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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廢止)-渝府辦發〔2024〕4 號 渝水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渝水區畜禽養殖場新(擴)建審批管理辦法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公開時限: 常年公開 公開范圍:
        信息索取號: 3605020001-2026-02804 發布日期: 2024-01-15 責任部門: 渝水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渝水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渝水區畜禽養殖場新(擴)建審批管理辦法

        渝府辦發〔2024〕4 號

        為進一步規范全區畜禽養殖場新(擴)建審批行為,促進養殖業安全、生態、可持續發展,現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暫行辦法。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近平總書記考察江西重要講話精神。以畜禽養殖業可持續發展和改善農村生態環境為切入點,通過規范審批行為,進一步調整優化全區養殖業的生產布局,開展畜禽養殖污染綜合防治,改善生態環境質量,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實現畜禽養殖廢棄物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和生態化,促進畜牧業生產與生態環境全面協調發展。

        二、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643號)《江西省畜禽養殖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05號)《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畜禽養殖業污染治理工作的實施意見》(贛府廳發201436號)《新余市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條例》制定本辦法

        三、工作原則

        1.屬地管理原則。各鄉鎮人民政府是畜禽養殖場新(擴)建管理的主體,負責對本地畜禽養殖場選址初核、申報和日常監管工作。

        2.規劃準入原則。凡新建、擴建畜禽養殖場實行規劃準入制。禁止新(擴)建畜禽養殖場區域: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等人口集中區域農村村民集中居住區500米以內鐵路、高速公路、國道沿線500米以內袁河、袁惠渠兩岸500米范圍內小(一)型以上水庫周邊500米范圍內等。孔目江沿岸2000米范圍內禁養區嚴禁新(擴)建畜禽養殖場

        5001000米限養區范圍內根據環境容量對畜禽養殖數量進行總量控制1000米以上可養區可新(擴)建畜禽養殖場。所有新(擴)建畜禽養殖場都必須符合國土空間規劃、水源利用規劃和林業用地規劃都必須有符合生態化標準設計,并依規建設和投入使用。

        3.先批后建原則。凡新(擴)建畜禽養殖場都必須先審批后建設,規模以下的養殖場不予審批新建辦法所稱畜禽規模養殖場是指單個生豬養殖場年出欄5000頭以上,羊養殖場存欄200只以上,牛養殖場存欄50頭以上,肉用家禽養殖年出籠30000羽以上,蛋用家禽養殖存籠10000羽以上。

        4.全程監管原則。從畜禽養殖場的選址、建設到畜禽排泄物處置,由各鄉鎮按屬地管理要求,會同相關部門實行全程監管。各鄉鎮、生態環境、農糧、自然資源、發改、水利、林業等部門單位根據各自職能,做好規模養殖場畜禽養殖行為的督查,確保各項防治設施實施到位,畜禽排泄物得到有效治理。

        、報批程序與要求

        (一)申報。由養殖業主向所在村委、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并填寫《渝水區畜禽養殖場新(擴)建申報審批表》(一式三份)。

        (二)初審。鄉鎮在7個工作日內召集本鄉鎮生態環境、農糧、自然資源、發改、行政審批、水利、林業等相關業務站所對養殖場新(擴)建進行初審。經初審符合條件的,提交養殖場位置圖、規劃布局平面圖、土地備案表、養殖場新(擴)建(含環保設計)方案、《渝水區畜禽養殖場新(擴)建申報審批表》等資料,報區農糧局。

        (三)立項審批。由區政府辦組織生態環境、農糧、自然資源、發改、水利、林業等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對鄉鎮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并進行現場勘察,現場簽字背書。通過有關部門現場勘察審批養殖場,由區政府牽頭組織召開領導小組會議,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由區政府出具會議紀要審批表簽字蓋章,按投資類別由區發改委或行政審批局立項。

        (四)項目開工建設及監管。有關鄉鎮應督促業主及時辦理完善用地、環評、水保、取水許可及排污口設置許可等相關手續。由所在鄉鎮負責對畜禽養殖場新(擴)建進行日常監管對不按批復意見、擅自施工的,相關鄉鎮依據有關規定對業主進行處罰;需要上報有關部門配合處理的,由區農糧局牽頭做好協調配合工作

        業主需在發改部門或者行政審批部門批復的期限內建設到位,逾期則審核備案自動失效,需重新辦理。

        (五)驗收。限養區新(擴)建完工的畜禽養殖場,由業主向鄉鎮提出書面驗收申請,鄉鎮在7個工作日內對養殖場新(擴)建進行初驗,經初驗合格的養殖場,由鄉鎮初驗報告等相關資料,報區農糧局審核,區農糧局審核同意后區政府組織相關部門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養殖場簽發驗收意見后準予畜禽飼養,驗收不合格的按要求進行整改,整改不到位不予驗收對可養區新(擴)建完工的畜禽養殖場由業主向鄉鎮提出書面驗收申請,鄉鎮在7個工作日內對養殖場新(擴)建進行初驗,經初驗合格的養殖場鄉鎮初驗合格報告提交報區農糧局,由區農糧局辦理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準予開展畜禽飼養事宜對認為還不達標的,應督促業主進行整改,整改不到位,區農糧局不予辦理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四、有關要求

