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府發〔2021〕2號
渝水區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渝水區企業上市掛牌獎勵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管委會,區委各部門、區政府各部門,區直各單位:經研究同意,現將《渝水區企業上市掛牌獎勵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渝水區人民政府
2021年1月11日
渝水區企業上市掛牌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鼓勵和引導企業通過資本市場實現資源優化配置和制度創新,增強企業綜合實力和核心競爭力,助推渝水區經濟發展,根據《新余市人民政府關于大力發展和利用資本市場意見》(余府發﹝2019﹞19號)、《渝水區招商引資優惠政策五十條》(渝黨辦字﹝2020﹞26號)精神,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的企業包括
(一)區內企業在境內主板、中小板、創業板、科創板首發上市;
(二)區內企業在境外美國納斯達克、紐交所主板和香港聯交所首發上市;
(三)區內企業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新三板)掛牌;
(四)區內企業完成境內外上市后,將稅收登記地遷入新余市渝水區;
(五)區內企業在江西聯合股權交易中心(新四板)掛牌;
以上區內企業是指注冊地和稅收登記地為新余市渝水區的企業。
第三條 獎勵標準參照省、市政府已出臺的上市獎勵最高標準執行,根據企業上市、掛牌情況,分別根據不同情況予以獎勵。
(一)境內首發上市獎勵政策:
首發在境內主板、中小板、創業板、科創板上市的,獎勵1500萬元,具體按照“企業完成股改并進入上市輔導期”、“向證監會提交首發上市材料并獲受理”、“首發上市”三個階段分別以獎勵金額的20%、30%、50%計算。(上述獎勵資金含市級獎勵部分)
(二)在境外主板上市獎勵政策:
首發在美國納斯達克、紐交所主板和香港聯交所上市的,獎勵1200萬元;具體按照“完成上市重組并提交上市申請表”、“完成上市聆訊并獲得批準”、“首發上市”三個階段分別以獎勵金額的20%、30%、50%計算。(上述獎勵資金含市級獎勵部分)
(三)“新三板”掛牌獎勵政策:
對新增成功掛牌“新三板”的企業,獎勵120萬元;具體按照“與具有主板券商資質的證券公司簽訂掛牌協議并完成股改”、“向證券發行主管部門提交掛牌申請并獲受理”、“企業正式掛牌”三個階段分別獎勵40萬元、40萬元、40萬元。
(四)注冊地遷入渝水區獎勵政策
區外企業在境內主板、中小板、創業板、科創板完成上市的,并將注冊地和稅收登記地遷入渝水區的企業,一次性獎勵1500萬元;在美國納斯達克、紐交所主板和香港聯交所完成上市的,并將境內經營實體、注冊地和稅收登記地遷入渝水區的企業,一次性獎勵1200萬元;對已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新三板)掛牌的區外企業,將企業注冊地和稅收登記地遷入新余渝水區的,在遷轉手續完成后,給予每家企業最高120萬元的獎勵。
(五)“新四板”掛牌獎勵政策:
對在江西聯合股權交易中心展示層掛牌的企業,獎勵1萬元;對完成股改、與江西聯合股權交易中心或其他券商簽訂股改協議并在標準層掛牌成功的企業,獎勵70萬元,具體按照“與江西聯合股權交易中心或其他券商簽訂股改協議完成股改”、“掛牌成功”兩個階段分別獎勵50萬元、20萬元。
區財政統籌設立企業上市專項獎勵資金,用于獎補企業上市。
第四條 對擬上市掛牌企業,其在擬上市掛牌過程中及掛牌后額外增加產生的稅費,如:稅收、職工的五險一金、企業上市輔導費等,經相關部門測算后,按照70%的標準“以獎代補”方式,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補貼:
1.土地使用稅地方留成部分;
2.補交稅收的地方可用財力;
3.通過“財園信貸通”貸款的企業應交利息;
4.通過區政策性融資擔保機構擔保的擔保費。
第五條 上述獎勵補助申請應在達到股改完成、上市輔導合格、證監會受理、上市等標準條件后提出,并向區金融辦提交以下材料:
1.企業申請兌現上市獎勵的請示文件;
2.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
3.與中介機構簽訂的改制服務協議、掛牌輔導及相關服務協議;
4.中國證券管理部門出具的批復文件;
5.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等。
經區金融辦審核并報請區政府批準后撥付。
第六條 企業上市獎勵專項資金申報程序:
1.企業組織開展改制、上市輔導、申報上市等改制上市各項工作,在每一階段工作過程中,應將相關工作材料摘要上報區金融辦備案;
2.企業在階段工作完成后,可向區政府金融辦提出企業改制上市專項補助或獎勵的申請(申請書須經企業所在園區加具審核意見);
3.區金融辦將申請材料初審情況報區政府,由區政府辦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后向區政府提出處理意見;
4.區政府審批后轉區財政局核撥資金。
第七條 對企業因自身原因終止上市或掛牌進程的、將總部遷至區外的、上市成功后募集資金未投入我區的,經區扶持企業上市工作推進領導小組確認后,不享受上述扶持政策;已享受的,必須全額退回已享受的政府獎勵資金;對弄虛作假、騙取獎勵資金的企業,將全額追繳扶持資金,取消其兩年內享受政府各類支持的資格,違反法律法規的,依法依規處理。
第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區企業上市獎勵專項資金使用要按照財政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辦法執行。執行過程中如遇到國家相關政策重大變化,將作相應調整。鼓勵掛牌企業積極向主板、中小板、創業板或科創板轉板,獎勵政策實行“一企一議”。
第九條 本辦法有關內容由區金融辦負責解釋。

贛公網安備 3605020200009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