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水區交通運輸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預案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為確保交通重大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有程序、有步驟,快速、高效、安全地開展,最大限度地減少公共突發事件、自然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對社會、環境產生的不良影響,確保把公共突發事件危害降到最低限度,維護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江西省處置道路交通事故應急預案》、《江西省鄉鎮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制實施細則》和《新余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制定本預案。
1.3 分類分級
本預案所稱交通運輸突發公共事件依據發生過程、性質和機理,主要分為以下四類:
(1)水上運輸安全事件;
(2)道路運輸安全事件;
(3)交通自然災害;
(4)交通公共設施事件。
上述突發事件按照其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范圍等因素,一般分為四級:I級(特別重大)、II級(重大)、III級(較大)、IV級(一般)。分類分級是突發公共事件信息報送和分級處置的依據。
特別重大交通事故包括: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或100人以上重傷,或載有易燃、易爆、化學等危險物品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需要緊急轉移安置10萬人以上的安全事故。
重大交通事故包括: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載有易燃、易爆、化學等危險物品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需要緊急轉移安置5萬人以上、10萬人以下的安全事故。
較大交通事故包括:造成5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危及5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或2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載有易燃、易爆、化學等危險物品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需要緊急轉移安置100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安全事故,或造成鐵路繁忙干線、國家高速公路網線路中斷、有重大社會影響的交通事故。
一般交通事故包括:造成5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危及5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下,或20人以下重傷,或載有易燃、易爆、化學等危險物品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需要緊急轉移安置100人以下的安全事故。
1.4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本系統內可能發生或已經發生的,需要由本局負責處置的突發公共事件的應對工作。
本預案指導全系統突發公共事件應對工作。
1.5 工作原則
⑴以人為本、依法規范。把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作為應急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最大限度地減少交通事故、自然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危害;切實加強處置事故人員的安全防護,提高科學指揮的能力和水平。按照有關程序制定、修訂應急預案,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實施應急預案。
⑵防治結合,預防為主。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交通安全設施、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提高交通安全意識的義務。
⑶整合資源、信息共享。按照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充分利用現有資源,對人員、資金、設備、物資等進行有效整合,保障應急處置工作的正常進行。加強情報信息的溝通與交流,以信息網絡等為載體,建立信息服務平臺,實現信息資源共享,為科學決策提供正確的依據。
⑷快速反應、密切協作。一旦發生交通重大突發事件,立即進入應急狀態,啟動應急預案,確保發現、報告、指揮、處置等環節緊密銜接,在最短時間內控制態勢。各有關單位在局應急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分工負責,互相支持,協調聯動,整體作戰。
2 組織體系
2.1 領導機構
2.1.1 成立渝水區交通運輸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局應急領導小組),作為負責全區交通系統突發事件應急工作的指揮機構。主要職責是:根據區應急委員會啟動應急預案的指令,統一組織、指揮全區交通系統的應急處置,向區應急委員會提出結束應急狀態的建議等。
2.1.2 區交通運輸局重大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領導小組機構設置如下:
