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水區(qū)人民政府關于公布《新余市渝水區(qū)袁河辦廟場棚戶區(qū)改造項目集體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征求意見稿)》及征求公眾意見的公告
為了依法推進袁河辦廟場棚戶區(qū)改造項目集體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切實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結合項目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房屋征收部門渝水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擬定了《新余市渝水區(qū)袁河辦廟場棚戶區(qū)改造項目集體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征求意見稿)》,渝水區(qū)人民政府委托渝水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組織相關部門對該征補方案(征求意見稿)進行了論證,現將該征補方案(征求意見稿)予以公布,并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期限為30日。
如房屋征收范圍內被征收人、其他權利人對《新余市渝水區(qū)袁河辦廟場棚戶區(qū)改造項目集體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征求意見稿)》有意見、建議的,請在2023年10月6日前以書面、當面口頭或電子郵件方式提出。
特此公告
附件:《新余市渝水區(qū)袁河辦廟場棚戶區(qū)改造項目集體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征求意見稿)》
新余市渝水區(qū)人民政府
2023年9月5日
聯系單位:渝水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
聯系地址: 新余市渝水區(qū)站前西路121號
聯系電話: 0790-7109801
郵 箱:898004380@qq.com
附件
新余市渝水區(qū)袁河辦廟場棚戶區(qū)改造項目集體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征求意見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結合項目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征收范圍
新余市渝水區(qū)袁河辦廟場棚戶區(qū)改造項目擬征收渝水區(qū)袁河街道辦事處廟場村小組的部分集體土地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項目征收范圍具體以征收土地預公告中征地紅線圖所確定的范圍為準。
二、土地現狀
經調查,新余市渝水區(qū)袁河辦廟場棚戶區(qū)改造項目涉及征收集體土地約130畝,主要地類為水田、耕地、園地、人工高產油茶園、養(yǎng)殖坑塘、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林地、其他農用地、未利用地,青苗主要為林木、蔬菜、果樹等;征地范圍內涉及農村村民住宅及附屬房若干,其他地上附著物主要為堡坎、水泥坪、水井、水池及墳墓等。
三、征收目的
實施新余市渝水區(qū)袁河辦廟場棚戶區(qū)改造項目集體土地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征收,是為了實施成片開發(fā),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環(huán)境,提高城市承載能力,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
四、征收主體、征收部門、實施單位及補償對象
(一)渝水區(qū)人民政府是新余市渝水區(qū)袁河辦廟場棚戶區(qū)改造項目的征收主體,負責組織實施本項目集體土地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征收工作;
(二)新余市自然資源局渝水分局是本項目集體土地征收部門,負責具體實施本項目集體土地征收工作;
(三)新余市渝水區(qū)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是農村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附著物的征收部門,負責本項目征地過程中農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的征收工作;
(四)新余市渝水區(qū)袁河街道辦事處為本項目實施單位,負責協助做好本項目集體土地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征收各項工作。
(五)征收范圍內所涉土地所有權人,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青苗所有權人為補償對象。
五、房屋征收簽約期限:自《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公布之日起90日。
六、征收土地補償
(一)征地補償費、青苗補償費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全省征地區(qū)片綜合地價的通知》(贛府字〔2023〕23號)規(guī)定的標準進行補償。
