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水區市場監管局關于轉發《江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各基層分局、各相關股室、執法稽查大隊:
現將《江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實施細則(試行)》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抓好貫徹落實。
渝水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5月6日
江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省市場監管局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提高決策質量和效率,根據《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江西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等規定,結合省市場監管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省市場監管局重大行政決策的作出、調整、執行等程序,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省市場監管局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以下簡稱決策事項)包括:
(一)制定我省市場監管與服務方面的重大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我省市場監管發展戰略、總體規劃、專業規劃、長期發展規劃;
(三)制定我省市場監管體制機制重大改革措施;
(四)決定我省市場監管領域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法律、法規、規章對本條第一款規定事項的決策程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省市場監管局代為擬定地方性法規草案送審稿、地方政府規章草案送審稿,代為擬定省人民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應對有關突發事件,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以及決定內部人事、財務等事項的決策程序,按照專項規定執行,不適用本實施細則。
省市場監管局可以根據我省決策事項目錄、標準,以及本條第一款的規定,結合我省市場監管工作實際,確定和調整決策事項目錄和標準,并經省市場監管局黨組同意后向社會公布。
第四條 省市場監管局重大行政決策必須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全面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發揮黨的領導核心作用,把黨的領導貫徹到重大行政決策全過程。
第五條 省市場監管局作出重大行政決策應當堅持決策質量和效率并重,遵循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的原則,健全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等工作制度,保證決策內容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全面深化改革、高質量發展要求,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等規定。
第六條 省市場監管局人事處、辦公室負責牽頭協調和監督省市場監管局重大行政決策工作。
省市場監管局人事處擬定和調整向省局黨組會議提交重大行政決策草案(以下簡稱決策草案)需要報送的材料清單,負責重大行政決策議題上會討論的會務相關工作。
省市場監管局辦公室對重大行政決策執行情況進行督辦。
省市場監管局法規處負責對重大行政決策進行合法性審查。
省市場監管局各內設機構、直屬單位等具體承辦決策事項的單位(以下簡稱決策承辦單位)依據本實施細則規定的程序負責決策事項的啟動、推進、執行、調整等程序的具體實施。
第七條 省市場監管局重大行政決策依法接受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省政協的民主監督和人民群眾的監督。
第八條 省市場監管局重大行政決策情況作為考核評價決策承辦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的重要內容。
第二章 決策草案
第一節 決策啟動及草案擬定
第九條 對各方面提出的決策事項建議,由省市場監管局辦公室按照內設機構、直屬單位職責予以書面分辦,涉及兩個以上決策承辦單位的,需要確定主辦單位:
(一)需要貫徹省委省政府、市場監管總局有關決定的;
(二)省市場監管局負責人提出決策事項建議的;
(三)省市場監管局各內設機構、直屬單位或者下一級市場監管部門提出決策事項建議的;
(四)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通過議案、建議、提案等方式提出決策事項建議的;
(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書面方式提出決策事項建議的。
第十條 省市場監管局各內設機構、直屬單位自行提出決策事項建議的,或者收到決策事項辦理通知的,應當進行研究論證,草擬研究論證審議報告,報請省市場監管局黨組會議決定是否啟動決策程序。
研究論證審議報告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
(一)決策事項建議的來源;
(二)決策事項的承辦單位;
(三)決策事項擬解決的主要問題、建議理由和依據;
(四)解決問題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
(五)決策承辦單位認為有必要報告的其他內容。
第十一條 省市場監管局決定啟動決策程序的,應當以省市場監管局黨組會會議紀要的形式作出,由決策承辦單位負責重大行政決策草案的擬訂等工作。
第十二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在廣泛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全面準確掌握有關信息、充分協商協調的基礎上,結合實際擬訂決策草案。
調查研究的內容應當包括決策事項的現狀、必要性、可行性、利弊分析等。
第十三條 決策草案應當包含決策事項、決策目標、決策依據、工作任務、措施方法、時間步驟、決策事項執行和配合單位、經費預算、決策實施后評估計劃等相關內容,并附有決策草案起草說明。
