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做好政務公開工作,推進政務公開事項動態調整工作規范化、制度化建設,結合本鎮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本鎮黨政辦及各業務部門(以下統稱政務公開責任單位)實施政務公開動態調整,適用本制度。
第二條 動態調整的對象
動態調整的對象是政務公開事項標準目錄。政務公開事項標準目錄是指對政府信息的公開屬性、公開事項、公開主體、公開時限等進行分類和梳理。
第三條 動態調整的內容
動態調整的內容包括公開事項、公開內容、公開時限、公開對象、公開方式等要素的變更。
第四條 動態調整遵循的原則
(一)依法依規。堅持職權法定、依法追責,強化對政務公開事項標準目錄的制約監督,把政務公開監督管理納入法治軌道。
(二)公開透明。政務公開事項目錄流程充分完整地向社會公布并進入網上公開透明運行,接受社會監督。
(三)便民高效。及時調整政務公開事項標準目錄,更好滿足人民群眾和經濟社會發展需求,提供便捷高效服務。
(四)創新管理。結合政務公開相關流程,持續推進透明政府建設。
第五條 動態調整的情形
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頒布、修改、廢止、解釋情況,機構、職能調整和上級有關部門取消調整權力事項情況,以及權力事項運行等情況,按規定程序調整完善政務公開事項標準目錄流程,并向社會公布。
第六條 動態調整的程序
申請調整政務公開事項標準目錄時,應向鎮黨政辦公室提出申請,并提交擬調整的內容、調整依據以及調整后政務公開事項標準目錄等材料,經鎮黨政辦公室合法性審查批準后,相應調整內容。
第七條 本制度由鎮黨政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八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