(二)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支付給相應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村民代表會議決議,應當將不少于百分之八十的土地補償費和全部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被征地農民。青苗補償費直接支付給青苗所有者。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決議,可以將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直接支付給被征地農民。
(三)被征地農民的社會養(yǎng)老保險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切實做好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yǎng)老保險相關工作的通知》(贛府廳字〔2022〕56號)、《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fā)省人社廳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完善被征地農民基本養(yǎng)老保險政策意見的通知》(贛府廳發(fā)〔2014〕12號)等相關文件執(zhí)行。
七、房屋合法面積認定
(一)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積,按以下原則進行認定:
1.被征收房屋辦理了不動產權證、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合法面積以上述有效證件載明的建筑面積為準。
2.被征收房屋辦理了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鄉(xiāng)村建設規(guī)劃許可證或者宅基地批準文件并載明了建筑面積的,以載明的建筑面積為準,但實際建筑面積小于載明的建筑面積的,以實際建筑面積為準。
3.對違章建筑,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罰到位的,提供了處罰原始憑證的給予認定,給予100%的補償。
(二)認定“一戶一宅”,須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1.被征收人是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2.被征收人符合單立一戶條件;
3.被征收房屋是被征收人家庭唯一住宅;
4.被征收人從未拆遷過房屋,且未將房屋贈與、轉讓他人的;
5.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違法建筑:
1.非法買賣集體土地或者非法占用農村集體土地建設的建(構)筑物;
2.在征收土地預公告發(fā)布后,搶建、搭建、加層的建(構)筑物;
3.執(zhí)法部門已經依法認定為違法建筑的建(構)筑物;
4.根據法律、法規(guī)或本方案規(guī)定,不能認定為合法的建(構)筑物;
(四)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嚴格按照《房產測量規(guī)范》(GB/T17986.1—2000)、《關于房屋建筑面積計算與房屋權屬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建住房〔2002〕74號)等規(guī)定執(zhí)行。
(五)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用地、規(guī)劃批準文件載明的申請人,或者不動產權證、房屋所有權證等權屬證書載明的權利人為所有權人。被征收房屋原所有權人死亡的,由其繼承人依法繼承房屋所有權。
房屋所有權人不得將被征收房屋通過出售、贈與等方式轉讓給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也不得轉讓給沒有直系親屬關系的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自愿將被征收房屋贈與給具有直系親屬關系且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沒有住房的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應當按戶數平均分配建筑面積,不得任意切割。
八、房屋用途認定
(一)被征收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權屬證書和房屋登記簿的記載為準;房屋權屬證書與房屋登記簿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簿記載的確有錯誤外,以房屋登記簿記載為準。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相關規(guī)定,宅基地只能用于建設農村村民住宅及附屬房屋,被征收房屋未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房屋用途原則上認定為住宅房屋或附屬房屋。
(三)被征收人將農村村民住宅用作經營性用途的,同時滿足以下條件,可以將實際用于經營部分(不含加工作坊、倉儲)認定為經營性面積:
1.被征收房屋必須是合法住宅房屋;
2.被征收房屋臨城市主干道、次干道、支路或國道、省道;
3.辦理了營業(yè)執(zhí)照,營業(yè)執(zhí)照載明的營業(yè)場所為被征收房屋;
