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余市渝水區水利局涉企行政檢查事項目錄 | ||||
| 序號 | 行政檢查事項名稱 | 實施依據 | 實施主體 | 備注 |
| 1 | 對水利工程的檢查 | 1.《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三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加強對水庫大壩的定期檢查和監督管理。對未達到設計洪水標準、抗震設防要求或者有嚴重質量缺陷的險壩,大壩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采取除險加固措施,限期消除危險或者重建,有關人民政府應當優先安排所需資金。對可能出現垮壩的水庫,應當事先制定應急搶險和居民臨時撤離方案。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尾礦壩的監督管理,采取措施,避免因洪水導致垮壩。 2.《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93號)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加強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監督管理。第二十九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中規定采用的新技術、新材料,可能影響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又沒有國家技術標準的,應當由國家認可的檢測機構進行試驗、論證,出具檢測報告,并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的建設工程技術專家委員會審定后,方可使用。 3.《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國務院令第724號)第三十九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用人單位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工資支付以及工程建設項目實行農民工實名制管理、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施工總承包單位代發工資、工資保證金存儲、維權信息公示等情況的監督檢查,預防和減少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的發生。 4.《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7號)第二十二條:大壩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大壩定期安全檢查、鑒定制度。汛前、汛后,以及暴風、暴雨、特大洪水或者強烈地震發生后,大壩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其所管轄的大壩的安全進行檢查。 5.《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定》(水利部令第36號)第二條:從事水利工程質量檢測活動以及對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本規定所稱水利工程質量檢測(以下簡稱質量檢測),是指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以下簡稱檢測單位)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對水利工程實體以及用于水利工程的原材料、中間產品、金屬結構和機電設備等進行的檢查、測量、試驗或者度量,并將結果與有關標準、要求進行比較以確定工程質量是否合格所進行的活動。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檢測單位及其質量檢測活動的監督檢查。 6.《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制度管理辦法(試行)》(水利部令第31號)第十四條:審查簽署機關應當對其審查簽署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的水工程的建設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審查簽署機關在進行監督檢查時,有權進行實地調查,建設單位應當給予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 7.《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水政〔1992〕7號)第十一條:建設項目施工期間,河道主管機關應對其是否符合同意書要求進行檢查,被檢查單位應如實提供情況。如發現未按審查同意書或經審核的施工安排的要求進行施工的,或者出現涉及江河防洪與建設項目防汛安全方面的問題,應及時提出意見,建設單位必須執行;遇重大問題,應同時抄報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 8.《電子招標投標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20號)第四條: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指導協調全國電子招標投標活動,各級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指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電子招標投標活動。各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鐵道、水利、商務等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電子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電子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依法設立的招標投標交易場所的監管機構負責督促、指導招標投標交易場所推進電子招標投標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對電子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電子招標投標系統的建設、運營,以及相關檢測、認證活動實施監督。監察機關依法對與電子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監察對象實施監察。 9.《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3號)第四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對全國注冊建造師的注冊、執業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對全國有關專業工程注冊建造師的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10.《江西省水利工程條例》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分級管理的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的管理和監督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信息產業、財政、價格、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資源、衛生、環境保護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水利工程管理的有關工作。鄉鎮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直接管理以外的小型農村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大對小型農村水利工程的投入,確保小型農村水利工程的安全和正常運行。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或者水利工程經營管理者,具體負責水利工程的日常運行、維護和安全管理工作。 11.《水利部關于加強非防洪建設項目洪水影響評價工作的通知》(水汛〔2017〕359號)第六條:強化洪水影響評價監督管理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洪水影響評價報告審批后項目建設監督管理,開展針對性跟蹤檢查,監督防洪安全措施執行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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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對河道范圍內活動的檢查 | 1.《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二十八條:對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依照本法規定建設的工程設施,水行政主管部門有權依法檢查;水行政主管部門檢查時,被檢查者應當如實提供有關的情況和資料。前款規定的工程設施竣工驗收時,應當有水行政主管部門參加。 2.