        ()加強組織領導。為確保畜禽養殖場建設審批規范有序,區政府成立渝水區畜禽養殖場建設審批領導小組,由區政府分管副區長任組長,農糧、生態環境、自然資源、發改、行政審批、水利、林業等部門分管領導為成員,負責畜禽養殖場建設審批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區農糧局,由區農糧局分管負責同志任辦公室主任,具體負責辦公室日常工作,各成員單位要指定專人負責工作落實,參與、協助辦公室工作開展。各鄉鎮也要相應成立領導小組和辦公室,具體負責本地畜禽養殖場申報、建設和監管工作,確保畜禽養殖場建設規范有序。

        ()優化審批機制。職能部門嚴格按照要求,統一開展現場勘察、審批等聯審工作,積極主動對接項目建設,指導完善各項審批手續,保障項目建設用地專批專用。各聯審聯批單位加強溝通,及時發現解決審核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不斷優化審批流程。

        ()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各鄉鎮要把畜禽養殖場申報、建設和監督管理作為一項日常工作,立足各地實際,固定機構、落實人員和經費,建立健全各項制度,建立管理長效機制。畜禽養殖場審批監管工作納入各鄉鎮年終考核內容,對違法違規建設畜禽養殖場監管不到位相關責任部門、鄉鎮、村委進行約談,造成嚴重影響的,由區紀委監委嚴肅問責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12月8日發布的《渝水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渝水區畜禽養殖場新(擴)建審批暫行辦法的通知》(渝府辦字〔2016〕48號)文件同時廢止。

        附件:1.渝水區畜禽養殖場新(擴)建申報審批流程圖

              2.渝水區新(擴)建畜禽養殖場相關職能部門現場勘察簽到

        3.渝水區畜禽養殖場新(擴)建申報審批表

        4.渝水區畜禽養殖場新(擴)建驗收表

        附件1

        渝水區畜禽養殖場新(擴)建項目流程圖




        附件2

        渝水區新(擴)建畜禽養殖場相關職能部門現場勘察簽到表

        申報單位

        申報人

        聯系方式

             

        養殖類型及規模

        區政府意見

        領導小組成員單位

        聯系方式

        現場意見

        自然資源

        生態環境

            

            

            

            

        行政審批

        附件3

        渝水區新(擴)建畜禽規模養殖場申報審批表

        申報單位

        建設性質(新、擴)

        營業執照

        法人代表

        (或負責人)

        身份證號

        聯系電話

        詳建設地址

        養殖種類

        及規模

        建設內容

        及規模

        村委意見

        簽字(蓋章):                       

        鄉鎮初審意見

        簽字(蓋章):                       

        區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審批意見

        自然資源部門審核意見

        簽字:(蓋章)

            

        林業部門審核意見

        簽字:(蓋章)

            

        農糧部門審核意見

        簽字:(蓋章)           

            

        生態環境部門審核意見

        簽字:(蓋章)

            

        水利部門審核意見

        簽字:(蓋章)

                       

        發改或行政審批部門審核意見

        簽字:(蓋章)

                          

        注:本表一式三份,畜禽養殖場建設審批領導小組一份、鄉(鎮)政府一份,業主一份。

        附件4

        渝水區新(擴)建畜禽規模養殖場驗收表

        申報單位

        建設性質(新、擴)

        營業執照

        法人代表

        (或負責人)

        身份證號

        聯系電話

        建設地址

        養殖種類

        及建設規模

        糞污處理  

        模式

        ¨農牧結合

        ¨達標排放模式

        ¨第三方處理模式

        ¨其他:

        病死畜禽冷庫容積(m3

        糞污處理設施建設情況:

        負責人:                               日(蓋章)

        鄉鎮初驗

        意見

        簽字(蓋章):                       

        區領導小組成員

        單位

        驗收意見

        自然資源部門審核意見

        簽字:(蓋章)

            

        林業部門審核意見

        簽字:(蓋章)

            

        農糧部門審核意見

        簽字:(蓋章)           

            

        生態環境部門審核意見

        簽字:(蓋章)

            

        水利部門審核意見

        簽字:(蓋章)

                        

        發改或行政審批部門審核意見

        簽字:(蓋章)

                          


        下載正文:14-正式發文:渝水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渝水區畜禽養殖場新(擴)建審批管理辦法的通知

        政策解讀:關于《渝水區畜禽養殖場新(擴)建審批管理辦法》的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