企業主營業務的實際運營、并且由其管理和控制的子企業;或雖不承擔出資監管企業主營業務的實際運營,但其生產經營行為對出資監管企業存在重大影響的子企業。
重要子企業名單由區國資局決定后定期公布,并根據企業發展實際適時更新。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事項主要包括:企業章程制訂和修改,重大投資,發行債券,企業重組、改制、上市、破產、解散、清算,對外借款和擔保,國有資產交易、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關聯方交易,主營業務確定,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董事會工作報告,工資總額預算管理方案,進行大額捐贈,企業黨組織換屆,企業內設機構設置與員額制方案,職業經理人選聘方案,增加員工及招錄方案,企業中層及以上職位競聘方案以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企業章程規定應當報區國資局審批或備案的其他事項。
重大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由出資監管企業自主決策。
第五條 企業重大事項分為審批事項和備案事項。
審批事項是指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的規定,由區國資局審批或由區國資局審核并報請區人民政府批準后,方可實施的事項。
備案事項為告知事項,但區國資局有權對企業報送的備案事項提出異議及改進意見。
審批事項以“請示”書面文件形式上報,備案事項以“報告”書面文件形式上報。
第二章 企業章程
第六條 區國資局直接出資企業章程由區國資局制訂和修改,或者由企業董事會制訂(修改)報區國資局批準。
國有控股企業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制訂和修改,提交股東會審議前,須報經區國資局審核。
第七條 重要子企業章程制訂和修改,須報區國資局備案。
第三章 重大投資
第八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投資是指區國資局出資監管企業(以下簡稱“監管企業”)及其所屬企業實施的以下投資:
(一)固定資產投資,主要包括基本建設、更新改造和其他固定資產等投資工程或項目;
(二)股權投資,主要包括設立企業,收購兼并,注資參股,債轉股等投資;
(三)金融投資,包括證券投資、保險投資、期貨投資、一年期以上委托理財及其他金融衍生產品等投資;
(四)主業以外的其他投資。
監管企業一律禁止境外投資(包括設立辦事機構)。
區政府指定投資項目以區政府文件為依據,不執行本章規定。
第九條 本辦法投資額是指監管企業在投資項目上的資產、權益投入,包括現金、無形資產、股權、債權等。
第十條 監管企業主業一次性投資金額達到1000萬元人民幣、非主業投資額達到100萬元人民幣的,須報區國資局提請區政府批準。
區國資局根據監管要求,制訂監管企業投資項目負面清單,負面清單內容保持相對穩定,并適時調整。列入負面清單的投資項目,一律禁止投資。
第十一條 監管企業主業一次性投資金額達到2000萬元人民幣、非主業投資額達到500萬元人民幣的,報區國資局提請區委、區政府的批準。
第十二條 監管企業上報區國資局審批的固定資產投資事項,一般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項目投資請示;
(二)項目風險評估報告;
(三)項目前期工作準備情況;
(四)項目說明及可行性研究報告;
(五)環評、安評報告(或相應支撐材料);
(六)項目法律盡職調查報告及相關事項說明;
(七)法律意見書;
(八)企業內部決策文件;
(九)投資資金來源說明、近三年的審計報告;
(十)合作方的資信證明和合資、合作框架協議或意向性文件(注:屬合資、合作項目的);
(十一)其他須上報的材料。
第十三條 監管企業開展股權投資,認繳出資額達到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投資額度,或擬投資標的企業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資產負債率達到85%以上的,監管企業應當提交以下材料報區國資局提請區人民政府批準。
(一)股權投資請示;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相關方內部決策文件;
(四)標的企業近三年的審計報告;
(五)最近一期審計報告;
(六)盡職調查報告(包括財務、法律和環保等方面);
(七)收購(受讓)股權協議(合同)、出資協議文本;
(八)相關方的資產評估報告;
(九)法律意見書;
(十)其他須上報的材料。
第十四條 出資監管企業設立或參與設立企業認繳出資額未達到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投資額度的,報區國資局核準;達到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投資額度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報區國資局提請區人民政府審批:
(一)設立企業請示;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設立(組建)企業說明(含功能界定與分類);
(四)新設企業公司章程草案;
(五)相關實物資產作價評估確認文件;
(六)相關知識產權、無形資產的評估確認文件;
(七)投資資金的來源說明和近三年的審計報告;
(八)涉及員工持股的,需提供員工持股方案(含員工持股風險評估報告);
(九)合資、合作方盡職調查報告和合資、合作協議(草案)或意向性文件(涉及合資、合作投資的);
(十)企業內部決策文件;
(十一)法律意見書;
(十二)其他須上報的材料。
第十五條 監管企業開展金融投資,應當提交以下材料報區國資局。
(一)有關金融投資事項的請示;
(二)企業內部決策文件;
