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渝水區政府辦印發了《渝水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渝水區征收城市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暫行辦法>的通知》(渝府辦發〔2025〕22 號)?,F對政策出臺背景、制定依據、適用范圍、主要內容等進行解讀。
一、出臺背景
區人民政府2021年8月30日發布的《渝水區征收城市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暫行辦法》(渝府辦發〔2021〕45號),已實施3年多,無法滿足目前實際工作需求。在涉企方面表述不夠規范,為優化營商環境,對原辦法進行了修改和完善。
二、制定依據
制定本辦法的主要依據是《江西省征收城市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暫行辦法》(贛府發【1993】13號)、《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實施意見》(贛府廳發【2012】10號)等文件。
三、適用范圍
本辦法所收取的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是指按城市總體規劃要求專用于興建城市市政工程(包括城市道路、橋梁、排水、污水處理、城市防洪、園林、綠化、路燈、環境衛生等)以及城市公用事業(包括城市公共交通、供水、燃氣、集中供熱、郵電通信、消防等)設施的費用。單位和個人零星建設及商品房小區建設,應按規定自行完善小區或庭院內的市政公用設施配套建設。
凡在我區城市(含城區、鄉鎮)規劃區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工業、民用和公共建筑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和個人,均應按本辦法繳納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
四、主要內容
《渝水區征收城市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暫行辦法》共9條,主要內容包括:征收范圍、征收主體、征收標準、減免規定。
征收主體。明確“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征收”。
征收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不加重市場主體負擔,《辦法》平移了贛府發〔1993〕13號文確定的征收標準范圍。
減免規定。明確“城市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緩征、減征、免征、停征事項按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及財政部規定執行”。
解讀機關:渝水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政策咨詢服務電話:0790-7109953
相關政策文件鏈接:渝府辦發【2025】22號-渝水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渝水區征收城市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暫行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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