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衛生健康委員會關于印發《江西省職業病診斷醫師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贛衛職業發〔2026〕3號
各設區市衛生健康委,贛江新區社會發展局,省直衛生健康單位:
現將《江西省衛生健康委員會職業病診斷醫師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26年2月9日
(此件主動公開)
江西省職業病診斷醫師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職業病診斷醫師管理,規范職業病診斷醫師培訓考核工作,提高醫師職業素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醫師定期考核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及《關于做好〈職業病分類和目錄〉實施有關工作的通知》(國衛辦職健函〔2025〕288號)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江西省行政區域內職業病診斷醫師的管理工作。
第三條 省衛生健康委負責全省職業病診斷醫師準入考核、繼續教育和定期考核管理工作。設區市衛生健康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職業病診斷醫師的繼續教育和定期考核組織工作。縣級以上衛生健康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職業病診斷醫師的監督管理工作。
開展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應指定專門部門負責本機構職業病診斷醫師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條 技術培訓和資格考試等工作由省衛生健康委委托有關機構組織實施。
第五條 職業病診斷醫師應當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自覺遵守有關法律法規,依法開展職業病診斷與鑒定、職業健康檢查等工作。
第二章 資格認定
第六條 職業病診斷醫師診斷范圍分為以下五個類別:
(一)職業性塵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統疾病;
(二)職業性化學中毒;
(三)職業性放射性疾病;
(四)物理因素所致職業病(含職業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五)其他職業病類(含職業性眼病、職業性皮膚病、職業性腫瘤、職業性傳染病、職業性肌肉骨骼疾病、職業性精神和行為障礙、其他職業病)。
第七條 職業病診斷醫師資格實行全省統一準入考核,每年舉行一次。考核通知由省衛生健康委提前2個月向社會發布。資格準入考核以理論考試為主,部分類別需進行實踐技能考試。
第八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醫療衛生技術人員,可報名參加職業病診斷醫師準入考核:
(一)具有醫師執業證書;
(二)具有中級以上衛生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三)熟悉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和職業病診斷標準;
(四)從事職業病診斷、鑒定相關工作三年以上;
(五)參加職業病診斷醫師相應專業的省級培訓,按照職業病診斷醫師培訓大綱完成相應內容的學習并取得結業證書。
符合條件的執業醫師應當按照與注冊的執業范圍相符或相近的原則,選擇參加相應診斷類別的準入考核。在注冊的執業范圍內工作三年以上可視為滿足第八條第四項的規定。
第九條 參加職業病診斷醫師準入考核的,應填寫《江西省職業病診斷醫師資格考核申請表》(見附表1),向省衛生健康委提出申請。
第十條 職業病診斷醫師準入考核合格者,經省衛生健康委審核,符合條件者,給予頒發職業病診斷醫師資格證書。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認定職業病診斷醫師資格: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受刑事處罰,刑罰執行完畢不滿二年或者被依法禁止從事醫師職業的期限未滿;
(三)被吊銷醫師執業證書不滿二年;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從事醫療衛生服務的其它情形。
第三章 培訓考核
第十二條 職業病診斷醫師應接受與取得職業病診斷類別對應的繼續教育,每年度繼續教育不少于16學時。培訓內容包括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相關標準、防治知識和技能等。
第十三條 職業病診斷醫師應參加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職業病診斷醫師業務水平測試的方式進行,每三年為一個考核周期。
第十四條 省衛生健康委委托省職業病防治研究院組織實施業務水平測試,通知由省衛生健康委提前2個月發布。