(三)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其他須上報的材料。
第十六條 投資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的,監管企業應當重新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后再報區國資局提請區人民政府批準。
(一)對投資額、資金來源及構成進行重大調整,直接導致企業負債過高,超出企業承受能力或影響企業正常發展的;
(二)項目投資預算調整幅度超過10%的;
(三)股權結構發生重大變化,導致企業控制權轉移的;
(四)投資合作方違約,嚴重損害出資人權益的;
(五)按照有關管理規定,需報告區國資局的其他重大投資事項。
第四章 發行債券
第十七條 監管企業發行企業債、公司債、私募債、中期票據、非公開定向融資工具等直接融資工具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報區國資局核準:
(一)融資項目核準申請;
(二)企業內部決策文件;
(三)最近一期審計報告及近期財務報表;
(四)可行性研究報告;
(五)發行方案;
(六)其他須上報的文件。
第五章 重組、改制、上市、破產、解散、清算
第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重組是指監管企業采取合并、分立、增資擴股等方式實現資產、債務或產權等要素重組整合,組建新的獨資、控股和參股企業或者企業集團。
本辦法所稱企業改制是指監管企業及其所屬企業由國有獨資企業改為國有獨資公司、有限公司改為股份公司、國有獨資公司改為國有資本控股公司或者國有資本參股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改為國有資本參股公司或國有資本全部退出。
第十九條 監管企業重組應當報區國資局審批。重組后區國資局不再控股的,經區國資局審核后報請區人民政府批準。涉及上市公司重組的,按照國務院國資委有關規定執行。
監管企業改制應當報區國資局核準。企業改制時涉及股份制改革的,按照國家和區有關規定同時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第二十條 監管企業的破產、解散、清算方案,經區國資局審核后報區人民政府批準。監管企業重要子企業的破產、解散、清算方案,報區國資局批準。
第二十一條 監管企業及其所屬企業上市(首次向社會公眾公開招股的發行方式)方案報區國資局提請區人民政府批準,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向有關部門、機構提出上市申請。
第二十二條 監管企業上報區國資局核準重組、改制、上市、破產、解散、清算等事項的,一般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業申請;
(二)企業方案;
(三)法律意見書;
(四)職工安置方案;
(五)企業董事會決議;
(六)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決議;
(七)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初步評估意見及維穩預案;
(八)其他須上報的材料。
第六章 對外借款和擔保
第二十三條 監管企業嚴禁對集團外無股權關系的企業提供任何形式擔保和拆借資金,以擔保為主業或經區政府批準的企業除外。
第二十四條 監管企業嚴禁對參股企業超股比擔保。對子企業確需超股比擔保的,需報集團董事會審批,并報區國資局備案。
第二十五條 監管企業不得對進入重組或破產清算程序、資不抵債、連續3年及以上虧損且經營凈現金流為負等不具備持續經營能力的子企業和金融子企業提供擔保;
第二十六條 監管企業要審慎開展對公司外企業委托貸款業務,委托貸款對象應當選擇資信良好、有業務關系且具備償還能力的大型企業,委托貸款事項應當事先報區國資局審批。
第二十七條 監管企業向其所屬企業提供借款,由企業自行決策,但應堅持同股同權、同股同責的原則,以出資(持股)比例為限。
第七章 國有資產交易、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國有資產交易是指 監管企業產權轉讓、企業增資等行為,不含企業資產轉讓行為。
本辦法所稱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是指企業國有產權在政府機構、事業單位、國有獨資公司、國有全資公司之間的無償轉移。
第二十九條 監管企業上報區國資局審批國有產權轉讓、企業增資等事項的,按照《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管管理辦法》(國務院國資委 財政部令第32號)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監管企業上報區國資局審批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事項的,按照《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管理暫行辦法》(國資發產權[2005]239號)并參照《渝水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渝府辦發[2022]40號)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與關聯方的交易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關聯方是指本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近親屬,以及這些人員所有或者實際控制的企業。
第三十二條 監管企業不得無償向關聯方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不得以不公平的價格與關聯方進行交易。
第三十三條 監管企業有下列行為的,須事先報區國資局審批:
