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確保政府信息公開協調的暢通性、規范性和高效性,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本鎮行政區域內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的活動。
第三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協調機制,規范高效開展政府信息公開協調工作。
第四條 政府信息公開協調應當遵循平等、及時、便民的原則。
第五條 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或者公開后可能對其他行政機關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產生影響的,應當書面征求涉及的其他行政機關意見。
第六條 行政機關征求意見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擬公開政府信息的名稱和文號、內容描述、制作日期、發布機構等基本情況;
(二)需溝通協調的事項;
(三)本機關的意見和依據;
(四)有關其他內容。
第七條 被征求意見機關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回復;回復不同意公開的,應當提供依據或者說明理由。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意見的,視為同意公開該政府信息,由此產生的泄密、影響公共利益或者影響行政執法活動等問題,由被征求意見機關承擔連帶責任。
第八條 經協調未達成一致意見的,由制作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報請鎮政府辦公室協調解決。鎮政府辦公室會同司法、保密、監察等有關部門研究提出處理意見。被征求意見機關涉及上級其他行政機關的,由制作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報請上級行政機關協調解決。
第九條 行政機關應當在自身職責范圍內公開政府信息。公開的政府信息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批準的,應當及時報請有關主管部門審批,未經批準不得公開。
行政機關公開公共衛生、食品藥品安全、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重大傳染病疫情、重大動植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數據、對外貿易信息、統計信息、地震預報等政府信息,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權限、程序執行。
第十條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牽頭制作的行政機關負責主動公開。所有制作機關均有依申請公開該政府信息的義務。
第十一條 應當進行協調而未經協調直接公開的、協調達成一致后未按照協調意見公開的、拒絕其他行政機關的異議不采取補救措施的,由鎮政府辦公室或者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或者通報批評;造成嚴重后果或者不良社會影響,需要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追究責任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教育、衛生健康、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境保護、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的信息公開協調,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機構的規定執行;尚未制定專門規定的,可以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十三條 本制度由鎮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