4.新余市渝水區(qū)袁河辦廟場棚戶區(qū)改造項目集體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以下簡稱“《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發(fā)布前連續(xù)2年以上實際用途改變?yōu)榻洜I性用途的。
(四)正房是指客廳、臥室、廚房及房屋內配套衛(wèi)生間、樓梯間等;附屬房是指獨立于主房外的豬牛欄、廁所等生產生活配套用房。
九、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戶數及安置對象認定
(一)下列人員可以認定為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且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名單應在征收范圍內進行公示:
1.戶籍在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內,依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集體經濟所得收益分配權等權利并承擔集體經濟組織義務的村民;
2.戶籍在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內的在校學生,或就讀幼兒園、小學、中學、大中專院校等學校前戶籍在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內的在校學生,或大中專院校畢業(yè)后戶籍直接遷回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內的村民;
3.入伍前戶籍在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內的現役士兵和按照國家政策不予安排工作的士官;
4.服刑前戶籍在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內的正在服刑人員;
5.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國家政策規(guī)定可以認定為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其他情形。
(二)下列人員不能認定為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1.戶籍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但不享有宅基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集體經濟所得收益分配權,或者不承擔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義務的常住人員;
2.回原籍落戶的軍隊復員、轉業(yè)干部、按照國家政策已進行安置的士官;
3.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等財政供養(yǎng)的在職工作人員;
4.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企業(yè)、軍隊等離休、退休、退養(yǎng)、退職回原籍落戶的人員;
5.《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發(fā)布前已經死亡的人員;
6.《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發(fā)布后新遷入的人員;
7.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國家政策規(guī)定不予安置的其他人員。
十、征收補償安置方式
征收集體土地上農村村民合法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提供安置房兩種補償安置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選擇其中任何一種補償安置方式,但不能交叉選擇。
征收非住宅房屋、附屬設施、雜間等,一律實行貨幣補償,不予安置。
(一)被征收人選擇提供安置房的,可以獲得下列補償、獎勵
1.對地面上房屋及其附著物進行補償,具體補償標準如下(單位:元/平方米):
結構 框架 磚混 磚木 板壁、土木 鋼棚 簡易房 簡易棚
價格 440 360 280 160 80 80 40
房屋補償費=該類房屋的補償價?建筑面積
2.住宅房屋臨時過渡補助及期限
(1)臨時過渡補助費:按照被征收人住宅正房面積2元/m月標準補助。
(2)過渡期限:
①選擇現房安置或貨幣補償的,過渡期限為6個月。
②正常安置戶(選擇1套期房安置和1套貨幣補償的),過渡費按被征收人現有住房正房面積的一半給予補助6個月,其余一半現有住房正房面積過渡期限以安置房實際交房時間為準。
③非正常戶選擇1套期房安置,以安置房實際交房時間為準;選擇貨幣補償過渡期限為6個月。
④被征收人將房屋搬遷騰空后,指揮部將《房屋搬遷騰空證》交付被征收人,以《房屋搬遷騰空證》載明日期起算過渡補助費。安置房分配完成后停止支付過渡補助費。
⑤在本征拆項目所有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并搬遷騰空之日起滿24個月后仍未分配安置房的,所有被征收人從搬遷騰空滿24個月起按照住宅正房面積4元/㎡每月的標準給予補助,直至分配安置房并交房之日止。
3.搬家(遷)費補助
征收農村村民住宅房屋,按照被征收住宅正房面積6元/㎡給予搬遷補助費,搬遷補助費低于1000元/戶的,按1000元/戶計算。
4.獎勵辦法
被征收人選擇提供安置房的,對在規(guī)定時間內簽訂協議并完成房屋騰空的被征收人,按框架、磚混、磚木結構的住宅房屋按160元/平方米予以簽約及搬遷獎勵。
