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準確把握依申請公開辦理的期限,確保依申請公開情況有記錄、可核查,加強依申請工作規范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鎮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各職能部門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接收本部門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本機關其他內設機構或人員收到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及時將申請人所寄資料原件一并轉交給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
第三條 各職能部門在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身份證明后及時確認,并將主要信息登記備案。
第四條 登記備案后,要及時對申請人及其所需信息進行審核確認。通知申請人作出補正的,各職能部門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說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補正告知應以書面告知為主,采用其他方式能達到補正告知效果的,應及時留存記錄。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各職能部門不再處理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符合以下四種條件之一時,職能部門應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
(一)申請內容不明確,需要申請人進一步補充說明的;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聯系方式不明確,影響信息提供或告知書送達的;
(三)委托申請未能提供委托書、委托人及受托人身份證明的;
(四)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需要申請人說明理由的。
第五條 職能部門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一般不超過14個工作日);需要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職能部門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機關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六條 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職能部門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復:
(一)所申請公開信息已經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
(二)所申請公開信息可以公開的,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和時間;
(三)職能部門依據本條例的規定決定不予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并說明理由;
(四)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請公開信息不屬于本職能部門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職能部門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
(六)職能部門已就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復、申請人重復申請公開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請人不予重復處理;
(七)所申請公開信息屬于工商、不動產登記資料等信息,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信息的獲取有特別規定的,告知申請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七條 各職能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職能部門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內部審批和審查制度。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審查,對擬答復意見進行審核。對相關部門單位提出的存在明顯瑕疵的擬答復意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應要求其說明理由或修改完善。
第八條 申請公開的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或者不屬于政府信息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職能部門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并對不予公開的內容說明理由。
第九條 職能部門向申請人提供的信息,應當是已制作或者獲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制度第八條的規定能夠作區分處理的外,需要職能部門對現有政府信息進行加工、分析的,職能部門可以不予提供。
第十條 申請人以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形式進行信訪、投訴、舉報等活動職能部門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作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處理并可以告知通過相應渠道提出。
第十一條 申請人提出的申請內容為要求職能部門提供政府公報、報刊、書籍等公開出版物的,行政機關可以告知獲取的途徑。
第十二條 職能部門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根據申請人的要求及職能部門保存政府信息的實際情況,確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體形式;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載體安全或者公開成本過高的,可以通過電子數據以及其他適當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請人查閱、抄錄相關政府信息。
第十三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起草告知書,報有關負責人審簽。信息公開答復是正式的行政行為,一般應采取書面形式。職能部門應當嚴格按照《條例》規定的方式做出答復。告知書必須是正式公文,應具備以下要素:文號、標題(公開類型+告知書)、申請人、申請事實、答復結果、法律依據、救濟途徑、答復主體、答復日期及印章等。救濟途徑可參照表述為:“如您對本答復有異議,可以在收到本答復之日起60日內向××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四條 職能部門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費用。但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的,職能部門可以收取信息處理費。
第十五條 依申請公開答復采取郵寄方式送達的,職能部門應通過郵政企業送達,不得通過不具有國家公文寄遞資格的其他快遞企業送達。申請人要求以電子郵件答復的,行政機關應上傳加蓋印章的告知書掃描件或拍攝的彩色圖片作為附件。
第十六條 職能部門對辦結的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案件,應及時整理歸檔,做到一案一號一檔,對已辦結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要及時將主要材料記錄整理歸檔。
第十七條 各職能部門要建立登記、審核、辦理、答復、歸檔工作制度,細化工作流程,明確各辦理環節負責科室及辦理時限要求,確保依規辦理。
第十八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