《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號)第十四條:堤防上已修建的涵閘、泵站和埋設的穿堤管道、纜線等建筑物及設施,河道主管機關應當定期檢查,對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限期改建。在堤防上新建前款所指建筑物及設施,應當服從河道主管機關的安全管理。第十五條:確需利用堤頂或者戧臺兼做公路的,須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機關批準。堤身和堤頂公路的管理和維護辦法,由河道主管機關商交通部門制定。 3.《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水政〔1992〕7號)第十二條:河道管理范圍內的建筑物和設施竣工后,應經河道主管機關檢驗合格后方可啟用。建設單位應在竣工驗收6個月內向河道主管機關報送有關竣工資料。第十三條:河道主管機關應定期對河道管理范圍內的建筑物和設施進行檢查,凡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應提出限期改建的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河道主管機關的安全管理。 4.《江西省河道管理條例》第十八條:河道主管機關應當定期對河道管理范圍內的建筑物和設施進行檢查。凡經河道主管機關檢查鑒定不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影響河勢穩定、水流形態、水質,或者對其他部門利用河道造成不利影響的,河道主管機關應當責成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在限期內改建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需要拆除的,由河道主管機關提出方案,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 5.《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工作中依法履行下列職責:(一)水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監督工作,編制河道采砂規劃和年度河道采砂計劃,實施采砂許可,查處非法采砂行為。 6.《江西省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實施辦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21號)第三條:長江采砂管理,實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沿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長江采砂活動的管理,做好長江采砂的組織、協調和監督檢查工作。沿江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和配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做好長江采砂的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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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對水文監測設施和監測環境的檢查 | 1.《江西省水文管理辦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9號)第二十五條:水文機構應當加強對水文水資源監測設施和監測環境的管護和巡查,發現監測設施、監測環境遭受人為破壞影響水文水資源監測的,應當告知當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被告知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措施確保水文水資源監測正常進行;必要時,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匯報,提出處置建議。該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處置情況書面告知水文機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保護水文水資源監測環境。因城市建設、重大工程建設等影響水文水資源監測環境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協調有關部門采取相應措施,保證工程建設期間水文水資源監測正常進行。 2.《水利部辦公廳關于做好取消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機構認定行政許可事項相關工作的通知》(辦水文〔2015〕105號)第三條: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對行業組織在相關工作中的制度建設、規范運作、信息公開等情況的監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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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對防汛抗旱工作的檢查 | 1.《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二十八條:對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依照本法規定建設的工程設施,水行政主管部門有權依法檢查;水行政主管部門檢查時,被檢查者應當如實提供有關的情況和資料。 第三十四條:大中城市,重要的鐵路、公路干線,大型骨干企業,應當列為防洪重點,確保安全。受洪水威脅的城市、經濟開發區、工礦區和國家重要的農業生產基地等,應當重點保護,建設必要的防洪工程設施。城市建設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溝叉、貯水湖塘洼淀和廢除原有防洪圍堤。確需填堵或者廢除的,應當經城市人民政府批準。 2.《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國務院令第86號)第十四條:水庫、水電站、攔河閘壩等工程的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工程規劃設計、經批準的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調度方案以及工程實際狀況,在興利服從防洪,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制定汛期調度運用計劃,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后,報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部備案,并接受其監督。經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認定的對防汛抗洪關系重大的水電站,其防洪庫容的汛期調度運用計劃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須經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部批準。汛期調度運用計劃經批準后,由水庫、水電站、攔河閘壩等工程的管理部門負責執行。有防凌任務的江河,其上游水庫在凌汛期間的下泄水量,必須征得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部的同意,并接受其監督。 第十五條:各級防汛指揮部應當在汛前對各類防洪設施組織檢查,發現影響防洪安全的問題,責成責任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處理,不得貽誤防汛抗洪工作。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防汛指揮部的統一部署,對所管轄的防洪工程設施進行汛前檢查后,必須將影響防洪安全的問題和處理措施報有管轄權的防汛指揮部和上級主管部門,并按照該防汛指揮部的要求予以處理。 3.《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重點防洪工程、重要防洪設施、重點河段及其防汛準備工作進行重點檢查,并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限期落實各項防汛措施。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對各自的防汛責任區的水工程和其他防汛準備工作進行定期檢查。第三十三條:在汛期,水庫和其他水工程設施的運行,必須嚴格執行經批準的度汛方案,服從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的指揮調度和監督。在緊急防汛期,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服從防汛指揮機構的指揮及其對物資、設備、交通工具和人力等調度。第三十四條:保護耕地五萬畝以上(含五萬畝)的重點圩堤的度汛方案由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組織編制,報省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批準;防洪影響范圍跨設區的市行政區域的大型和中型水庫及對五河干流防洪調節作用較大的大型水庫的度汛方案,由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省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批準。