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做好公文類信息公開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以下簡稱《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下簡稱《保密法》)和《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實施細則的通知》(國辦發〔2016〕80號,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我鎮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的公文,是指政府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規范體式的文書,包括命令(令)、決定、公告、通告、通知、通報、報告、請示、批復、意見、函、紀要等。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其他非公文類信息的公開屬性審查,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 公文類信息公開工作應當按照依法、及時、高效的原則,在公文產生的過程中同步確定其公開屬性。
第四條 公文的公開屬性分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不予公開三種:
(一)主動公開。對涉及公眾利益調整、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者需要公眾參與決策的政府公文,應當認定為主動公開信息。主動公開相關規定按照《條例》第十九條至二十六條執行。
(二)依申請公開。《條例》規定的除行政機關主動公開、不予公開的政府公文,可以認定為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相關規定按照《條例》第二十七條至四十五條執行。
(三)不予公開。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政府公文,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政府公文,以及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政府公文,應當認定為不予公開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公文(第三方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除外),可以認定為不予公開信息;涉及行政機關內部事務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政府公文,以及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過程性公文(包括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可以認定為不予公開信息。
第五條 公文公開屬性審查過程為:
(一)由擬稿人提出公文公開屬性,并在發文稿紙/呈批單上寫明該公文“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或“不予公開”,依申請公開、不予公開的須說明理由,并標注在文件版記前信息公開選項相應位置,隨文送審。
(二)代擬公文的,由代擬業務部門標注公開屬性,并經部門主要負責人簽批后,依據黨政辦公文制發程序辦理。公文公開屬性經黨政辦負責人審核,并由保密負責機構復核后,按發文報批程序逐級進行報批。公文簽發人在簽發公文時,最終確定該公文的公開屬性。
(三)多個業務部門聯合擬稿的,由主辦業務部門牽頭協調確定公文屬性。
(四)無標識公開屬性的公文,應退回承辦部門重新標注公開屬性后辦理。
第六條 文件制發后將屬性為“主動公開”的公文報送至政務公開負責機構,在政府網站等予以公開;對依申請公開的公文,要按照規定,列入依申請公開目錄;對不予公開的公文,要依法依規說明理由。
第七條 本制度由鎮黨政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八條 本制度從發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