5.安置對象:安置對象為征收范圍內選擇提供安置房的被征收戶。
6.安置地點:異地安置
7.安置戶數的認定
(1)由被征收村小組及管理處填報符合安置的戶數名單報指揮部審核;
(2)安置戶數認定截時間為《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公布之日止。
8.安置方式及安置房屋面積
(1)正常安置戶全部實行一套實物安置和一套貨幣補償(17萬元/套),每套安置房建筑面積約110平方米。
(2)非正常安置戶可按360元/m購買一套約110m的安置房;如果安置戶不要實物安置,選擇貨幣補償的,只補償差價部分(即:17萬元扣去其按《方案》規(guī)定應繳交的購房款,合計每套應補償13.04萬元)。
(3)被征收人有多棟多處房屋的,無論建筑面積多少,只安置一次。
(4)選擇房屋安置的,被征收戶需承擔水、電、氣“三通”費、工本費等相關費用,收費標準為4630元/套收取;地下室按252元/㎡購買,車庫按800元/㎡購買。
9.安置戶的認定條件
(1)被征收人符合以下安置條件之一的,認定為正常安置戶:
①符合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已婚村民戶口在本村,有獨立的私人住宅,享受了本村級組織的各種待遇, 并承擔了本村級組織的各種義務,村小組及管理處認可的。
②在上世紀80年代后期至90年代中期,自行購買城鎮(zhèn)戶口的已婚村民,由農業(yè)戶口轉變?yōu)槌擎?zhèn)戶口,身份發(fā)生了變化,但不在行政事業(yè)單位及國有企業(yè)工作的,享受了本村級組織的各種待遇,并承擔了本村級組織的各種義務,村小組及管理處認可的。
③由于城市建設的需要,土地被征用,夫妻雙方已被安置為土地工,應同時符合下面5個條件,缺一不可。a.其本人及家人戶口仍在本村;b.沒有享受所在工作單位福利分房;c.有獨立私人住房;d.享受了本村級組織的各種待遇,并承擔了本村級組織的各種義務;e.村小組及管理處認可的。
④原在本村務農,后參加了工作(指行政事業(yè)單位、國有企業(yè)在編人員),已由農業(yè)人口轉為城市非農業(yè)人口,身份發(fā)生了變化,結婚后其妻子子女戶口屬該村農業(yè)人口,居住在該村,有獨立的私人住宅,享受了本村級組織的各種待遇,并承擔了本村級組織的各種義務,村小組及管理處認可的。
⑤原在本村居住生活,后因參軍,已由農業(yè)戶口轉為非農戶口,身份發(fā)生了變化,在部隊已提拔為干部或轉為三級以上(含三級) 士官,并已結婚,妻子兒女屬本村農業(yè)戶口,且在本村居住生活,享受了本村級組織的各種待遇,并承擔了本村級組織的各種義務,村小組及管理處認可的。
⑥本村村民,男年滿22周歲或已婚喪偶的,享受了本村級組織的各種待遇,并承擔了本村級組織的各種義務,村小組及管理處認可的。
⑦本村計生二女戶或獨女戶,年滿20周歲不管婚否只給予該戶1個正常戶指標。如果一個女兒或者兩個女兒在行政、事業(yè)單位及國有企業(yè)工作的,此時該戶不能享受正常戶指標,只能享受一個非正常戶指標。
⑧本村在讀大、中專院校的學生和研究生、一、二級士官及義務兵、服刑人員(判處無期徒刑人員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處理)與本村同齡青年同等待遇。
⑨本村村民,在《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公布之日后,夫妻雙方離婚的,不論是什么原因,夫妻二人合并認定為一戶正常安置戶。
⑩被征收人在《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公布之日前,夫妻雙方按照法律規(guī)定辦理了離婚手續(xù),雙方均未再婚,在戶數認定時,男女雙方合在一起認定為一戶正常戶。如果男方已再婚,女方未再婚,戶口在本村并一直居住在本村的,且有前夫分割房產,法院判定子女歸女方撫養(yǎng),享受了本村級組織的各種待遇,并承擔了本村級組織的各種義務,村小組及管理處認可的,男方可認定為一戶正常安置戶,女方可認定為非正常安置戶。
(2)被征收人符合以下安置條件之一的,認定為非正常安置戶:
①無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資格的,一律認定為非正常安置戶。
②繼承人祖籍是本村,但戶口不在本村,被征收房屋是祖輩留下來的房屋遺產,繼承人需提供相關部門繼承證明,并且提供該被征房屋土地使用權證、農村建房許可證等,不管是一棟或多棟房屋,也不管是一人繼承還是多人繼承,只認定為1戶非正常安置戶(繼承人如在其他村集體土地上建有住宅的,則不予安置)。
③外嫁女子戶口在本村,經上級有關部門批準取得了土地使用權證,農村建房許可證,擁有自建房屋被征收的(不能提供房屋土地使用權證、農村建房許可證的不予認定)。
④本村戶口,居住和生活在本村的農村五保戶(指無子女),愿分散供養(yǎng)的(已集中供養(yǎng)的除外),由供養(yǎng)的村小組或村委出資,供養(yǎng)對象故后該房屋產權歸供養(yǎng)單位所有。
⑤戶口在本村,在本村居住和生活,未滿22周歲的孤兒可認定為1戶非正常安置戶。
(3)以下被征收人不予安置
①本村出生長大的女子出嫁離開本村,不符合非正常安置戶條件的,不予安置。
②系本次征收范圍內的對象,但之前因其它拆遷安置工程的實施給予了安置的,本次只進行房屋征收補償,不予安置。
(二)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可以獲得下列補償、補助、獎勵
(1)征收農村村民住宅房屋,分別對宅基地和農村村民房屋的價值進行補償。其中宅基地按照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全省征地區(qū)片綜合地價的通知》(贛府字〔2023〕23號)規(guī)定的標準進行補償;農村村民房屋的價值及住宅房屋室內、外裝飾裝修的補償金額一律委托依法選定的有資質的評估公司評估確定。
(2)征收農村村民住宅房屋,按照被征收住宅正房面積6元/㎡給予搬遷補助費,搬遷補助費低于1000元/戶的,按1000元/戶計算。
