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渝水區水利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編號: 渝水罰[2020]03號
當事人:湖南省瑞大工程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羅*鐵 證件號: 43**************19工作單位:湖南省瑞大工程建設有限公司電話: 131******** 住址:長沙市天心區芙蓉南路一段818長城華都公寓1棟18012郵編: 410004 ,本機關于 2020 年 9 月 18 日對湖南省瑞大工程建設有限公司一案立案調查。經查,你(單位)未按照有關河道管理的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進行采砂活動,違反了《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 第十七條第(3)款:“因防洪吹填加固堤防和疏浚、整治河道采砂的,不需要辦理河道采砂許可證,但應當按照有關河道管理的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的規定。
上述違法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依照《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第(1)款:“未經許可河道采砂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查封、扣押采砂船舶(機具),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未經許可開采的砂石價值或者破壞的砂石資源價值在三萬元以上,或者兩次以上未經許可河道采砂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沒收采砂船舶(機具),并處十萬以上三十萬以下罰款”的規定以及《江西省水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執行標準》第四十一條,細化標準:第(一)款第(2)項之規定,決定:責令你(單位)停止違法行為,(1)沒收違法所得陸萬柒仟伍佰叁拾玖元陸角整;(2)沒收非法財物砂石貳佰壹拾柒點玖立方米;(3)罰款人民幣貳拾萬元整。
行政處罰履行方式和期限: 2020年11月24日
本決定自送達當事人時發生法律效力。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 日內申請行政復議,或者 六個月內直接向新余市渝水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公
章)
2020年11月9日

贛公網安備 3605020200009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