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確保政府信息公開培訓的針對性、指導性和實用性,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本鎮行政區域內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的活動。
第三條 鎮政府辦公室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培訓機制,及時優化更新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人員的業務知識觀念、儲備、結構和體系,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順利開展。
第四條 政府信息公開培訓應當遵循實際、實用、實效的原則。
第五條 鎮政府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本級行政區域內政府信息公開培訓工作。
第六條 政府信息公開培訓要按照每兩年輪訓一遍的要求,以人為本,因需施教,制定年度培訓計劃,合理安排培訓的時間、內容、方式,做到有規劃、有要求、有實效。
第七條 培訓對象為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分管領導和具體業務承辦人員。
第八條 培訓內容應當包括以下方面:
(一)思想政治理論;
(二)政府信息公開和政務公開領域的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以及制度機制;
(三)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事項的辦理實務;
(四)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國家賠償等行政法律;
(五)保密審查、輿情回應、政務服務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六)國家監察、政務處分、行政處分、行政過錯責任追究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七)新頒布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
(八)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建設監管有關規定以及發布政府信息應當把握的原則、制度、紀律、要求等;
(九)國內外有關政府信息公開的先進經驗和科學做法;
(十)公務員職業道德規范以及職業技能的基本常識;
(十一)從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必須具備的其他有關知識。
第九條 培訓可以通過“政務公開大講堂”、專題培訓、專題講座、座談交流、案件研討、參觀考察、跟班學習等多種形式進行。
第十條 集中培訓采取“請進來+走出去”方式,可以邀請市區內外有關專家、學者、教授、業務骨干來進行培訓,也可以組織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人員到省內外高校、干部學院進行培訓。
第十一條 集中培訓原則上每年開展兩次,上半年、下半年各1次。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適當調整培訓次數。
第十二條 集中培訓期間,嚴格考勤制度,參訓人員要按時參加培訓活動,認真撰寫學習筆記和心得體會,不得無故缺席,原則上不得請假。因特殊原因需要請假的,須報請后方單位主要領導批準同意。
第十三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人員每年累計參加集中培訓時間需達到鎮干部教育培訓有關學時要求。
第十四條 未參加培訓的、參加培訓未達到學時要求的和考試不合格的,當年度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不得評為優秀等次。
第十五條 行政機關可以根據本機關、本系統、本行政區域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情況適時自行組織培訓,并對培訓情況進行檢查督促。
第十六條 鼓勵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人員參加與專業對口的各種形式的學習,提倡自學,在工作實踐中不斷提高綜合素養、業務知識和基本技能。
第十七條 鎮政府辦公室應當會同鎮黨建辦、司法所和勞動保障局建立聯合培訓機制,將政府信息公開培訓納入新任職干部培訓、事業單位新進人員培訓體系。
第十八條 教育、衛生健康、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境保護、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的信息公開培訓,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機構的規定執行;尚未制定專門規定的,可以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十九條 本制度由鎮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