(一)與關聯方訂立財產轉讓、借款的協議;
(二)為關聯方提供擔保;
(三)與關聯方共同出資設立企業,或者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其近親屬所有或者實際控制的企業投資。
第三十四條 國有資本參股公司與關聯方的交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行政法規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由公司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決定。由公司股東會、股東大會決定的,監管企業委派的股東代表,應當按照委派機構的指示提出提案、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并將其履行職責的情況和結果及時報告委派機構。
第九章 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十五條 監管企業涉及以下重大事項,應當報區國資局核準:
(一)企業的主營業務確定和變更(含與企業主營業務相關的各種資質的轉移)、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和功能界定、分類及調整;
(二)企業工資總額預算方案和企業年金方案;
(三)企業黨組織換屆、企業內設機構設置與員額制方案、職業經理人選聘方案、增加員工及招錄方案。
第三十六條 監管企業對外超過10萬元人民幣(含)的大額捐贈,應當報區國資局核準。
第三十七條 監管企業有關年度工作計劃和總結、領導人員年度述職報告,中層及以上職位競聘方案,股權管理、產權登記、清產核資、資產評估、資產統計、收入分配,核銷與處置,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利潤分配和彌補虧損方案、工資分配方案、企業財務快報和年度財務報告,重大法律糾紛案件,較大以上安全生產事故、突發環保事件以及其他可能影響企業正常經營管理和穩定的重大事項,須報區國資局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監管企業在經營中發現重大國有資產損失風險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區國資局報告。
第三十九條 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規定須報告的其他事項,監管企業應當及時向區國資局報告。
第十章 重大事項決策、報告程序
第四十條 監管企業重大事項應按照法律法規、《中共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推進國有企業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意見》以及企業章程規定,由企業黨委(黨支部)、董事會、未設董事會的經理班子等決策機構進行決策,并承擔相應責任。
第四十一條 監管企業依照規定向區國資局報告重大事項,須經區國資局核準后方能實施的,區國資局收到企業報送重大事項的文件后,5個工作日以內給予是否立項或需提供補充材料的回復;區國資局自企業上報材料齊備之日起,15個工作日以內給予明確回復。
對于時限要求比較嚴格的緊急事項,監管企業應當提前派專人到區國資局進行充分溝通。對需區國資局與相關部門協商,以及請示區政府批準的事項,承辦時限據實延長并告知企業。
第四十二條 監管企業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請破產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報經區人民政府批準的重大事項,區國資局審核后,報請區人民政府批準。
第四十三條 對監管企業呈報的重大事項,區國資局可根據工作需要,委托有關專家、顧問進行咨詢、論證。
第四十四條 對監管企業自主決策事項,但金融機構確需區國資局作為股東出具意見的,由金融機構函告區國資局,并附監管企業研究該事項的會議紀要,報區國資局審定后辦理相關意見,但風險和責任由監管企業承擔。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未明確規定由區國資局負責審批、備案的事項,由監管企業嚴格履行內部決策程序,依法依規自主決策。
第四十六條 監管企業應當根據本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企業實際,修訂(完善)企業內部有關重大事項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條 區國資局將不定期對監管企業執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檢查,檢查結果作為考核評價、獎懲和任用監管企業負責人、派出董事的重要依據。監管企業監事會應當加強對企業執行情況的監督。
對執行本辦法不到位的監管企業,區國資局將予以通報批評,并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追究企業相關人員責任;對于違規經營投資造成損失或嚴重不良后果的,按照《渝水區國資局出資監管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嚴肅追究企業相關人員責任。
第四十八條 區國資局機關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依法行權履職,對監管企業上報事項及時辦理,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的,區國資局將視情節輕重按照有關規定對責任人給予組織處理、紀律處分或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九條 區國資局委托監管企業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條 本辦法由區國資局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渝水區國資局關于規范出資監管單位重大事項報備的通知》(渝國資字〔2018〕23號)同時廢止。
