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確保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臺賬管理的規范性、嚴謹性和一致性,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本鎮行政區域內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的活動。
第三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臺賬管理機制,不斷提高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標準化規范化水平,促進正確履職、依法盡責、提高效率。
第四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臺賬管理應當遵循科學、合理、實用、高效的原則。
第五條 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臺賬的建設和管理。
第六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臺賬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分管領導、工作人員變動情況;如發生變動的,行政機關應在10個工作日內向鎮政府辦公室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書面報告變動情況;
(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機制;
(三)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要點(方案、措施)和年度報告;
(四)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目錄;
(五)政府信息登記簿,內容包括標題、文號、制作單位(科處室)、時間、發送單位、公開屬性等要素;
(六)政府信息公開屬性認定登記簿,內容包括標題、文號、制作單位、時間、公開屬性、承辦人、聯系方式等要素;
(七)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事項登記簿,內容包括編號、申請人姓名(名稱)、申請方式、申請公開事項、收到時間、辦結時間、辦理結果、提供方式、獲取方式、承辦人等要素;
(八)政府信息公開來信來訪事項登記簿,內容包括編號、當事人姓名、人數、聯系地址、聯系方式、方式(來信、來電、來訪等)、類別(批評、建議、投訴、舉報、咨詢等)、來信來訪內容、受理時間、辦結時間、辦理結果、承辦人等要素;
(九)學習、培訓、宣傳記錄;
(十)需要記錄的政府信息公開其他工作事項。
第七條 行政機關應當做好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臺賬資料日常收集保管和集中整理歸檔工作。
第八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臺賬以紙質文本和電子文本兩種形式存檔。
第九條 鎮政府辦公室要適時組織檢查各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臺賬資料管理情況。
第十條 教育、衛生健康、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境保護、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工作臺賬的建設和管理,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機構的規定執行;尚未制定專門規定的,可以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十一條 本制度由鎮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