保護耕地一萬畝以上(含一萬畝)、五萬畝以下的圩堤、其他中型水庫和重要小(一)型水庫的度汛方案由縣級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組織編制,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批準。其他圩堤和小型水庫的度汛方案,由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當地鄉鎮人民政府共同編制,報本級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批準,經批準的度汛方案應報上一級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備案。在建的水庫、水電站、閘壩等工程的度汛方案,由工程建設單位負責制定,按建設項目的管轄權限經相應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審批后,報上一級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備案。 4.《江西省抗旱條例》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在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組織、指揮本行政區域內的抗旱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抗旱的指導、監督、管理工作,承擔本級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的具體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的其他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有關抗旱工作。 | 新余市渝水區水利局 | |
| 5 | 對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有關工作的檢查 | 1.《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0號)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在進行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文件、證照、資料;(二)要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就執行本條例的有關問題作出說明;(三)進入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的生產場所進行調查;(四)責令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停止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履行法定義務。監督檢查人員在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有關單位和個人對監督檢查工作應當給予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礙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2.《江西省農村供水條例》第四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村供水的監督檢查,建立行政執法聯動機制,健全行政執法公示、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執法人員資格管理、規范執法著裝等相關制度,向社會公布執法依據、執法程序和執法內容等信息,實現執法全過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接受社會監督。 3.《江西省實施河長制湖長制條例》第十二條:縣級以上河長、湖長應當定期組織開展巡河巡湖工作。省級河長、湖長每年帶隊巡河巡湖不少于一次,市級河長、湖長每半年帶隊巡河巡湖不少于一次,縣級河長、湖長每季度帶隊巡河巡湖不少于一次。鄉級河長、湖長每月巡河巡湖不少于一次,村級河長、湖長每周巡河巡湖不少于一次。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河長制湖長制工作機構,主要負責河長制湖長制工作的組織協調、調度督導、檢查考核等具體工作。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涉及河湖管理和保護的發展改革、公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林業等相關部門列為河長制湖長制責任單位,并明確責任單位工作分工。各河長制湖長制責任單位應當按照分工,依法履行河湖管理、保護、治理的相關職責。 4.《江西省節約用水辦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0號)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節約用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節約用水的檢查和監督,及時發現和處理違法行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對監督檢查工作應當予以配合,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提供虛假數據,不得拒絕或者妨礙監督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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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對水土保持實施情況的檢查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對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實施情況進行跟蹤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水土保持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流域管理機構在其管轄范圍內可以行使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職權。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120號發布)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水土保持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和本條例的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水土保持監督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時,應當持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頒發的水土保持監督檢查證件。 3.《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實施情況進行跟蹤檢查,在檢查中發現水土保持措施不落實,水土保持設施設計、施工質量不符合規定,以及存在水土流失隱患時,應當及時處理。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水土保持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水行政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出示執法證件。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對水土保持監督檢查工作應當予以配合。 | 新余市渝水區水利局 | |
| 7 | 對農田水利工作的檢查 | 1.《農田水利條例》(國務院令第669號)第四條: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田水利的管理和監督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農田水利相關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農田水利的管理和監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農田水利相關工作。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做好本行政區域農田水利工程建設和運行維護等方面的工作。 2.《江西省農田水利條例》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農田水利規劃實施和農田水利工程建設、管理、維護等情況開展定期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結果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及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農田水行政執法巡查制度和違法行為舉報制度,及時發現和處理農田水利工作中的違法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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