決策草案起草說明,應當就決策建議的來源、擬訂決策的目的和程序、意見建議征集與采納情況、風險評估情況等內容進行說明。
擬訂決策草案應當在省市場監管局黨組會議決定啟動決策程序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完成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向省市場監管局黨組會議說明理由并提出需要延長的期限。
第十四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按照依法決策的原則,全面梳理與決策事項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使決策草案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并與有關政策相銜接。
決策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按規定對決策草案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決策涉及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按規定對決策草案進行貿易政策合規審查。
決策涉及財務事項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書面征求省市場監管局科技和財務處意見。
決策承辦單位根據需要對決策事項涉及的人財物投入、資源消耗、環境影響等成本和經濟、社會、環境效益進行分析預測,并形成分析預測報告。分析預測報告內容包括基本信息和來源、分析預測方法和過程、分析預測結論及其對決策事項的影響等內容。
第十五條 決策事項涉及省市場監管局多個內設機構或者直屬單位職責,或者與其關系緊密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書面征求意見,并充分協商。經協商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在提交省市場監管局黨組會議審議時,說明爭議的主要問題、各方意見以及決策承辦單位的意見、理由和依據。
決策承辦單位認為決策事項需要進行多方案比較研究的,或者有關方面對決策事項存在較大分歧的,可以擬定兩個以上備選方案,并提出傾向性意見、理由和依據。
第二節 決策征求意見
第十六條 決策承辦單位擬訂決策草案后,應當采取便于社會公眾參與的方式充分聽取意見,決策事項在制定過程中依法需要保密的,以及依法不予公開的決策事項除外。
根據決策對社會和公眾影響的范圍和程度,可以采取座談會、聽證會、實地走訪、書面征求意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問卷調查、民意調查等多種方式廣泛聽取意見。
決策事項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對企業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或者涉及其他特定群體利益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特別聽取企業、相關行業協會、商會或者相關特定群體代表的意見建議,并進行充分溝通協商。
第十七條 決策事項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通過省市場監管局網站、政務新媒體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于社會公眾知曉的途徑進行。
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決策草案;
(二)基本情況說明;
(三)決策依據和理由;
(四)反饋意見的方式和時間;
(五)應當公示的其他內容。
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況緊急等原因需要縮短期限的,公開征求意見時應當說明理由。
對社會公眾普遍關心或者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問題,決策承辦單位可以通過專家訪談等方式予以解釋說明。
第十八條 決策事項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切身利益或者決策方案存在較大分歧的,可以召開聽證會。法律、法規、規章對召開聽證會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聽證會由決策承辦單位負責組織。
第十九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提前公布決策草案及其說明等材料,公告舉行聽證會的時間、地點、申請參加聽證會的方式等信息,公告期限不少于15日。
需要遴選聽證參加人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提前公布聽證參加人遴選辦法,公平公開組織遴選,保證相關各方都有代表參加聽證會。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向社會公告聽證參加人名單,并在召開聽證會7日前將聽證會的相關材料送達聽證參加人。
第二十條 聽證會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公開舉行:
(一)決策承辦單位介紹決策草案、依據和有關情況;
(二)聽證參加人陳述意見,進行詢問、質證和辯論,必要時可以由決策承辦單位或者有關專家進行解釋說明;
(三)聽證參加人確認聽證會記錄并簽字。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根據聽證會的情況制作聽證記錄,并撰寫聽證報告。聽證報告包括召開聽證會的基本情況、聽證參加人的意見建議、意見建議采納情況及理由等內容。
第二十一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對所征集的意見建議進行歸納整理、研究論證,充分采納合理意見,完善決策草案。
決策承辦單位對于公眾提出的意見建議采納情況,應當在決策草案起草說明中予以說明,通過公告等形式向公眾反饋,對未采納的意見建議說明理由。
第三節 專家論證與風險評估
第二十二條 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決策事項,決策承辦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專業機構論證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
專家論證可以采取論證會、書面咨詢、委托咨詢等論證方式。
