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執法主體
名稱:新余市渝水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地址:新余市站前西路延伸段1688號渝水區社會服務中心大樓
聯系電話:0790-7201082 郵編:338000
二、執法職責
1.宣傳貫徹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
2.監督檢查用人單位遵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
3.受理對違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行為的檢舉、控告;
4.依法處理違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保障監察職責。
三、執法權限
對行政區域范圍內各用人單位下列事項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1.用人單位制定內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的情況;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情況;
3.用人單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情況;
4.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情況;
5.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6.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7.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8.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遵守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的規定的情況;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保障監察事項。
四、執法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
6.《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7.《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8.《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
9.《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10.《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11.《禁止使用童工規定》
12.《江西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13.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
五、執法程序
(一)行政檢查
1.依計劃、方案、舉報、交辦等啟動執法程序;
2.編制檢查方案、印發檢查通知;
3.安排2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進行現場調查,制作《詢問筆錄》《現場檢查記錄》;
4.調查終結,制作檢查專報或案件終結報告;
5.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移交相關部門處理。
(二)行政強制
1.行政執法人員提出行政強制措施申請,并經局分管領導批準;
2.不符合采取強制措施條件的,依法作出其他決定;符合采取強制措施條件的,2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出示執法證件,通知當事人到場;
3.告知當事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并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當事人未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
4.制作現場筆錄,當場交付實施強制措施決定書等;
5.查清事實,作出決定。
(三)行政處罰
1.接到舉報投訴后,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在接到舉報投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處;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在接到舉報投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投訴人;
2.通過日常巡視檢查、書面審查、舉報等發現用人單位有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為,需要進行調查處理的,應當及時立案查處;
3.立案應當填寫立案審批表,報機構負責人審查批準,批準之日即為立案之日;
4.立案后,需安排2名以上勞動保障監察員進行調查,并指定其中1名為主辦勞動保障監察員;
5.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為的調查,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情況復雜的,經局分管領導批準,可以延長30個工作日;
6.立案調查完成,應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處罰(行政處理)或者撤銷立案決定;特殊情況,經局分管領導批準可以延長;
7.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整改指令書、勞動保障行政處理決定書、勞動保障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在7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整改指令書、勞動保障行政處理決定書、勞動保障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8.當事人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責令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等行政處理決定逾期不履行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六、救濟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或者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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