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征集】《渝水區林業經營收益權質押貸款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
為推進渝水區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規范林權抵押貸款管理,拓寬林業融資渠道,拓展林地經營權權能推動經營主體多元化,引導和支持社會資本發展林下經濟,激活生態資源,增加林權價值增值途徑,支撐農村金融發展、生態保護與產業振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及《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方案》《江西省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先行區建設方案》《江西省林權抵押貸款管理辦法(試行)》等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結合渝水區實際,渝水區林業局牽頭擬草了《渝水區林業經營收益權質押貸款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為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和參與權,提高文件草擬質量,根據相關規定,現向社會公眾征求意見。
征求意見時間為2026年2月1日至2026年3月1日,相關意見和建議可通過以下方式反饋:
1.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郵寄至渝水區林業局。地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區勞動北路46號渝水區林業局205室(郵編:338000)。來信請注明“渝水區林業經營收益權登記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字樣。
2.通過電話方式,聯系電話:0790-7138596
3.形成書面材料簽字或蓋章發送至郵箱yl6222836@163.com。
關于《渝水區林業經營收益權質押貸款管理辦法
(試行)》的起草說明
一、文件起草的背景與依據
1、起草背景:為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激活林業資源要素市場化配置,推動林業經營收益權質押融資創新實踐,依據《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方案》(中辦發〔2023〕35號)、《江西省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先行區建設方案》(贛發〔2024〕9號)及《新余市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方案》(余辦發電〔2024〕54號)等政策文件精神,結合渝水區林業資源稟賦特征與金融信貸需求,制定本辦法。
二、文件的主要內容
《渝水區林業經營收益權質押貸款管理辦法(試行)》涵蓋總則、基本條件、貸款額度、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貸款申請和辦理程序、質押后管理、附則等六項工作內容,共二十條。
三、征求意見及采納情況說明
1.征求意見建議情況:2025年11月20日,我局分別征求了區委辦、區政府辦、區委宣傳部、渝水公安分局、區檢察院、區法院、區政法委、區發改委、區財政局、自然資源渝水分局、區行政審批局、渝水生態環境局、區農糧局、區交通運輸局、區商務局、區市場監管局、區人社局、區文廣旅局、區委編辦、區司法局、區稅務局、區投控集團、區財信擔保公司、各鄉鎮辦、各銀行的意見,區政府辦、區司法局、區投控集團、江西銀行四個單位回復了意見,城北街道辦、區融媒體中心、區供銷社、新鋼街道、區史志辦、區農糧局、區擔保公司、區發展改革委、區市監局、區委編辦、區委社會工作部、區文廣旅局、下村鎮人民政府、珠珊鎮人民政府等14個區直部門和鄉鎮辦回復無意見。
2026年1月28日,我局再次征求了區委辦、區政府辦、區委宣傳部、渝水公安分局、區檢察院、區法院、區政法委、區發改委、區財政局、自然資源渝水分局、區行政審批局、渝水生態環境局、區農糧局、區交通運輸局、區商務局、區市場監管局、區人社局、區文廣旅局、區委編辦、區司法局、區稅務局、區投控集團、區財信擔保公司、各鄉鎮辦、各銀行的意見,均無意見。
渝水區林業經營收益權質押貸款管理辦法(試行)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構建有序且可持續的林業經營收益權質押貸款體系,有效預防和控制信貸過程中的潛在風險,同時促進林業資源的健康發展與循環利用,保障林業經濟穩步增長與農戶收入持續增加,特此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林業經營收益權質押貸款”(以下簡稱“質押貸款”)是指借款人用林下經濟、林業碳匯、森林康養、森林旅游等非木質經營和獲得補償及入股、托管、合作收益的權利等經營收益權作為質押擔保,向銀行機構申請貸款。
第三條 林業經營收益權質押貸款主要用于滿足借款人正常經營過程中為耗用或銷售而儲存的各類存貨、季節性物資儲備等經營周轉性或臨時性的資金需求及固定資產的建設、購置、改造等。
第四條 辦理“質押貸款”,借貸雙方應遵循誠信守法、公平公正、自愿協商等原則簽訂貸款合同和質押合同。銀行機構為貸款人/質權人,林業收益權權益人為借款人/出質人。
第五條 林業經營收益權質押貸款銀行機構為可提供業務的銀行。
第六條 林業經營收益權質押貸款申請人應當是從事區域林業生產活動,符合合作銀行機構貸款管理相關規定的企業和個人。
第二章 基本條件
第七條 “質押貸款”的申請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年齡需在20歲(含)至65歲(含)之間,且貸款到期時年齡不得超過65歲;
(二)申請人為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主管部門)核準依法成立,實行獨立核算的企(事)業法人或國家規定可以作為借款人的其他組織機構的;