第二十三條 決策承辦單位選擇專家、專業機構參與論證,應當堅持專業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選擇持不同意見的專家加、專業機構,不得選擇與決策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專家、專業機構。
參與論證的專家、專業機構,其專業特長應當與決策事項相符合,并在本專業領域具有一定的權威性、代表性。
決策事項涉及多個專業領域的,應當選擇相應專業領域的專家、專業機構參與論證。
第二十四條 決策承辦單位可以從省人民政府建立的決策咨詢論證專家(專業機構)庫中按需選擇專家、專業機構。專家(專業機構)庫無法滿足決策事項要求的,決策承辦單位可以按照本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自主選擇專家、專業機構。
第二十五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根據決策事項的性質、內容、復雜程度、時間要求等情況,給予專家、專業機構不少于7個工作日的合理研究論證時間,并提供論證所需資料。
專家、專業機構可以查閱相關檔案資料、列席相關會議、參加相關調研活動,并按規定獲得合理報酬。
專家、專業機構應當獨立開展論證工作,客觀、公正、科學地提出論證意見,并對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依法履行保密義務;提供書面論證意見的,應當署名、蓋章。
第二十六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對專家論證意見匯總整理,分析研究,形成專家論證意見采納情況報告;報告包括專家論證的基本情況、專家的主要意見、意見研究采納情況和理由等內容。
第二十七條 重大行政決策直接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廣,實施過程中可能對社會穩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響的,在作出決策前應當進行風險評估。已按照有關規定對風險可控性進行評價、評估的,不再重復評估。
風險評估工作由決策承辦單位具體組織實施,可以委托專業機構、社會組織等第三方單位進行。
第二十八條 風險評估應當按照《江西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等相關規定開展。
風險評估結果應當作為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經風險評估,決策承辦單位認為風險可控的,可以提請省市場監管局黨組會議審議決策草案;認為風險不可控的,應當采取調整決策草案,降低風險等級等措施確保風險可控后,再提請省市場監管局黨組會議審議決策草案。
第三章 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
第一節 合法性審查
第二十九條 決策承辦單位將決策草案提交省市場監管局黨組會議審議前,應當將相關材料送省市場監管局法規處進行合法性審查。
決策承辦單位不得在調研起草、征求意見、組織論證、風險評估等決策草案草擬前的過程中轉交省市場監管局法規處進行合法性審查;不得以征求意見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審查。
第三十條 決策承辦單位將決策草案交省市場監管局法規處進行合法性審查,應當提供下列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一)決策草案及包含制定背景、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和過程的起草說明;
(二)省市場監管局決定啟動決策程序的相關材料;
(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等依據;
(四)征求有關單位意見和分歧意見協調的相關材料;
(五)履行決策法定程序的說明;
(六)決策承辦單位或者省市場監管局法規處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提供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補充提供。
決策草案交合法性審查,應當保證必要的審查時間,一般不少于7個工作日。
決策草案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省市場監管局黨組會議審議。對國家尚無明確規定的探索性改革決策事項,合法性審查明示法律風險的,決策承辦單位可以提交省市場監管局黨組會議審議。
第三十一條 省市場監管局法規處應當將相關材料交省市場監管局法律顧問,結合法律顧問意見,提出合法性審查意見。
合法性審查的內容包括:
(一)決策事項是否符合法定權限;
(二)決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關法定程序;
(三)決策草案內容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規定。
第三十二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配合省市場監管局法規處做好合法性審查工作,按要求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決策事項涉及的其他有關單位按照職責做好協作配合。
第三十三條 省市場監管局法規處經商法律顧問完成合法性審查工作后,應當出具合法性審查意見書,并對合法性審查意見負責。
合法性審查意見書應當載明審查的基本情況,合法性審查結論,存在合法性問題的有關說明及理由等內容。
第三十四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對合法性審查意見進行認真研究,根據審查意見對決策草案進行修改或者補充;因特殊情況未完全采納合法性審查意見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在提交省市場監管局黨組會議審議時書面說明理由和依據。
第二節 集體討論決定和決策公布
第三十五條 決策承辦單位提交決策機關討論決策草案,應當報送下列材料:
(一)決策草案、起草說明及相關材料;
(二)履行公眾參與程序的,同時報送社會公眾意見研究采納情況報告;
(三)履行專家論證程序的,同時報送專家論證意見研究采納情況報告;
(四)履行風險評估程序的,同時報送風險評估報告等有關材料;
(五)按規定進行公平競爭審查、貿易政策合規審查的,同時報送公平競爭審查、貿易政策合規審查的有關材料;
(六)省市場監管局法規處出具的合法性審查意見;
(七)需要報送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條 決策草案應當經省市場監管局黨組會議審議,黨組書記在集體討論的基礎上作出決定;未經集體討論的,不得作出決定。
