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企業證照
6、辦理機關事業單位食品經營許可證
一、事項名稱
辦理機關事業單位食品經營許可證
二、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1號):第三十五條: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許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審核申請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要求的相關資料,必要時對申請人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準予許可;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許可并書面說明理由。
2.《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2017修訂版)》(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7號):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活動,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食品經營許可的申請、受理、審查、決定及其監督檢查,適用本辦法。
三、申請條件
1.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先行取得營業執照等合法主體資格。2.企業法人、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等,以營業執照載明的主體作為申請人3.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等申辦單位食堂,以機關或者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社會團體登記證或者營業執照等載明的主體作為申請人。4.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銷售、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5.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6.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7.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四、辦理材料
1.行政機關、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原件1份;
2.食品經營許可證正、副本:原件1份;
3.負責人身份證:原件1份;
4.設備設施平面布局圖:原件1份;
5.設備設施清單:原件1份;
6.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原件1份;
7.從業人員健康證明:原件1份;
8.《食品經營許可證》變更申請書:原件1份;
9.被委托人身份證:原件1份;
10.授權委托書:原件1份;
11.自動售貨設備的產品合格證明、具體放置地點,經營者名稱、住所、聯系方式、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公示方法等材料:原件1份。
五、辦理流程
1.預約:不支持預約。
2.申請:主動申請
3.受理:符合食品經營許可設立條件的,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當場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或者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
4.審查:(一)受理后在承諾的時限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二)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進行現場核查。僅申請預包裝食品銷售(不含冷藏冷凍食品)的,以及食品經營許可變更不改變設施和布局的,可以不進行現場核查。(三)現場核查應當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員進行。核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核查人員應當出示有效證件,填寫食品經營許可現場核查表,制作現場核查記錄,經申請人核對無誤后,由核查人員和申請人在核查表和記錄上簽名或者蓋章。申請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核查人員應當注明情況。(四)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委托下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受理的食品經營許可申請進行現場核查。(五)核查人員應當自接受現場核查任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經營場所的現場核查。
5.審核:審查后對符合辦理條件的進行核對確認
6.審批:根據審核結果,作出相應的批示意見
7.決定:(一)根據申請材料審查和現場核查等情況,對符合條件的,作出準予經營許可的決定;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及時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二)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期限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8.制證發證:(一)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食品經營許可證。(二)食品經營許可證發證日期為許可決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為5年。
9.實人認證:不需要實人認證
10.辦理進程查詢:網上查詢
11.辦理結果:頒發《食品經營許可證》,證件有效期為5年。被審批人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食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的,應當在《食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提出申請。
12.送達方式:郵寄送達
六、收費信息
本事項不涉及收費
七、結果領取
郵寄送達。
八、辦理時間
星期一至星期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九、辦理期限
法定辦結時限:20個工作日
承諾辦結時限:10個工作日
十、辦理地點
新余市渝水區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窗口(新余市站前西路延伸段1106號渝水區社會服務中心一樓6、7、8、9號窗口)
十一、聯系電話
咨詢方式:0790-7079016
監督方式:0790-7079016
十二、“碼”上知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