渝水區區屬國有企業機構設置
和員額制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加強區屬國有企業用工管理,提升企業運行效率,降低企業運營成本,促進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區屬國有企業,是指由區政府出資并授權區國資局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獨資和國有控投企業(以下簡稱“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述機構設置和員額制管理包括:機構設置、領導人員職數和員工總額、員工招錄、員工管理、審批程序、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
第四條 企業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管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總量控制原則。企業的用工員額控制數應按照企業功能定位、經營范圍、資產規模和提供社會公共產品和服務、實施產權管理和資本運作等職責,統籌兼顧,合理安排,實行總量控制、計劃管理。
(二)科學效能原則。按照精簡、優化的要求,合理確定人員結構比例,限額設置企業領導班子及中層職數,有效使用人才資源,做到人盡其用,精干高效。
(三)動態管理原則 。根據經濟社會和科學技術發展以及公司自身職能、規模、任務等變化,適時調整企業用工員額控制數,以適應企業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
(四)深化改革原則。企業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工作要與健全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相結合,與完善公司內部責任制,加快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相結合,循序漸進,不斷改革,穩步推進。
第二章 機構設置
第五條 企業內設機構方案,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設立內設機構的必要性;
(二)內設機構的名稱和職能;
(三)用工崗位及員額;
(四)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第六條 企業應根據其承擔的工作任務、資產規模、企業類別和管控模式等因素科學合理設置內設機構。
第七條 內設機構的設置應以職能為依據,職能相近和相似、任務較少和工作量不大的應綜合設置。企業內設機構職能出現重疊、相近、交叉等情況,應進行歸并整合。
第八條 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企業應加強生產經營業務管理職能部門設置,精簡后勤保障職能機構。企業內設機構一般設4-8個,少數承擔任務較重、資產規模較大的國有企業,上級有關部門有嚴格要求和規定的,可酌情增加數量,但最多不超過10個。
第九條 企業黨的工作機構按黨章和有關規定設置,紀檢、監察機構的設置按有關文件規定執行,工會等群團組織按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第十條 企業內設機構一般稱部或室,部分內設機構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和管控模式等企業實際,可適當調整名稱,名稱應簡明扼要,體現企業特色和功能定位,并與所承擔的職責相匹配。
第十一條 企業增設內設機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企業經營、管理任務顯著增加;
(二)企業資本或資產規模大幅增加;
(三)其他確需增設機構的情形。
第十二條 企業經營、管理任務減少,資本、資產規模明顯減少的,應相應調減內設機構。
第三章 領導人員職數、中層管理人員職數及員工總額
第十三條 以完成政府性任務、提供公共服務的產品數量和質量、主業范圍、經營效益等為確定員額的基本依據,參照市內外同行業規模相近企業的經營指標、員工總數,從嚴核定領導職數和員額總量。
第十四條 企業領導職數
(一)企業領導職數一般不超過7名,最多不超過9名,業務、資產規模較少的不超過5名。從嚴控制企業領導職數,實行黨組織成員和經營班子成員交叉任職。
(二)企業中層管理人員職數,根據內設機構工作人員的具體數量確定,一般3名及以下工作人員設1職,4-7名可設2職(一正一副),8名以上可設3職(一正二副)。
(二)企業所屬企業按單位員額規模、經營范圍、效益狀況、工作任務等情況分類核定領導職數,一般正式員工在20名及以下的,經營層原則上可配1正2副;20名至50名的,原則上可配1正3副;正式員工在50名以上的,或經營范圍較廣、資產規模較大、工作任務較重的,根據實際情況,領導職數可增加1-2名。
第十五條 企業及所屬企業員工實行崗位、職位的員工總額管理。企業要求調整員工總額,應當說明下列事項,并提供相關材料:
(一)企業上年度有關效益利潤情況;
(二)周邊縣區同類企業員工規模及效益利潤情況;
(三)調整員額總量的主要理由及崗位分布情況;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十六條 企業短期、臨時性用工,退休員工返聘,由企業按照相關規定自行招聘管理,從嚴控制,聘期一年及以上的報區國資局備案,原則上實行一年一聘。用工薪酬納入企業工資總額管理。
第四章 員工招錄