組 長:邱水根
副組長:李紹忠、胡康
成 員:羅海軍、傅江華、喻小文、胡昊、賴建華
2.2 辦事機構
局應急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道路運輸應急工作組、水上運輸應急工作組、交通工程應急工作組。
⑴水上運輸應急工作組:責任領導羅海軍,由區綜交中心及涉渡鄉鎮有關人員組成,主要負責全區范圍內水上運輸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的組織、指揮與協調工作等。
⑵道路運輸應急工作組:責任領導胡康,由區綜交中心有關人員組成,主要負責全區范圍內道路運輸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的組織、指揮與協調工作等。
⑶交通工程應急工作組:責任領導李紹忠、喻小文,由區交通工程服務中心有關人員組成,主要負責全區范圍內交通工程安全和道路公共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組織、指揮與協調工作等。
⑷辦公室:責任領導賴建華,由辦公室、綜合股人員組成,主要負責應急信息的接受、核實、處理、傳遞、通報、報告,及時傳達和執行局應急領導小組的各項決策和指令,檢查和報告局應急領導小組的應急指示的執行情況;負責與各應急工作組和現場應急組織保持聯系;負責處理局應急領導小組日常事務。
2.3 工作機構
交通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根據職責分工,各中心、股室應立即趕赴現場,在事故發生地成立現場應急指揮部。現場應急指揮部的主要職責是:在局應急領導小組的領導下,具體負責指揮現場的應急處置工作,全面掌握事件發展態勢,及時向局應急領導小組報告有關情況,為上級決策提出建議等。
3 運行機制
要建立應對交通突發事件的預測預警、信息報告、應急處置和調查評估等機制,提高應急處置能力和指揮水平,建立統一接報、分級分類處置的應急平臺。
3.1 應急處置
3.1.1 信息報告
各中心、股室要及時收集、監測發生在本行政區域的交通公共突發事件,并對監測的信息進行匯總、風險分析,報局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進行研判、劃分等級。報送信息必須客觀、真實、準確、及時,防止片面性。
對已經發生的本預案適用范圍內的交通公共突發事件的信息,在立即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的同時,應在半小時內向上一級交通部門報告,I、II級交通突發公共事件應在1小時內層報至省交通運輸廳,必要時可越級上報。區局接警后,應在半小時內向區應急指揮部報告。報告內容主要包括:報告單位、報告人,聯系人和聯系方式,報告時間,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和現場情況;事件的簡要經過、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情況的初步估計;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事故發生后已經采取的措施、效果及下一步工作方案;其它需要報告的事項。
局應急領導小組應立即執行區應急委員會的指令,并及時掌握突發公共事件信息。
3.1.2 先期處置
交通公共突發事件發生后,在及時上報突發事件信息的同時,要對事故進行先期應急處置,全力防止事故損害后果擴大。交通部門的處置措施主要包括搶救人員和財產、對現場實施交通疏導、維護正常的治安秩序。
⑴特別重大和重大交通突發公共事件已經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及時上報區應急委員會進行應急處置。
⑵較大交通突發公共事件已經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由局應急領導小組按照區應急委員會的統一指揮調度,配合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⑶一般交通突發公共事件已經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由局應急領導小組迅速啟動專項應急預案,由區局各工作組按職責和預案統一指揮調度,進行應急處置。
3.1.3 應急響應
當事態難以控制或者有擴大、發展趨勢時,局應急領導小組應當迅速向區應急委員會報告,請求支援。當事態演變擴大到新的級別時,局應急領導小組及時報請區應急委員會做出啟動新的等級應急機制的決定,并按照該決定進行應急處置。
3.1.4 指揮與協調
預案啟動后,局應急領導小組統一組織、指揮應急處置工作。必要時,建立現場指揮部,具體負責指揮事發現場的應急處置工作。主要包括:現場搶救、交通管制、醫療救護、調集征用等工作。
(1)水上運輸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以各渡口碼頭為救護點,以事發水域附近的渡船為救護船,在接到搶險通知或知曉險情后應立即趕往事發水域參與救助打撈工作。
各有渡口鄉鎮在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立即前往事發現場同時調度救助船舶和人員,開赴事發水域參與施救工作,事發水域附近的船舶及過往船舶均應參與施救。參與施救人員分成四組,第一組,轉運事故現場人員;第二組,向下游搜救落水人員;第三組,接應遇險人員上岸,協助醫務人員救助傷者;第四組,保護事故現場,維護現場秩序,固定事故船舶(排筏或設施);處理其它突發意外事故,同時立即向局應急領導小組報告。
局應急領導小組接報后,應及時協同相關部門,分析制定打撈等方案并監督實施,組織清理事故現場及礙航物體,疏通航道,恢復水上交通,確保其它船舶的航行安全。
(2)發生道路運輸突發公共事件后,遵照道路交通應急指揮部指令,做好救援人員、物資運送,組織調配緊急救援物資所需車輛等運輸工具。執行應急處置任務的車輛、人員必須在30分鐘內集結到位,40分鐘內確保出發。
(3)發生交通工程突發公共事件后,發生所在地應采取自救措施,疏散人群,引導車輛繞行,并組織人力、物力全力搶修。區道路應急搶修隊應遵照區應急局領導小組指令,以最快的速度趕赴出事地點,以最快的速度排除險情,疏通道路。