(3)征收農村村民住宅房屋,按照被征收住宅正房面積2元/㎡?月標準給予臨時安置補助,臨時安置費每月低于600元/戶的,按600元/戶計算,臨時安置費一次性補助6個月。
十一、其他房屋征收
(一)征收農村村民住宅中經營性面積的,由依法選定的評估機構評估確定補償價值。
(二)征收集體土地上合法批準建設的苗圃、果園、畜禽養(yǎng)殖場、磚廠、瓦窯、沙場、加工作坊、倉儲倉庫等企業(yè)的,對建(構)筑物、室內裝飾裝修、不可搬遷設備征收補償按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金額補償。
(三)征收集體土地上合法企業(yè)的,搬遷費用按評估機構評估確定金額補償。
因征收造成停產停業(yè)的,補償標準按照被征收前經營主體實際從業(yè)人數最低工資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委托評估機構評估確定。停產停業(yè)損失補償期限一律為6個月。
十二、其它補償
(一)隔熱層按高度進行貨幣補償,磚混標準為:高2.2米以上的補300元/平方米;2.2米-1.7米的補200元/平方米;1.7-1米的補150元/平方米;1米以下100元/平方米;磚木結構(瓦屋面)補償標準按磚混標準的70%計算,隔熱層層高以屋檐滴水最低處的高度為準。
(二)地下室,層高在2.2米以上、2.2米-1.7米、1.7米-1.5米、的分別按其面積的100%、70%、50%計入該產權戶的房屋面積,層高低于1.5米按每平方米100元進行貨幣補償,不計入房屋面積。
(三)有線電視遷移費:120元/戶
(四)固定電話遷移費:158元/戶
(五)照明電表補償費:180元/戶;三相電表:3000元/戶
(六)空調遷移費:200元/臺
(七)電腦寬帶遷移費:80元/戶
(八)太陽能熱水器遷移費:300元/戶
(九)壓水井補償費:200元/口
(十)帶水泵、水箱的壓水井補償費:500元/套
(十一)水井補償費:內徑1米以下1000元/口,內徑1米以上2000元/口
(十二)圍墻補償:24元/平方米
(十三)村集體廁所檐高2.2米(含2.2米)以上的按同性質的臨時建筑面積的1.5倍計算補償;2.2米以下的按實際面積補償。
(十四)擋土墻補償:130元/立米方。
(十五)壽材搬遷費:100元/付。
(十六)水泥曬坪補償:30元/平方米。
(十七)水池(磚混)補償:60元/立方米。
(十八)化糞池補償費:內面積2平方米以下300元/個,內面積2平方米以上500元/個。
(十九)土熱水灶補償費:300元/只
(二十)磚木房樓板補償:84元/平方米
(二十一)戶外護欄(不含陽臺)補償:24元/平方米
(二十二)豬欄補償:40元/平方米(養(yǎng)豬場除外)
(二十三)水溝補償:60元/立方米
(二十四)村組水泥公路(自籌資金修建):60元/平方米
十三、住房保障
(一)戶籍在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范圍內的,且符合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農村村民,其本人、配偶及其父輩、子女在被征地經濟組織范圍內均無住宅房屋的,可以按照800元/㎡標準直接購置一套建筑面積約110㎡的安置房。
(二)原屬于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就學、就業(yè)遷出戶籍,且在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范圍內無住宅房屋的,可以按照1200元/㎡標準直接購置一套建筑面積約110㎡的安置房,但婦女外嫁且在新居住地有住房的除外。
十四、評估機構選定程序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選定辦法,參照《江西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242號)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執(zhí)行。
十五、保障與監(jiān)督
(一)發(fā)布征收土地公告后,被征收人拒不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或者拒不騰地搬遷的,補償安置到位后,由區(qū)人民政府作出補償安置決定;被征收人拒不按照補償安置決定規(guī)定期限騰地搬遷的,由區(qū)人民政府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被征收人仍不騰地搬遷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二)在征地拆遷過程中,被征收人偽造、涂改權屬證明文件,謊報、瞞報有關數據,冒領、多領、騙取補償的,依法追回相應補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阻擾和破壞征地拆遷工作,妨礙征地拆遷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公務的,公安機關依法予以罰款、治安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六、其他事項
(一)被征收土地、房屋設定抵押、流轉、租賃的,由相關當事人自行協商解除抵押、流轉、租賃關系。
(二)征收土地預公告發(fā)布后,被征收人不得搶種農作物,不得搶建、新建、擴建、改造房屋,不得改變房屋用途或設立新的房屋租賃、抵押等,對違反規(guī)定實施的,一律不予補償。
(三)本方案僅適用于袁河辦廟場棚戶區(qū)改造房屋征收補償項目。
(四)方案未涵蓋事宜,由本項目指揮部組織討論研究,另行確定。

贛公網安備 3605020200009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