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水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渝水區征收城市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
暫行辦法的通知
渝府辦發〔2025〕22 號
各鄉鎮(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區直各單位:
經區政府研究同意,現將《渝水區征收城市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渝水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5月15日
(此件主動公開)
渝水區征收城市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快我區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有效提升營商環境,不斷提高城市的總體功能,促進城市經濟和社會的發展,根據《江西省征收城市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暫行辦法》(贛府發〔1993〕13號)、《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實施意見》(贛府廳發〔2012〕10號),結合我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我區城市(含城區、鄉鎮)規劃區范圍內行新建、改建、擴建的工業、民用和公共建筑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和個人,均應按本辦法繳納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
第三條 本辦法所收取的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是指按城市總體規劃要求專用于興建城市市政工程(包括城市道路、橋梁、排水、污水處理、城市防洪、園林、綠化、路燈、環境衛生等)以及城市公用事業(包括城市公共交通、供水、燃氣、集中供熱、郵電通信、消防等)設施的費用。單位和個人零星建設及商品房小區建設,應按規定自行完善小區或庭院內的市政公用設施配套建設。
第四條 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按工程項目總建筑面積計征(具體面積以區住建局核算的項目規劃面積為準),征收標準為:在主城區(仙來辦)26元/㎡,新余經開區中心城區規劃范圍的工業項目21元/㎡。新余經開區非中心城區規劃范圍的工業項目、建制鎮和鄉政府所在地的集鎮公用基礎設施建設房建項目8元/㎡。
第五條 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由當地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征收,設立專戶,納入當地財政城市維護建設資金管理。建設單位和個人在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項目施工許可證前,應按標準交納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
第六條 下列項目免征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
1.根據國發〔2002〕20號,“一、關于營房保障(二)對軍隊后勤保障社會化需要配套改造的項目,免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2.根據國發〔2007〕24號、財綜〔2007〕53號,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棚戶區改造、舊住宅區整治,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3.根據國辦發〔2011〕45號,“(五)落實稅費減免政策。對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要切實落實現行建設、買賣、經營等環節稅收優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4.根據國辦發〔2012〕22號,“對依法利用農村集體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農民,除收取土地和房屋權屬證書工本費外,嚴禁收取其他費用”。
5.根據財稅〔2019〕53號 ,對易地扶貧搬遷項目免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6.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務部 衛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號,自2019年6月1日起執行至2025年12月31日,用于提供社區養老、托育、家政服務的建設項目,免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7.根據國辦發〔2021〕22號,對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8.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公告2023年第70號,保障性住房項目免征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
9.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及財政部出臺的政策文件規定的其他減免項目。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將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列入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投資估算和設計總概算內,納入基建工程投資計劃。按本規定應當繳納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而拒繳的,未繳納配套費擅自開工的,城市建設主管部門可按有關規定處罰。
第八條 征收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應使用省財政和部門統一印制的專用收費票據,該票據按省財政廳有關規定管理。
第九條 本辦法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區人民政府2021年8月30日發布的《渝水區征收城市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暫行辦法》(渝府辦發〔2021〕45號)同時廢止。區政府以前有關規費減免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贛公網安備 3605020200009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