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渝水區水利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編號: 渝水罰[2020]01號
當事人: 宋*軍 法定代表人: 宋*軍 證件號: 36**************54
工作單位:新余市渝水區羅坊鎮袁河宋*軍砂場電話: 138******** 住址:新余贛西大道贛西明珠7棟1單元2303室郵編: 338008 ,本機關于 2020 年 4 月 7 日對 宋*軍砂場一案立案調查。經查,你(單位) 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違法采砂,違反了《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河道采砂實行許可制度。未取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河道采砂許可證,不得從事河道采砂活動”的規定。
上述違法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依照《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未經許可河道采砂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查封、扣押采砂船舶(機具),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未經許可開采的砂石價值或者破壞的砂石資源價值在三萬元以上,或者兩次以上未經許可河道采砂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沒收采砂船舶(機具),并處十萬以上三十萬以下罰款”的規定,擬對你(單位)作出行政處罰:罰款人民幣壹萬元整。
行政處罰履行方式和期限: 2020年4月25日
本決定自送達當事人時發生法律效力。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 日內申請行政復議,或者 六個月內直接向新余市渝水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公
章)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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