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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效)-渝文廣旅字〔2024〕28號 渝水區文化廣電旅游局關于印發《渝水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的通知

        公開方式: 公開時限: 公開范圍:
        信息索取號: 3605020001-2026-02846 發布日期: 2024-05-31 責任部門:

        渝水區文化廣電旅游局關于印發

        《渝水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

        認定與管理辦法》的通知

        渝文廣旅字202428

        各鄉鎮(街道辦)、渝水區文化館:

        現將《渝水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渝水區文化廣電旅游局    

        2024年5月30日    

        (此件主動公開)

        渝水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

        認定和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傳承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有效保護和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鼓勵和支持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江西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新余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以下簡稱“區級代表性傳承人”),是指已列入渝水區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代表性傳承人

        第三條 區級代表性傳承人的認定與管理應當立足于完善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體系,增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存續力,尊重傳承人的主體地位和權利,注重社區和群體的認同感。

        第四條 區級代表性傳承人認定工作周期應當符合本區實際,一般每兩年進行一次,由區文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五條 認定區級代表性傳承人,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履行申報、審核、復核、評審、公示、審定、公布等程序。

        第六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公民可以申請或者被推薦為區級代表性傳承人:

        (一)愛國敬業,遵紀守法,德藝雙馨,具有團隊協作精神;

        (二)熟練掌握其傳承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

        (三)在該代表性項目涉及的領域內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區域內具有較大影響;

        (四)長期居住或者工作在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流布地區,并積極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后繼人才;

        (五)從藝時間不得少于15年;

        (六)傳承譜系自本人上溯不得少于三代;

        (七)每年參加省、市、區組織的相關非遺活動不少于3次;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同一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在同一家族中已經具有區級(不含國家級、省級)代表性傳承人且具有傳承能力的,原則上不再從該家族中認定新的區級代表性傳承人。

        僅從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資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等工作的人員不得認定為區級代表性傳承人。

        第七條 申報區級代表性傳承人,應當向區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如實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或者被推薦人姓名、國籍、民族、學藝時間、從藝時間等基本情況;

        (二)申請人或者被推薦人在該項目領域的傳承譜系或師承脈絡、學藝與實踐經歷;

        (三)申請人或者被推薦人所掌握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和核心技藝、技藝特點、成就、榮譽以及相關的證明材料;  

        (四)申請人授徒傳藝、參與社會公益性活動等情況;

        (五)申請人持有該項目的相關實物、資料的情況;

        (六)申請人志愿從事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活動,履行代表性傳承人相關義務的聲明;

        (七)其他有助于說明申請人具有代表性和影響力的材料。

        第八條 申報人或者被推薦人應當向該區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申報材料。區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申報材料后,應當組織專家審核,提出推薦人選和審核意見,經公示不少于5個工作日后,將申報材料、審核意見和公示情況等報送區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申報人或者被推薦人屬于區屬以上(含區屬)單位的,可以向其所在單位提交申報材料。其所在單位收到申報材料后,應當提出推薦人選,公示不少于5個工作日,并經本單位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將申報材料、審核意見和公示情況報送區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第九條 區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收到的申報材料進行復核。符合要求的,進入評審程序;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并說明理由。

        復核工作可以由區文化館具體實施。

        第十條 區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評審小組和評審委員會,依據評審程序、評審要求和評審紀律對推薦的人選進行初評和審議。根據需要,可以安排現場答辯、實地考察等環節。

        專家評審小組按照申報類別從市、區非物質文化遺產專家庫中隨機選擇5名以上(含5名)專家組成,對申報材料進行初評。專家評審小組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經半數以上成員同意,形成初評人選名單。

        專家評審委員會由5名以上(含5名)專家委員會委員組成,對初評意見和初評人選名單進行審議,形成區級代表性傳承人推薦人選名單。

        第十一條 區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專家評審委員會審議形成的區級代表性傳承人推薦人選名單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20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區級代表性傳承人推薦人選有異議的,可以在公示期間以書面形式實名向區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區文化行政主管部門經過調查,認為異議不成立的,應當在收到異議之日30日內書面告知異議人并說明理由;認為異議成立的,應當重新組織專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進行評審。