遇惡劣天氣等自然災害,交通工程應急搶修隊要全力以赴救災,迅速搶修道路,確保道路暢通。
(4)交通突發公共事件現場指揮協調以事故發生地指揮部為主,各有關單位應當遵照當地指揮部的應急工作部署,各司其職、協同配合,全力以赴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3.1.5 應急結束
交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完成后,由局應急領導小組組織有關部門、單位進行分析評估,提出結束應急狀態的建議或決定。
宣布應急狀態結束后,相關部門和單位應按照專項應急預案的要求,及時補充應急救援物資和設備,重新回到應急準備狀態。
緊急狀態終止的決定以及決定的宣布、公布由有關機關依據法定程序辦理。
3.2 事故后恢復
3.2.1 善后處置
應急處置工作完成后,要積極穩妥做好以下善后處置工作:
⑴交通突發事件發生后,協助當地人民政府、辦事處和部門迅速采取措施,開展救濟救助工作,恢復正常的社會秩序。
⑵會同相關部門及時組織調查、統計事件的影響范圍和受災程度,評估、核實事件所造成的損失情況,報同級應急委員會、上級應急指揮部和相關部門,并按規定向社會公布。
⑶協助衛生、民政等部門做好受傷人員的救護工作,做好喪葬撫恤工作。
⑷及時歸還征用的物資、設施、設備或占用的房屋、土地;不能及時歸還或者造成損壞的,應當依照國家規定予以補償。
⑸參加交通公共突發事件應急救援工作導致傷殘或者死亡的,其撫恤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3.2.2 調查與評估
處置結束后,區局要會同事故發生地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及有關部門,對突發事件的原因、影響、責任、經驗教訓和恢復重建等問題進行調查評估,并向區應急委員會做出報告。調查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突發事件的基本事實、發生后接警、出警及組織施救、現場處置情況、事件的直接原因和責任認定、事件的間接原因及安全管理各環節存在的問題、對事件行為人、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追究刑事或黨紀、政治責任的情況以及整改措施。
3.3 信息發布
交通突發公共事件的信息發布應當及時、準確、客觀、全面。事件發生的第一時間要向社會發布簡要信息,隨后發布初步核實情況、應對措施和公眾防范措施等,并根據處置情況做好后續發布工作。
信息發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權發布、散發新聞稿、組織報道、接受記者采訪、舉行新聞發布會、政府網站發布等。
4 應急保障
要按照職責分工做好交通突發公共事件的應對工作,并根據本預案切實做好人員物資運輸和道路暢通保障等工作,保證應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災區群眾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復重建工作的順利進行。
(1)應急保障分隊,由區交通戰備應急分隊擔任,按照突發事件具體情況和應急領導小組要求,具體實施應急保障工作。
(2)區綜交中心負責在各專業運輸公司(車隊)落實2-3輛客(貨)車輛作為道路運輸應急處理保障車輛。
(3)區綜交中心負責在各渡口落實4艘船只作為水上運輸應急處理保障船只。
(4)區交通工程服務中心負責落實1個工程施工隊、1臺推土機、1臺挖掘機、1臺壓路機、1臺裝載機、4輛運輸車作為交通工程應急搶修保障設備。
(5)被確定為應急保障的車輛其技術等級必須達到一級,且車輛使用年限不超過5年(或行駛里程不超過20萬公里)。應急保障人員一般由駕駛員(裝卸人員)以及帶隊人員組成。基本條件是政治素質好、技術水平高、身體健康、年齡在20歲至50歲之間,上述人員都需報區應急局領導小組審定。
(6)被指定擔任突發事件保障任務的單位,要做好保障車輛的日常維護保養工作,對承擔應急保障任務的車輛要做到全程跟蹤,加強指揮調度,確保通信暢通和應急保障任務安全。應急預案啟動后,對承擔運輸任務的保障車船在出發前要配備相應的救生防護設備。
(7)各中心、股室、隊在應急期間應實行24小時值班,建立由值班領導和保障人員組成的值班制度。區局應急救援值班電話:0790-6222313(局值班電話)。
5 監督管理
5.1 預案演練
按照預案要求,適時組織不同類型的公共突發事件的實戰演練,演練科目可分單個、多個或綜合性科目,綜合性科目的演練原則上每年組織一次。對每次演練進行評估并認真總結,不斷提高應急處置的實戰能力。
5.2 責任與獎懲
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實行行政領導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
對在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突發公共事件重要情況或在應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依法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落實本預案不力的單位和部門,將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將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6 附則
本預案是區交通運輸局進行交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準備和響應的工作文件。
本預案實行定期更新制度。局應急領導小組每年視情對預案進行修訂,并及時上報至區應急委員會。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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