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執法主體信息
單位全稱:新余市渝水區城市管理局
職責權限:城市管理行政執法
主體類別:法定行政機關
執法權限: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檢查及其他行政權力。
辦公地址:新余市白竹路100號
監督電話:0790-7109217
二、主要職責
(一)城市管理職責
(二)行政執法職責
1.行使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行政處罰權,強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筑物或者設施。
2.行使城市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行政處罰權。
3.行使城市綠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行政處罰權。
4.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行政處罰權。
5.行使人民防空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行政處罰權。
6.行使城鄉建設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行政處罰權。
7.行使房產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行政處罰權。
8.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侵占城市道路、違法停放車輛等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9.行使民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違法在公共場所辦喪事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10.行使水務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向城市河道傾倒廢棄物和垃圾及違規取土、城市河道違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處罰權。
11.行使環境保護管理方面商業和娛樂等社會生活噪聲污染、臨街金屬切割(加工)噪聲污染、建筑施工噪聲污染、建筑施工揚塵污染、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商業店鋪等噴漆污染、露天燒烤污染、城市焚燒瀝青塑料垃圾等煙塵和惡臭污染、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煙塵污染、燃放煙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處罰權。
12.行使市場監管(工商管理)方面戶外公共場所無照經營、違規設置戶外廣告的行政處罰權。
13.行使食品藥品監管方面戶外公共場所食品銷售和餐飲攤點無證經營,以及違法回收販賣藥品等的行政處罰權。
城市管理部門可以實施與上述范圍內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
三、執法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城市綠化條例》《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
四、救濟渠道
1.行政相對人在我局作出的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處罰前,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符合聽證條件的,可依法申請公開聽證。
2.行政相對人對我局作出的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處罰等行政執法決定不服的,可依法向新余市渝水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向渝水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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