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水區水利局以案釋法典型案例
以他人名義投標騙取中標案
【調查與處理】
2016年11月2日對xx市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黃某某進行調查;2016年11月8日對xx市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進行調查;2016年11月30日對xx市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會計朱某某進行調查。
經調查,xx市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周某某以xx市某公司名義投標、騙取中標,情況屬實。調查終結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四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一的規定,xx市xx區水利局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以下行政處罰:
1、對xx市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罰款人民幣陸萬三千伍百柒拾壹元捌角肆分。
2、對xx市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罰款人民幣三仟壹佰柒拾捌元伍角玖分。
3、對xx市某公司罰款人民幣貳拾伍萬肆仟貳佰捌拾柒元三角陸分。
兩家公司逾期未履行,xx市xx區水利局依法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并加處罰款。
【法律分析】
該案為典型的借資質招投標案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明確規定“投標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也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禁止施工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其他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施工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施工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工程”。該案當事單位借用他人單位招投標屬于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人有前款所列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至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的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和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鑒于當事單位的違法情節,xx市xx區水利局作出的行政決定符合規定。在當事單位、個人逾期未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時及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并加處罰款的行為符合法律規定。
【典型意義】
xx市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他人名義投標騙取中標案是一堂生動的借資質招投標案。該案的典型意義在于:一是全面落實“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該案中,xx水政監察大隊多次向當事人宣講借資質招投標和加處罰款的相關法律法規,引導當事單位和個人認識到自己已違反了相關法律,并將相關的法律法規編制成宣傳手冊供當事單位和個人學習。二是開創了水政執法的新局面。該案為我市水利工程招投標領域查處的首起行政處罰案件,拓寬了水行政執法職能,豐富了水行政執法的工作思路。三是促進了水利工程招投標活動規范實施。該案的查處,對我市水利行業的招投標活動敲響了警鐘,進一步樹立了依法開展工程招投標的意識,引導投標單位和個人按照法律法規參加到水利工程的招投標工作。該案件辦結后,上述兩家公司已被限制在xx區參與工程投標。四是強調了行政機關行政決定的嚴肅性。該案當事單位、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履行行政處罰決定,xx區水利局依法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并對當事單位及個人加處罰款,給予當事單位、個人更為嚴厲的法律制裁,切實維護水行政執法的權威性。

贛公網安備 3605020200009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