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體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及時準確發布政府信息,確保政府信息發布的規范性、準確性和一致性,根據《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推進基層政務公開標準化規范化的實施意見》(贛府廳發〔2020〕17號)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各地各部門(以下統稱政務公開責任單位)實施政務公開動態調整,適用本辦法。
第二條 各政務公開責任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動態調整機制,做好規范性文件的動態管理,在制度層面使政府信息公開管理動態調整工作常態化。
第三條 各政務公開責任單位對本單位政務公開事項目錄需要增加、取消或變更事項的,按照本制度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執行,并及時報區政務公開辦備案。
第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務公開責任單位應當申請增加政務公開目錄事項:
(一)法律法規頒布、修訂需增加事項的;
(二)政務公開有關工作職能調整需增加事項的;
(三)其他應當增加的情形。
第五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務公開責任單位應當申請變更事項要素:
(一)事項名稱、事項類型、公開內容、公開依據、公開時限、公開主體、公開載體、公開對象、公開方式、公開層級等要素發生變化的;
(二)事項(含子項)需合并及分設的;
(三)其他應當變更的情形。
第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務公開責任單位應當及時取消政務公開目錄事項:
(一)法律法規頒布、修訂、廢止,導致原事項依據失效的;
(二)上級人民政府取消事項,需對應取消的;
(三)政務公開責任單位職能調整,相關事項不再實施的;
(四)其他應當取消的情形。
第七條 各政務公開責任單位不及時履行政府信息公開事項和公開標準動態調整職責的,或者區政務公開辦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對政務公開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嚴格追究相關責任。
第八條 區政務公開辦將通過定期和日常監督檢查、受理投訴等方式對各政務公開責任單位政府信息公開標準違反有關規定的,要求其及時進行督促整改。
第九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