審議決策草案,會議組成人員應當充分發表意見,黨組書記最后發表意見,作出通過、不予通過、修改、擱置或者再次審議的決定。黨組書記擬作出的決定與會議組成人員多數人的意見不一致的,應當在會上說明理由。
集體討論、決定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形成紀要,對不同意見應當如實載明。
第三十七條 重大行政決策出臺后,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通過省市場監管局網站、微信公眾號等途徑及時向社會公布。
省市場監管局建立健全重大行政決策發布引導機制。重大行政決策由決策承辦單位負責發布、同步進行解讀。
依法不予公開的除外。
第三十八條 重大行政決策發布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決策建議來源;
(二)決策程序及過程說明;
(三)決策詳細內容;
(四)決策實施后評估計劃;
(五)其他需要發布的內容。
第三十九條 重大行政決策解讀可以通過文字宣傳、新聞發布、在線訪談等方式進行。
重大行政決策解讀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決策草擬說明;
(二)征求意見建議及采納情況;
(三)經過專家論證的,應當說明專家論證的情況;
(四)經過風險評估的,應當說明風險評估的情況;
(五)經過公平競爭審查、貿易政策合規審查的,應當說明公平競爭審查、貿易政策合規審查的情況;
(六)涉及社會公眾普遍關心問題的,應當對相關問題進行說明;
(七)其他需要解讀的內容。
第四十條 省市場監管局建立重大行政決策過程記錄和材料歸檔制度。
重大行政決策發布后,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將履行決策程序形成的記錄、材料及時完整歸檔。
第四章 決策執行和調整
第四十一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根據重大行政決策的具體要求,制定決策執行方案,及時對重大行政決策進行工作任務和責任分解,明確決策執行單位和工作要求,并對決策執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必要時,決策承辦單位可請局辦公室對決策執行情況進行督辦。
第四十二條 決策執行單位應當根據重大行政決策執行方案,全面、及時、正確地貫徹執行重大行政決策,確保決策執行的質量和進度,不得拒不執行、不完全執行、推諉執行、拖延執行。決策執行的情況,應當按要求通報決策承辦單位。
第四十三條 省市場監管局負責人應當經常了解決策執行單位落實重大行政決策的有關情況,及時協調解決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涉及多個決策執行單位、多位省市場監管局負責人且問題復雜的,可以提請省市場監管局黨組書記召開專題會議,研究解決存在的問題,完善落實決策的措施。
第四十四條 省市場監管局辦公室應當將重大行政決策執行情況納入省市場監管局督查督辦工作范圍,加強對決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 決策執行單位發現重大行政決策存在問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或者決策執行中發生不可抗力等嚴重影響決策目標實現的情形,應當及時向省市場監管局負責人報告,不得瞞報、謊報或者漏報。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重大行政決策及其實施存在問題,通過信件、電話、電子郵件等方式向決策執行單位或者省市場監管局提出意見建議的,決策執行單位應當對意見建議進行記錄并作出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市場監管局可以組織進行決策后評估,并確定承擔評估具體工作的單位:
(一)重大行政決策實施后明顯未達到預期效果;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較多意見;
(三)省市場監管局認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開展決策后評估,可以委托專業機構、社會組織等第三方進行,決策作出前承擔主要論證評估工作的單位除外。
開展決策后評估,應當注重聽取社會公眾的意見,吸收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團體、基層組織、社會組織參與。
第四十七條 決策評估單位應當在完成評估工作后十日內,向省市場監管局提交評估報告。
評估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評估過程和方式;
(二)決策執行的基本情況;
(三)決策執行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和原因;
(四)繼續執行、停止執行或者修改決策的建議。
決策后評估結果應當作為調整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經評估需要停止執行或者重大修改的,應當同時提出避免或者減輕經濟損失和不良影響的方案,依照本實施細則的規定,由決策評估單位提交省市場監管局黨組會議審議決定。
第四十八條 省市場監管局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未經省市場監管局黨組會議審議決定不得隨意變更或者停止執行;執行中出現本實施細則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情形,情況緊急的,省市場監管局黨組書記可以先決定中止執行;需要停止執行或者作出重大調整的,應當依照本實施細則的規定進行決策后評估,并履行提交省市場監管局黨組會議審議決定等相關程序。
省市場監管局作出中止執行、停止執行或者重大調整決定的,決策執行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減輕經濟損失和不良影響。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省市場監管局重大行政決策的作出、調整、執行等所涉責任承擔,參照《江西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執行。
第五十條 省市場監管局辦公室、法規處、人事處,可以在本實施細則確定的職責范圍內,對相關事項再予細化。省市場監管局重大行政決策所涉相關單位,應當按照細化要求執行。
第五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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