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城市市政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保護,保障市政排水管網、泵站、污水處理廠等設施安全穩定運行,防范設施損壞引發內澇、水污染等安全隱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現就劃定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保護范圍有關事項說明如下:
一、市政排水設施保護范圍劃定事項說明
結合本市地形地貌、設施類型及運行需求,保護范圍按以下標準劃定(特殊地段經專家論證后可適當調整):
(一)市政排水管道(含雨水管、污水管、合流管)
1.直徑≥1000毫米的主干管道:管道外緣兩側各3米;
2.600毫米≤直徑<1000毫米的次干管道:管道外緣兩側各2米;
3.直徑<600毫米的支線管道:管道外緣兩側各1米;
4.壓力流管道(含污水加壓管):管道外緣兩側各2米。
(二)市政排水構筑物
1.排水檢查井、雨水口:邊緣外側各2米;
2.化糞池、隔油池(公共區域):構筑物外緣外側各3米;
4.排水明渠、截洪溝:護坡邊緣兩側各3-5米(按渠道設計流量分級劃定)。
(三)排水泵站、污水處理廠
1.泵站(含附屬設施):構筑物結構邊緣外10米,規劃用地紅線外5米;
2.污水處理廠:廠區圍墻外10米,關鍵處理單元(如生化池、污泥消化池)結構邊緣外15米。
(四)其他設施
1.排水泵站進出水管道、污水處理廠尾水排放管:管道外緣兩側各5-10米;
2.格柵井、沉砂池等預處理設施:構筑物外緣外側各8米。
二、保護范圍內禁止行為
(一)建設工程類禁止行為
1.未經審批擅自開挖、鉆探、爆破、打樁、頂管作業;
2.修建建筑物、構筑物(含臨時建筑)、設置圍擋;
3.鋪設各類管線(含燃氣、電力、通信等)未采取專項保護措施;
4.改變地形地貌、填埋溝渠、堵塞排水通道。
(二)日常活動類禁止行為
1.堆放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重物;
2.傾倒有毒有害液體、固體廢物、油污、泥漿等污染物;
3.擅自接駁排水管道、占壓檢查井、雨水口;
4.損壞、盜竊、挪動排水設施及保護標識;
5.種植深根植物,根系可能破壞管道結構。
(三)特殊作業禁止行為
1.未經排水主管部門批準,擅自進行管道穿越、改建、擴建;
2.高壓注漿、降水作業未進行專項論證,可能導致管道沉降、開裂;
3.其他可能影響排水設施安全運行的行為。
三、應急處置要求
1.作業過程中若不慎損壞排水設施,需立即停止作業,采取封堵、導流等應急措施,防止污染擴散和內澇發生,并在1小時內上報排水主管部門及相關單位;
2.造成設施損壞的,責任單位需承擔維修、更換及相應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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