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渝水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保留證明事項目錄清單 | ||||||||
| 序號 | 辦理行政事項的行政機關 | 行政事項名稱 | 行政事項類別 | 證明事項名稱 | 設定依據(依據名稱、文號及條文內容) | 出具證明的單位 | 是否實行告知承諾制(不實行的,說明理由及依據) | 備注 |
| 1 | 渝水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 個體工商戶核準登記、變更(地址)登記 | 行政許可 | 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 《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六條 申請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第(三)項 住所或者主要經營場所相關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 市場主體變更住所(主要經營場所、經營場所),應當在遷入新住所(主要經營場所、經營場所)前向遷入地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新的住所(主要經營場所、經營場所)使用相關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一致同意。 | 各鄉、鎮、辦事處、居委會及業主委員會 | 是 | |
| 渝水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 個體工商戶變更經營者登記 | 行政許可 | 變更經營者清稅證明 | 《促進個體工商戶發展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個體工商戶可以自愿變更經營者或者轉型為企業。變更經營者的,可以直接向市場主體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涉及有關行政許可的,行政許可部門應當簡化手續,依法為個體工商戶提供便利。個體工商戶變更經營者或者轉型為企業的,應當結清依法應繳納的稅款等,對原有債權債務作出妥善處理,不得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之前,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稅務登記。” | 稅務機關 | 是 | ||
| 渝水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 食品經營許可證 | 行政許可 | 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 |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二章 第九條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先行取得營業執照等合法主體資格。企業法人、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等,以營業執照載明的主體作為申請人。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等申辦單位食堂,以機關或者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社會團體登記證或者營業執照等載明的主體作為申請人。 第十二條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向申請人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三)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主要設備設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四)食品安全自查、從業人員健康管理、進貨查驗記錄、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等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利用自動售貨設備從事食品銷售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自動售貨設備的產品合格證明、具體放置地點,經營者名稱、住所、聯系方式、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申請人委托他人辦理食品經營許可申請的,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 行政審批局、醫院、個人 | 是 | ||
| 渝水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 辦理電梯使用登記 | 行政許可 | 辦理電梯使用證明 |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三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在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內,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辦理使用登記,取得使用登記證書。登記標志應當置于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需提供:1.使用登記表(原件,一式二份); 2.營業執照或個人身份證復印件一份; 3.產品合格證復印件一份; 4.產品數據表復印件一份; 5.型式試驗檢驗證書復印件一份; 6.安裝監督檢驗證書復印件一份; 7.維保合同復印件一份; 8.保單復印件一份。 | 行政審批局、生產廠家、法定檢驗機構、維保公司、保險公司 | 是 | ||
| 渝水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 辦理起重機械使用登記 | 行政許可 | 起重機械使用證明 |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三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在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內,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辦理使用登記,取得使用登記證書。登記標志應當置于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需提供:1.使用登記表(原件,一式二份); 2.營業執照或個人身份證復印件一份; 3.產品合格證復印件一份; 4.產品數據表復印件一份; 5.監督檢驗證書復印一份。 | 行政審批局、生產廠家、特種設備法定檢驗檢測機構 | 是 | ||
| 渝水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 辦理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使用登記 | 行政許可 | 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使用證明 |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三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在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內,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辦理使用登記,取得使用登記證書。登記標志應當置于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需提供:1.使用登記表(原件,一式二份); 2.營業執照或個人身份證復印件一份; 3.產品合格證復印件一份; 4.產品數據表復印件一份; 5.監督檢驗證書一份。 | 行政審批局、生產廠家、特種設備法定檢驗檢測機構 | 是 | ||
| 渝水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 辦理鍋爐使用登記 | 行政許可 | 鍋爐使用證明 |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三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在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內,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辦理使用登記,取得使用登記證書。登記標志應當置于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需提供:1.使用登記表(原件,一式二份); 2.營業執照或個人身份證復印件一份; 3.產品合格證復印件一份; 4.產品數據表復印件一份; 5.制造監督檢驗證書復印件一份; 6.安裝監督檢驗證書復印件一份; 7.鍋爐能效證明文件(余熱鍋爐除外) | 行政審批局、生產廠家、特種設備法定檢驗檢測機構 | 是 | ||
| 渝水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 辦理固定式壓力容器使用登記 | 行政許可 | 固定壓力容器使用證明 |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三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在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內,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辦理使用登記,取得使用登記證書。登記標志應當置于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需提供:1.使用登記表(原件,一式二份); 2.營業執照或個人身份證復印件一份; 3.產品合格證復印件一份; 4.產品數據表復印件一份; 5.制造監督檢驗證書復印件一份; 6.安裝監督檢驗證書復印件一份; | 行政審批局、生產廠家、特種設備法定檢驗檢測機構 | 是 | ||
| 渝水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 辦理壓力管道使用登記證 | 行政許可 | 壓力管道使用證明 |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三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在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內,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辦理使用登記,取得使用登記證書。登記標志應當置于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需提供:1.《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表(式樣三)》(原件,一式二份); 2.《壓力管道基本信息匯總表-工業管道》(原件,一式二份); 3.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 4.安裝監督檢驗報告復印件一份。 | 行政審批局、特種設備法定檢驗檢測機構 | 是 | ||
| 渝水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 辦理車用氣瓶使用登記證 | 行政許可 | 車用氣瓶使用證明 |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三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在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內,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辦理使用登記,取得使用登記證書。登記標志應當置于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需提供:1.使用登記表(原件,一式二份); 2.《壓縮天然氣(CNG)汽車改裝(整車)信息備案表》一份(原件); 3.營業執照或個人身份證復印件一份; 3.產品數據表(原件); 4.機動車登記證書復印件一份; 5.車用氣瓶制造監檢證書復印件一份; 6.產品合格證復印件一份; 7.安裝監檢證書復印件一份(新車、舊車); 8.安裝合格證復印件一份(新車、舊車); 9.定期檢驗合格報告復印件一份(舊車,結論頁,有檢驗機構公章)。 | 行政審批局、生產廠家、車管所、特種設備法定檢驗檢測機構 | 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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