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則
1. 為規范本街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提升街道政務公開工作水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信息,提升工作透明度,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街道實際,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所稱信息,指本街道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分為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和不予公開三類。
3.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遵循依法、公正、公平、便民、及時、準確的原則,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不得危及安全穩定。
二、工作機構及職責
1. 為提升街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實效,經街道班子會議研究決定,明確本街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專班,統籌推進整體工作,組長由黨工委副書記、主任擔任,副組長由分管負責人擔任,成員為各分管負責人。下設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辦公室(黨政辦公室),作為日常辦事機構,核心職責如下:
(1) 組織編制信息公開指南、目錄及年度工作報告;
(2)受理、審核、辦理信息公開申請;
(3)收集、梳理、發布主動公開信息;
(4)協調各部門做好政府信息公開相關工作,開展業務培訓與指導;
(5)回應社會關切,處理政府信息公開相關投訴與異議。
2. 各業務部門指定專人負責本部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負責本部門政府公開信息的收集、初審、報送及更新維護。
三、信息公開的范圍與內容
(一)主動公開
1. 街道基本信息:機構職能、領導信息、內設機構及聯系方式、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方式等;
2. 履職相關信息:核心工作職責、辦事流程、審批事項、政策文件及解讀、工作動態、年度工作計劃與總結等;
3. 民生及服務類信息: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政策、便民服務舉措、收費項目及標準等;
4. 其他依法應當主動公開的信息,包括法律法規要求公開、社會公眾普遍關心的信息。
(二)依申請公開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街道申請獲取的非主動公開信息,除不予公開范疇外,均按流程予以辦理。
(三)不予公開
1. 涉及國家秘密、工作秘密的信息;
2. 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且權利人不同意公開的信息;
3. 公開后可能影響行政執法、公正履職或危及安全穩定的信息;
4. 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不予公開的其他信息。
四、主動公開的程序與時限
1. 信息生成后,由業務部門專人梳理,經部門負責人初審;
2. 初審通過后報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辦公室審核,涉及重要信息的,需報工作專班或主要負責人審批;
3. 審核通過的信息,通過指定公開渠道發布(官網、公眾號、公示欄、政務服務平臺等);
4. 主動公開信息需在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發布,緊急信息應即時公開,公開內容需長期維護更新。
五、依申請公開的辦理流程
1. 受理:申請人通過書面、網絡、現場等合法方式提交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辦公室當場或5個工作日內核對,申請材料不齊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補正;
2. 審核: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辦公室對申請內容進行審核,需業務部門配合的,轉交對應部門提供答復素材,部門需在規定時限內反饋;
3. 辦理:對符合公開條件的,在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需延長辦理時限的,經批準可延長,最長不超過20個工作日,且需告知申請人;
4. 答復:根據審核結果,出具《信息公開答復書》,明確告知公開內容、獲取方式,或不予公開的理由,依法送達申請人。
六、保密審查機制
1. 政府信息公開實行“先審查、后公開”“誰制作、誰審查、誰負責”的保密審查原則,所有擬公開信息必須經過保密審查。
2. 保密審查由業務部門初審、信息公開辦公室復審,涉及涉密內容的,需報街道保密工作機構終審,確保公開信息無涉密內容。
3. 對難以確定是否涉密的信息,需報請上級主管部門或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未經確定不得公開。
七、監督與考核
1.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納入本街道年度工作考核,考核結果與部門及個人評優評先掛鉤;
2.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專班定期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開展督查,重點核查公開內容、時限、流程是否合規,對發現的問題督促整改;
3. 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公布投訴舉報電話及郵箱,對群眾反映的問題及時核查處理并反饋;
4. 按規定編制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工作報告,在每年規定時限內發布并報送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八、附則
1. 本制度由本街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專班辦公室負責解釋;
2. 本制度未盡事宜,按國家及地方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3.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關規定與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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