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做好擬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審查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本制度所稱政府信息,是指區政府及其工作部門(以下統稱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區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政府信息的公開審查工作。
第三條 政府信息公開審查的范圍包括本機關擬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的所有信息。
第四條 政府信息公開審查遵循“誰公開、誰審查、誰負責”的原則,做到依法、及時、全面、準確和合理。
第五條 各地各部門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審查和發布機制,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內容審核和保密審查。
第六條 文件類政府信息在擬稿時應提出公開范圍及保密審查意見,如不予“主動公開”的,應明確說明理由;不能確定是否涉及國家秘密或涉及國家秘密但確需公開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屬于主動公開的文件,應當在印發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在渝水區人民政府門戶網站公布。其中,行政規范性文件公布時,應當同時公布政策解讀文本,鼓勵以音頻視頻、圖表圖解等方式進行解讀,并做好關聯。
第七條 非文件類政府信息應在形成或變更時完成內容審核和保密審查,屬主動公開的,經單位領導審簽同意后2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開。
第八條 經行政機關審查,發現擬公開的政府信息有以下情形的,不得公開:
(一)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以及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
(二)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
前款(二)項信息經第三方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予以公開。
第九條 經行政機關審查,發現擬公開的政府信息有以下情形的,可以不予公開:
(一)行政機關的內部事務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二)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
(三)行政執法案卷信息。
對前款(二)、(三)項信息,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公開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 經審查的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或者不屬于政府信息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對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予以公開。
第十一條 各地各部門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審查和發布機制,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
第十二條 本制度由渝水區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