(三)具有合法、穩定的收入來源,具備足夠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四)具有良好信譽和還款意愿,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
(五)借款用途符合政策規定;
(六)具有渝水區人民政府頒發的林業經營收益權證。
第八條 借款人申請“質押貸款”要恪守誠實守信原則,存在以下行為的不予辦理:
(一)有騙(套)取銀行信用、逃廢銀行債務或當期信用卡 透支仍未歸還行為或記錄的;
(二)擔任或曾經擔任有騙(套)取銀行信用、逃廢銀行債務行為企業的主要管理人員,且對企業逃廢債務行為負直接責任的;
(三)借款申請人有嚴重逾期行為或記錄的,或當前有貸款逾期余額的,被列入反洗錢監控名單、制裁名單、電信詐騙名單等行內風險名單的或洗錢風險等級為“較高風險”及以上等級的客戶;
(四)有嗜賭、吸毒等不良行為的;
(五)金融機構、金監部門作出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申請收益權質押貸款登記的,當事人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
(一)出質人和質權人共同簽字或蓋章的收益權質押登記申請表;
(二)林業經營收益權證書;
(三)收益權質押合同;
(四)雙方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或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或當事人簽署的相關承諾書;
(五)委托代理的,注明委托權限的委托書;
(六)收益權經過資產評估的,當事人還應當提交資產評估報告;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三章 貸款額度、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
第十條 貸款額度。林業經營收益權質押貸款額度應在綜合考慮借款人/出質人的資信情況、收益權質量等相關因素的基礎上,根據借款人實際資金需求和第一還款來源確定,原則上不得超過其收益權評估價值總額,質押率由借款人/出質人和銀行機構協商確定。
第十一條 貸款利率。遵循利率市場化原則,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及銀行機構定價政策的基礎上,可予以優惠50基點綜合確定,并執行LPR機制。
第十二條 貸款期限。林業經營收益權質押貸款期限不得超過借款人/出質人權益品類周期期限。
第十三條 還款方式。個人貸款的還款方式可采取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還本、等額本息、等額本金、等本等息、不規則還款等方式。對公貸款還款方式應當根據借款人與交易對手的結算方式、貸款期限、整體綜合償債能力、收益權兌現特征及其他擔保條件等因素合理確定。1年期以上或大額貸款一般采取分期還款方式,制定分期還款計劃,并根據借款人的預期現金流合理確定每期還本付息的金額。
第四章 貸款申請和辦理程序
第十四條 林業經營收益權質押貸款應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貸款申請。持有區政府頒發的林業經營收益權證的林農及林業經營主體書面提出貸款申請。
(二)收益權評估。林業經營收益權價值可采取銀行機構內部評估、借款人/出質人和銀行機構協商評估、林業局專家庫評估,或委托具備資產評估資質的第三方機構評估等。采取銀行機構內部評估或與借款人協商評估的應當根據林業經營收益權經營品類、實際現狀、預期收益、收益期限等,合理評估價值總額,出具詳盡的收益權資產價值評估報告并加蓋銀行機構公章,采取林業局專家庫評估的按銀行機構發布的公告為準,采取第三方機構評估的需出具林業收益權評估報告。
(三)貸款受理與調查。銀行機構按照“真人真事真用、自借自用自還”原則,全面、準確、客觀掌握客戶情況,通過交叉驗證方式核實材料真實性,對業務真實性和客戶真實性負主責,重點調查第一還款來源,如實披露客戶風險;相關審批人員應關注第一還款來源是否能夠覆蓋銀行機構的負債本息,通過借款人經營實體經營情況、財務情況等分析客戶還款能力,結合林業經營收益權,進行獨立審批。
(四)質押登記。質押雙方當事人應共同書面向區林業局申請辦理質押登記備案手續,登記經辦人對登記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負責。
(五)合同簽訂與貸款發放。借款人與貸款人雙方簽訂借款合同、出質人與質權人雙方簽訂質押合同,銀行機構向借款人發放貸款。
第五章 質押后管理
第十五條 銀行機構在發放林業經營收益權質押貸款后,應監控借款人貸后資金用途,關注借款人的經營狀況,及時了解收益權價值的市場因素和政策因素,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信貸風險。貸款期間,如遇政策變化或其他因素影響權益價值和質押有效性,可根據相關規范文件規定要求借款人追加擔保,或采取相關保全措施。
第十六條 在林業經營收益權質押期間,不可重復設置質押。
第十七條 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期限屆滿,借款人到期未履行還款義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押權的情形,各相關部門需依法及時處置質押的權益。受償后,有剩余金額退交借款人;不足以償還貸款本息的,對不足金額部分向借款人追償。
第十八條 對于林業經營收益權提前兌現的部分,借款人/出質人應將該資金存入還款賬戶并辦理提前還款手續,銀行機構須及時辦理質押變更手續。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渝水區人民政府辦公室、渝水區林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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