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充分聽取社會公眾意見,進一步提升重大決策科學性、民主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713號),結合我鎮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由我鎮承擔的關系本地經濟社會發展全局、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行政決策的公眾參與活動,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 決策草案(或征求意見稿)形成后,應根據重大行政決策對公眾影響的范圍和程度,采取座談會、聽證會、實地走訪、書面征求意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問卷調查、民意調查等多種方式廣泛聽取意見。
第四條 公眾參與重大行政決策活動情況,應當全面、客觀地聽取各方面意見,對公眾提出的修改意見包括反對意見,應從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等方面進行分析研究,吸收其合法合理建議意見。不能只聽取、采納贊成意見,漏報、瞞報或修改反對性意見。意見采納情況及相對集中的意見未予采納的原因,在重大行政決策公布前通過書面信件、電子郵件等方式告知公眾參與人;無法了解公眾參與人聯系方式以及通過向社會發布草案或征求意見稿方式征求意見需要反饋采納情況的,通過政府信息公開平臺以及原公開決策草案或征求意見稿的媒體向社會公布。
第五條 通過座談討論、咨詢協商方式征求意見的,座談討論、咨詢協商中,對與會代表提出的書面或口頭建議意見,應當逐條做好收集、記錄。對收集、記錄的建議意見,應逐條進行分析,形成書面報告,連同決策草案一并提交鎮黨政辦審議。
第六條 以民意調查方式征求公眾意見的,可以委托專業調查機構進行,了解決策草案或征求意見稿的社會認同度和承受度。民意調查應當形成書面報告,民意調查報告以及民意調查報告的采納情況,應當在重大決策公布前通過民意調查的網站等載體予以公開。
第七條 通過向社會發布草案或征求意見稿方式征求意見的,公示內容包括決策事項名稱、決策草案(征求意見稿)、基本情況說明、起草決策的依據和理由、反饋意見的方式和時間其他應公示的內容。公開草案或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重大行政決策草案(征求意見稿)通過以下一種或多種途徑向社會公開:
(一)政府信息公開平臺;
(二)報刊、廣播、電視、微博、微信公眾號等;
(三)便民服務中心、檔案館、公共圖書館設立政務公開專區;
(四)公眾知曉的其他載體。
第八條 本制度由渝水區政府信息與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