職業病診斷醫師取得多個類別職業病診斷資格的,分別參加相應類別的業務水平測試。
第十五條 符合以下三個條件之一的,可簡化職業病診斷醫師定期考核程序,由本人書寫述職報告,執業注冊所在機構簽署意見,經各設區市衛生健康委審核后報省衛生健康委備案,無需參加定期業務水平測試。
(一)取得職業病診斷醫師資格且從事職業病診斷與鑒定工作或從事職業健康檢查主檢醫師工作12年以上,期間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且一直保持良好行為記錄的;
(二)取得職業病診斷資格且從事職業病診斷與鑒定工作5年以上,期間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且保持良好行為記錄,本考核周期內平均每年開展職業病診斷或鑒定30例及以上的;
(三)考核周期內連續三年以專家身份參加江西省職業健康檢查和職業病診斷質量控制中心組織開展的省級質控評估工作。
第十六條 定期考核結果分為合格和不合格。業務水平測試等不能通過測試或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考核的,均判定為定期考核結果不合格。
省衛生健康委應在定期考核結束后30日內將考核結果公示。
第十七條 職業病診斷醫師定期考核不合格的,由縣級以上衛生健康委責令其暫停從事職業病診斷和職業健康檢查主檢醫師相關工作6個月,并接受培訓和繼續教育;暫停期滿后,由考核機構再次進行考核。對考核合格者,允許其繼續相關工作。
第四章 變更與注銷
第十八條 職業病診斷醫師如有以下情形,應當向省級衛生健康委申請變更。
(一)醫師執業注冊事項發生變更的;
(二)職業病診斷類別發生變化的。
第十九條 申請變更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職業病診斷醫師資格證書變更申請表(見附表2);
(二)醫師執業注冊事項發生變更的,提供變更后的《醫師執業證書》;
(三)職業病診斷類別發生變化的,需要提交與變化的職業病診斷專業項目相對應的培訓考核合格證書和3年以上相關工作經歷證明;
(四)《職業病診斷醫師資格證書》原件。
第二十條 省級衛生健康委受理變更申請后,應當在二十日內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作出準予變更的決定。換發《職業病診斷醫師資格證書》,沿用原證書號。批準日期為準予變更日期,在該日期后打印“變更”字樣。
第二十一條 《職業病診斷醫師資格證書》遺失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補發的《職業病診斷醫師資格證書》沿用原證書號。批準日期為準予補發日期,在該日期后打印“補發”字樣。
第二十二條 取得職業病診斷資格的職業病診斷醫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衛生健康委注銷其職業病診斷醫師資格,收回職業病診斷醫師資格證書:
(一)受刑事處罰;
(二)被吊銷醫師執業證書;
(三)定期考核不合格,暫停執業活動期滿,再次考核仍不合格;
(四)中止醫師執業活動滿二年;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從事醫療衛生服務或者應當辦理注銷手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 取得職業病診斷資格的職業病診斷醫師出具虛假職業健康檢查報告、職業病診斷鑒定報告的,由縣級以上衛生健康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四條 取得職業病診斷資格的職業病診斷醫師未按照注冊地點及職業病診斷項目開展工作的,由縣級以上衛生健康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五條 被注銷資格的情形消除后,再次申請職業病診斷資格的,應當依照本辦法重新申請。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省衛生健康委及時通過官方網站向社會公眾提供職業病診斷醫師注冊信息查詢服務。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衛生健康委負責解釋。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表:1.江西省職業病診斷醫師資格考核申請表
2.江西省職業病診斷醫師資格證書變更申請表
附表1
江西省職業病診斷醫師資格考核申請表
附表2
江西省職業病診斷醫師資格證書變更申請表
申請人姓名:
執業機構名稱:
執業機構地址:
電話: 傳真: 郵政編碼:
資格證書編號:
發生變更情況:
1.醫師執業注冊事項發生變化的 □
2.職業病診斷專業項目發生變化的 □
申請變更內容:
1.原《醫師執業證書》執業注冊事項
執業地點:
執業類別:
執業范圍:
變更后《醫師執業證書》執業注冊事項
執業地點:
執業類別:
執業范圍:
2.原職業病診斷專業項目:
變更后職業病診斷專業項目:
申請人簽字:
所在執業機構(蓋章)
年 月 日

贛公網安備 3605020200009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