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保障監察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據、執法事項、執法程序信息
一、勞動保障監察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
6.《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7.《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8.《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
9.《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10.《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11.《禁止使用童工規定》
12.《江西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13.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
二、執法事項:
1.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江西省集體合同條例》行為的處罰。
2.對職業介紹機構、職業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鑒定機構違規行為的處罰。
3.對中外合作辦學機構違反中外合作辦學有關規定的處罰。
4.對用人單位無理阻撓勞動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行使監督檢查權,打擊報復舉報人員以及違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其他事項的處罰。
5.對用人單位違法使用童工、違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的處罰。
6.對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的處罰。
7.對違反有關就業促進、就業服務和就業管理規定的處罰。
8.對違反有關工資支付規定的處罰。
9.對未按照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及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處罰。
10.對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及相關待遇的處罰。
11.對民辦學校違反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的處罰。
12.扣押當事人有轉移財產或者逃匿跡象的價值相當的財物。
13.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滅失的社保基金資料予以封存。
14.封存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滅失的資料。
15.職業資格、職業技能類民辦學校辦學水平質量考核評估。
三、執法程序:
(一)行政檢查
1.依計劃、方案、舉報、交辦等啟動執法程序;
2.編制檢查方案、印發檢查通知;
3.安排2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進行現場調查,制作《詢問筆錄》《現場檢查記錄》;
4.調查終結,制作檢查專報或案件終結報告;
5.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移交相關部門處理。
(二)行政強制
1.行政執法人員提出行政強制措施申請,并經局分管領導批準;
2.不符合采取強制措施條件的,依法作出其他決定;符合采取強制措施條件的,2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出示執法證件,通知當事人到場;
3.告知當事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并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當事人未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
4.制作現場筆錄,當場交付實施強制措施決定書等;
5.查清事實,作出決定。
(三)行政處罰
1.接到舉報投訴后,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在接到舉報投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處;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在接到舉報投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投訴人;
2.通過日常巡視檢查、書面審查、舉報等發現用人單位有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為,需要進行調查處理的,應當及時立案查處;
3.立案應當填寫立案審批表,報機構負責人審查批準,批準之日即為立案之日;
4.立案后,需安排2名以上勞動保障監察員進行調查,并指定其中1名為主辦勞動保障監察員;
5.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為的調查,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情況復雜的,經局分管領導批準,可以延長30個工作日;
6.立案調查完成,應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處罰(行政處理)或者撤銷立案決定;特殊情況,經局分管領導批準可以延長;
7.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整改指令書、勞動保障行政處理決定書、勞動保障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在7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整改指令書、勞動保障行政處理決定書、勞動保障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8.當事人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責令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等行政處理決定逾期不履行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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