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貫徹執行法律、法規、政策和市、區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指示,完成市、區人民政府部署的各項任務。
2、負責居民區、街巷胡同的環境衛生和綠化美化管理工作,組織單位和居民開展愛國衛生運動,落實門前“三包”責任制。
3、協助有關部門組織和監督對違法建筑、違法占用道路、無照經營以及違反市容環境衛生、綠化管理規定行為的查處工作。
4、配合市、區生態環境部門監督環境污染項目的治理。
5、協同建設主管部門監督施工單位依法施工,防治施工揚塵、擾民;配合建設、施工單位做好居民工作,維護施工秩序。
6、協助有關部門對居住小區的物業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
7、組織單位和居民開展多種形式的文明社區創建活動。
8、在有關部門的指導下開展擁軍優屬,地區交通安全、人民防空等工作。
9、負責計劃生育工作;協調有關部門做好勞動就業、統計、紅十字會等項工作,依照區政
府有關文件規定協助開展司法所工作。
10、維護老年人、婦女、未成年人和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11、制定社區建設、社區服務發展規劃,發展社區服務設施,合理配置社區服務資源。
12、組織社區服務志愿者隊伍,動員單位和居民興辦社區服務事業。
13、興辦社會福利事業,做好社會救助、社會保險等社會保障工作。
14、指導社區居委會工作,及時向上級政府反映居民的意見和要求。
15、對居民進行法制和社會公德教育,組織居民參加社區環境整治等社會公益活動。
16、組織開展群眾文化、體育活動和社區教育、衛生工作,普及科學常識。
17、安全監管(管理)職責
(1)負責統籌、協調、監督本地區安全工作,制定本地區安全事故應急處理預案;結合本地區特
點,組織開展有關安全方面的宣傳教育工作;協調組織有關部門對本地區容易發生事故的單位、場所
以及設備、設施進行嚴格管理和重點檢查,及時發現并報告本地區重大安全隱患和問題,協調監督政
府相關職能部門消除隱患,處理事故,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2)負責以街道辦事處名義舉辦的活動的組織、協調工作,并負有主體責任。
(3)負責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安全工作,并承擔相應的領導責任。
18、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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