        第十二條 區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專家評審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和公示結果,審定區級代表性傳承人名單,并予以公布。

        第十三條 評審和審議實行回避制度。專家評審小組和專家評審委員會專家直接參與申報文本制作、與申報人存在近親屬或者其他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本次評審和審議。

        第十四條 區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區級代表性傳承人檔案,并及時更新相關信息。

        檔案內容主要包括傳承人基本信息、參加學習培訓、開展傳承活動、參與社會公益性活動情況等。

        第十五條 區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需要采取下列措施,支持區級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傳播活動:

        (一)提供必要的傳承場所;

        (二)提供必要的經費資助其開展授徒、傳藝、交流等活動;

        (三)指導、支持其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記錄、整理、建檔、研究、出版、展覽展示展演等活動;

        (四)支持其參加學習、培訓;

        (五)支持其參與社會公益性活動;

        (六)支持其開展傳承、傳播等活動的其他措施。

        第十六條 區級代表性傳承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以區級代表性傳承人名義開展傳授、展示技藝、講學以及文藝創作、學術研究等活動;

        (二)享受規定的傳承人補助經費;

        (三)開展傳承活動有困難的,可以申請所在地文化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支持;

        (四)利用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的平臺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宣傳推廣活動;

        (五)提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的意見、建議;

        (六)其他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相關的權利。

        第十七條 區級代表性傳承人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一)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后繼人才;

        (二)妥善保存相關實物、資料;

        (三)配合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項目保護單位及其他有關部門進行調查、研究等;

        (四)參與公益性宣傳推廣等活動;

        (五)提交本人開展保護、傳承等活動情況的報告;

        (六)如實向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本人國籍變化以及與保護、傳承工作相關的重大變故等情況。

        第十八條 區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考核、評估方案和標準,每兩年組織一次對區級代表性傳承人履行義務和補助經費使用情況的考核和評估,由區文化館組織專家具體實施并形成評估報告。代表性傳承人同時為國家級、省級的,其考核和評估按照相應的要求組織開展。

        評估結果作為享有區級代表性傳承人資格、給予傳承人補助經費的主要依據。

        第十九條 區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導項目保護單位通過培養傳承人、制作影像、編撰圖書、收集實物等方式,對區級代表性傳承人的技藝進行全面保護,完整記錄代表性傳承人所掌握的技藝和經驗。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區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核實后,取消區級代表性傳承人資格,并予以公布:

        (一)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

        (二)采取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格的;

        (三)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傳承義務的;

        (四)經評估不合格,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無正當理由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

        (五)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違背社會公德,造成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

        (六)因客觀原因喪失傳承能力的;

        (七)本人申請不再擔任代表性傳承人的;

        (八)其他應當取消代表性傳承人資格的情形。

        符合上述第(六)(七)項情形被取消區級代表性傳承人資格,但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作出過突出貢獻的,區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授予其榮譽傳承人稱號,不再享受傳承人補助經費。

        第二十一條 區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每年應當組織走訪區級代表性傳承人,及時了解區級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活動等動態情況。

        區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區屬以上(含區屬)項目保護單位應當對本行政區域或本單位的區級代表性傳承人開展的傳承工作進行檢查、指導和監督,定期將其傳承工作情況報送區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二條 區級代表性傳承人有罹患重大疾病、去世等重大變故情況的,區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項目保護單位應當及時報告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區級代表性傳承人罹患重大疾病,區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將走訪慰問。

        區級代表性傳承人去世的,區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將走訪慰問并組織開展傳承人傳承事跡等宣傳報道。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渝水區文化廣電旅游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下載正文:渝水區文化廣電旅游局關于印發《渝水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的通知

        政策解讀:文字解讀丨關于《渝水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的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