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休學、復學、轉學
相關政策及所需材料和辦理流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十一條: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的兒童,可以推遲到七周歲。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或者休學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提出申請,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準。
《江西省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修訂)》(贛教規字〔2022〕8 號)第十五條休學、復學。
休學、復學、轉學所需求材料及辦理流程
一、休學
1.家長:學生家長攜帶縣級及以上醫院病歷、診斷證明和原始醫療發票等相關證明材料到學校填報《江西省中小學生休學、復學申請表》。
2.學校:學校核實家長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學籍管理員通過學籍系統上傳申請表與相關證明材料報學籍主管部門核準。
4.縣區教育部門: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同意,休學流程結束,正式休學。駁回,則需要補充相關證明材料,或說明不符合休學條件原因。
5.休學時長為3個月至1年;初中、高中畢業班下學期學生一般不予休學。
6.休學原因記入學生學籍檔案,并附相關證明。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的,應當由學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持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向學校申請延長休學期限。
二、復學
1.家長:學生復學時,由學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攜《江西省中小學生休學、復學申請表》向學校提出申請,并提交可以正常學習的證明。休學時醫療機構出具證明作為休學佐證材料的,復學時也應當由醫療機構出具相關證明進行佐證。
2.學校:學校核實同意后,及時辦理相關手續,通過學籍管理系統報學籍主管部門登記。對準予復學的學生,學校按照接續學業原則安排就讀年級。
3.秋季學期休學、春季學期復學或在同一學期內休、復學的,應當回原年級原班級就讀,原年級已畢業的,可以安排到下一年級就讀。
4.其他時間復學的,尊重家長意愿接續學業,申請回原年級的應當回原班級就讀;
5.學生休學期滿,未提出延期休學申請,又不按時復學的,高中階段按曠課處理。義務教育階段由學校及時督促學生復學,或由學生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送學生復學。
三、轉學
根據《江西省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修訂)》(贛教規字〔2022〕8 號)第十八條:轉學先由轉入學校依據就讀政策對學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供的入學證明材料進行核驗,填寫《江西省中小學生轉入就學登記表》
學校根據學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供的準確學籍信息,在學籍系統中上傳《江西省中小學生轉入就學登記表》和 關鍵證明材料,發起轉學申請,再按照轉入學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轉出學校、轉出學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順序進行核辦。
教體局10個工作日內學籍系統審核。

贛公網安備 3605020200009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