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水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渝水區地下空間安全
使用管理實施意見的通知
渝府辦發〔2025〕24 號
各鄉鎮(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區直各單位:
經區政府研究同意,現將《渝水區地下空間安全使用管理實施意見》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渝水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5月30日
(此件主動公開)
渝水區地下空間安全使用管理實施意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與依據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吸取新余佳樂苑臨街店鋪“1.24”特別重大火災事故教訓,進一步加強全區地下空間的安全使用管理,提高城市整體防護和安全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意見。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實施意見適用于渝水區區域內所有地下空間的安全使用及其管理活動。
第三條 定義
本實施意見所稱地下空間,包括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其中,人民防空工程包括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掩蔽、防空指揮、醫療救護等而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筑,以及結合地面建筑修建戰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普通地下室是指結合地面建筑修建或者單獨修建的,且房間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過該房間凈高1/2的非人防工程。與地面以上戶型和配套設施一致的地下成套住宅和功能用房,以及不對公眾開放使用的地下室除外。
第四條 管理原則
全區地下空間使用,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誰所有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分級管理、用管結合”的原則。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責任由被許可使用人承擔。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責任由普通地下室所有權人承擔。所有權人委托物業服務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個人管理的,受托管理人應當按照規定和約定承擔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責任;公共地下空間的安全使用責任,由公共地下空間的使用人負責。
第五條 職責分工
區住建局負責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的綜合管理工作,對存在結構安全問題的地下空間,督促責任人依法依規進行房屋安全鑒定,嚴格按照鑒定意見進行處理。依法依規督促、指導、配合有關單位做好有物業管理的非經營性場所消防安全隱患整改;指導和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加強對物業管理范圍內地下建筑空間的日常巡查。
區人民防空工程管理部門負責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的綜合管理工作。負責對侵占人民防空工程、擅自改變人民防空工程結構和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設備設施及其他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防空效能的地下建筑空間,責令責任人限期整改。
市自然資源局渝水分局負責提供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地下空間的相關資料,組織對違反規劃使用性質的認定。
區消防救援大隊、袁河消防救援大隊負責地下空間經營性場所的消防安全隱患排查,依法依規督促、指導相關責任人做好經營性場所消防安全隱患整改。
區城管局負責組織對地下空間違法違規建設的拆除、整改工作。
區市場監管局負責對不涉及行政許可審批的地下空間經營主體的查處;涉及行政許可審批的地下空間,由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查處。
鄉鎮、街道辦和工業園區負責核查無物業管理地下空間非經營性場所消防安全隱患,做好無物業管理的非經營性場所消防安全隱患整改。負責日常巡查監管責任。
第二章 使用管理要求
第六條 使用要求
地下空間的使用應符合規劃用途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擅自改變使用功能和結構。地下空間使用人應按照設計要求合理使用地下空間,不得損壞地下空間的設施設備,確保地下空間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七條 安全管理
地下空間使用人應承擔地下空間的安全管理責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安全設施和器材,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和維護,及時消除安全隱患。地下空間內禁止存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第八條 消防管理
地下空間的消防設施應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消防技術標準和規范設置,并保持完好有效。地下空間使用人應加強對消防設施的日常維護管理,定期組織消防演練,提高消防安全意識和應急處置能力。
第九條 環境保護
地下空間使用人應采取有效的環境保護措施,防止地下空間內的環境污染。地下空間內的排水、通風、空調等設施應符合環保要求,不得對周邊環境造成污染和影響。
第十條 物業管理
地下空間納入物業管理區域的,物業服務企業應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做好地下空間的物業管理服務工作,包括環境衛生、秩序維護、設施設備維修養護等。
第十一條 人民防空管理
(一)人防工程使用與維護
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但不得影響人防工程的戰時使用效能。人防工程使用人應按照規定對人防工程進行維護管理,確保人防工程的防護設施設備完好有效。
(二)人防工程改造與拆除
確需改造人民防空工程的,應經人民防空部門批準,并按照批準的方案進行改造,不得降低人防工程的防護能力。因城市建設等原因確需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的,應經人民防空部門批準,并按照規定補建或補償。
第三章 安全使用
第十二條 地下建筑空間使用用途
我區當前所有地下建筑空間主要用途分為三大類:一是人民防空;二是停車(含收費和不收費兩類);三是儲藏間。
第十三條 安全使用責任人的義務