第十七條 企業招聘(包括勞務派遣聘用)員工應在每年3月底報本年度員工招聘計劃,制定招聘方案,經履行決策程序,報送區國資局審核并報請區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八條 企業應按照面向社會、條件公開、平等競爭、擇優錄用的原則和信息公開、過程公開、結果公開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類人員的公開招聘制度,暢通人才進入通道,把好選人入口關。
第十九條 招聘員工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實行回避制度。凡與用工企業負責人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的應聘人員,不得應聘該企業人事、財務審計和紀檢崗位。參與招聘的工作人員,涉及與本人有上述親屬關系或者其他可能影響招聘工作公正的,應當主動申請回避。
第二十條 企業因發展而急需引進高端特殊人才,經履行決策程序,報區政府審批同意,按照市區關于人才引進等相關文件精神和政策履行相應程序辦理聘用手續。上級組織委派的人員和國家政策性安置人員等,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章 員工管理
第二十一條 企業要完善檔案管理,建立員工實名制管理制度。人員錄用后,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管理,按照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依法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及時納入實名制管理。企業每年12月15日前向區國資局進行企業人員實名制登記備案。
第二十二條 企業要按照企業年度經營目標和績效考核方案建立以崗位績效工資為主的薪酬分配制度。建立健全體現崗位價值和業績導向的員工薪酬體系,建立差異化薪酬結構。在企業內部分配上引入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按照集體協商等方式,合理確定相關人員的工資水平,收入分配向企業核心科技人才、優秀高技能人才、生產一線人員適應傾斜。制定和實施薪酬分配制度時,應當聽取企業工會和職代會的意見,依照法定程序規范操作。
第二十三條 企業要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依法建立和完善內部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要規范自身的管理行為,將內部員工管理納入法制化、規范化軌道,切實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要積極推進企業管理人員選聘制改革,按照條件公開、機會平等的原則,推行競聘上崗,建立擇優上崗、能上能下的動態管理機制和能進能出的合理流動機制。要制定競聘上崗方案,加大績效考核結果的運用,對考核不達標的企業管理人員和員工進行末等調整或不勝任退出。
第二十四條 超員額企業應根據員額制方案,制定三年期減員工作方案,報區國資局備案。區國資局根據超員額企業實際減員數量,依據相關規定,核減企業的年度工資總額。
第六章 審批程序
第二十五條 企業及所屬企業的機構設置與員額制方案應包括:企業情況簡介、內設機構和定崗定員、人員總量(含領導職數、中層職數和員工總額),具體內容參照附件一。企業機構設置與員額制方案由區國資局審批。企業所屬企業的機構設置與員額制方案由區屬國有企業審批,報區國資局備案。
第二十六條 企業機構設置與員額一經確定,企業業務或經營情況無重大變化的,一般3年內不作調整。確需調整的,按管理權限和程序進行審批、備案。成立不滿三年的企業,機構設置和員額制管理方案允許試行一年一調整。
第七章 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
第二十七條 區國資局負責對企業及所屬企業機構設置和員額管理工作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將各企業執行情況列入年度業績考核內容。
各企業負責所屬企業機構設置和員額工作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區國資局應責令其限期糾正;逾期不糾正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有關部門對企業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依照有關規定給予通報批評或行政處分。
(一)在申請增加機構和員額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二)擅自調整內設機構的;
(三)擅自超過規定的職數配備管理人員的;
(四)擅自不按規定錄用或超額錄用人員的;
(五)設置或調整所屬企業機構和員額不按規定進行報備的;
(六)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行為。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試行,執行過程中與以往相關規定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區國資局負責解釋。
下載正文:
關于印發《區國資局監管企業禁入限制管理辦法(試行)》《渝水區國資局出資監管企業重大事項管理辦法》《渝水區區屬國有企業機構設置和員額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政策解讀:關于《區國資局監管企業禁入限制管理辦法(試行)》《渝水區國資局出資監管企業重大事項管理辦法》《渝水區區屬國有企業機構設置和員額制管理暫行辦法》的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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