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學調查和現場衛生處理工作規范的通知》解讀
一、修訂背景
《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學調查工作規范》(簡稱《規范》)由原衛生部于2011年印發,主要明確了食品安全事故調查機構在事故調查中的職責任務,在規范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學調查工作程序和結論報告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修訂實施,以及相應的機構職責調整,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置的相關職責分工和工作要求也相應發生變化,為使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學調查工作更好地適應新形勢、新要求,我委組織對2011版《規范》進行修訂。
二、基本框架和主要修訂內容
《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學調查和現場衛生處理工作規范》包括4大部分,24項內容。
第一部分為總則,提出制定目的、依據、適用范圍和工作原則,明確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學調查和現場衛生處理的定義,規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其他醫療衛生機構的工作內容。第二部分為工作程序,針對啟動調查、組成調查組、進入現場、開展調查、實驗檢驗、防控建議、信息發布、資源協調等各階段提出工作要求。第三部分為結論和報告,明確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學調查結論判定和報告提交要求。第四部分為附則,對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學調查資料管理及與相關法規銜接提出要求。
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一是增加了衛生處理相關內容。與2011版《規范》相比,增加了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對食品安全事故現場衛生處理的工作內容,并明確相關定義及要求。
二是提高了調查嚴謹性。為保證流行病學調查工作質量,將2011版《規范》的“調查員制度”調整為“調查組”,進一步明確了調查人員、檢驗機構、信息發布等要求,規定了當現場無法開展調查處理或影響調查組做出判斷時應采取的措施。
三是完善了與現行政策法規銜接。明確了當事故流行病學調查中涉及傳染病疫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等相關規定開展疫情防控和衛生應急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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