地下空間的安全使用責任人利用地下空間,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制定防火、防汛、衛生、治安等責任制度。提供給他人使用的,與使用人簽訂地下空間安全使用責任書,明確使用人對地下空間的安全使用義務,并對使用人履行義務的情況進行監督;發現使用人違反安全管理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安全使用義務的,及時制止、糾正,并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二)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應當按照區人民防空工程管理部門批準的要求進行使用;
(三)不得擅自改變地下空間工程的主體結構或者拆除地下空間工程的設備設施;
(四)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符合安全規范。安全出口不得采用卷簾門、轉門、吊門或者側拉門,門向疏散方向開啟;
(五)在地下空間的入口處設置人民防空工程、普通地下室使用標志牌;
(六)建立安全設施檢查、維修管理制度,保障安全設施正常使用;
(七)依法及時報告火災、傳染病疫情等突發性事件;
(八)不得將地下空間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證件、證明的單位或者個人;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十四條 禁止行為
使用地下空間,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在人民防空工程設備間內居住和存放物品;
(二)(未按審批或者備案用途使用,超范圍經營;
(三)擅自轉租人民防空工程或者轉讓使用權;
(四)無明確治安、消防等安全管理制度措施,管理松懈,未定期進行安全檢查,沒有安全檢查記錄;
(五)在使用期間封閉安全出口,安全出口使用卷簾門、轉門、吊門或者側拉門,占用、堵塞疏散通道,遮擋安全疏散指示標志;
(六)未按規定配備消防器材,消防設施、應急照明、疏散指示標志不能正常使用,損壞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埋壓、圈占消火栓,占用防火間距;
(七)超負荷用電,亂拉、亂接電器線路,使用電爐、電褥、熱得快等火源性器具;
(八)使用煤、汽油、液化石油氣等與空氣密度比值大于等于0.75(閃點小于60°C)的可燃氣體作燃料,使用無強排式燃氣熱水器等可產生有害氣體的設備,使用油浸電力變壓器和其他油浸電氣設備;
(九)在地下空間汽車庫內設置修理車間、噴漆間、充電間、乙炔間和火災危險性甲、乙類物品貯存室;
(十)使用不符合消防、衛生、環保等規定標準的材料進行裝修裝飾;
(十一)開設托兒所、幼兒園和醫院;
(十二)利用地下二層以下空間開設體育運動、文化娛樂和餐飲場所;
(十三)在人民防空工程內地下二層及以下層設置旅店、病房、員工宿舍;
(十四)同一處地下空間用于倉儲、住宿、經營等多種用途;
(十五)擅自改變地下空間汽車庫的實際使用功能;
(十六)人民防空工程內滲漏水,浸泡治理不及時,防護設施銹蝕、損壞,維修維護不到位;
(十七)其他不符合安全使用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安全檢查分工
區直相關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對地下空間安全使用情況進行檢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拒絕、阻撓檢查。
區直相關管理部門在檢查中發現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查處;應由其他管理部門處理的,應當及時移送處理。
街道辦、鄉鎮、工業園區應當定期清查本轄區內地下空間的使用情況,發現違法使用地下空間或者地下空間存在事故隱患的,及時通知相關管理部門。相關管理部門接到通知后,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 安全檢查職權
人防、住建、消防、自然資源、市監、應急管理等有地下空間安全使用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地下空間檢查時,行使以下職權:
(一)進入地下空間進行檢查,調閱有關資料,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
(二)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三)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有關人員從危險區域內撤出,責令暫時停止使用;
第十七條 信息管理
市自然資源局渝水分局應當就全區地下空間底數情況建立臺賬,并與相關部門、鄉鎮、街道辦實現信息共享。
第十八條 應急預案與應急處置
區住建局應當會同其他相關管理部門組織編制全區地下空間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
地下空間發生突發公共事件后,區人民政府以及相關管理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根據預案規定實施應急處置。
第十九條 舉報和獎勵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權對地下空間安全使用違法行為或者地下空間安全隱患進行舉報。接到報告的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調查核實,發現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查處。對查證屬實的,有關管理部門應當獎勵100-200元每次,如果多人舉報僅獎勵第一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對違法建設行為的處罰
違反本實施意見規定,未經批準擅自進行地下空間建設,或未按照規劃許可內容進行建設的,由區城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第六十四條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一條 對違法使用行為的處罰
違反本實施意見規定,擅自改變地下空間使用功能、結構或損壞地下空間設施設備的,由相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并可處相應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 對其他違法行為的處罰
違反本實施意見規定,在地下空間建設、使用過程中,違反安全生產、消防、環境保護、人民防空等法律法規的,由相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責任
相關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地下空間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施行日期
本實施意見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下載正文:
渝水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渝水區地下空間安全使用管理實施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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