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水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渝水區畜禽養殖場新(擴)建審批管理辦法
渝府辦發〔2024〕4 號
為進一步規范全區畜禽養殖場新(擴)建審批行為,促進養殖業安全、生態、可持續發展,現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暫行辦法。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考察江西重要講話精神。以畜禽養殖業可持續發展和改善農村生態環境為切入點,通過規范審批行為,進一步調整優化全區養殖業的生產布局,開展畜禽養殖污染綜合防治,改善生態環境質量,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實現畜禽養殖廢棄物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和生態化,促進畜牧業生產與生態環境全面協調發展。
二、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643號)《江西省畜禽養殖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05號)《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畜禽養殖業污染治理工作的實施意見》(贛府廳發〔2014〕36號)《新余市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條例》制定本辦法。
三、工作原則
1.屬地管理原則。各鄉鎮人民政府是畜禽養殖場新(擴)建管理的主體,負責對本地畜禽養殖場選址的初核、申報和日常監管等工作。
2.規劃準入原則。凡新建、擴建畜禽養殖場均實行規劃準入制。禁止新(擴)建畜禽養殖場區域: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等人口集中區域;農村村民集中居住區500米以內;鐵路、高速公路、國道沿線500米以內;袁河、袁惠渠兩岸500米范圍內;小(一)型以上水庫周邊500米范圍內等。孔目江沿岸2000米范圍內等為禁養區。嚴禁新(擴)建畜禽養殖場。
對500米—1000米限養區范圍內,根據環境容量對畜禽養殖數量進行總量控制。1000米以上的可養區,可新(擴)建畜禽養殖場。所有新(擴)建畜禽養殖場都必須符合國土空間規劃、水源利用規劃和林業用地規劃,都必須有符合生態化標準設計,并依規建設和投入使用。
3.先批后建原則。凡新(擴)建畜禽養殖場都必須先審批后建設,規模以下的養殖場不予審批新建。本辦法所稱畜禽規模養殖場是指單個生豬養殖場年出欄5000頭以上,羊養殖場存欄200只以上,牛養殖場存欄50頭以上,肉用家禽養殖年出籠30000羽以上,蛋用家禽養殖存籠10000羽以上。
4.全程監管原則。從畜禽養殖場的選址、建設到畜禽排泄物處置,由各鄉鎮按屬地管理要求,會同相關部門實行全程監管。各鄉鎮、生態環境、農糧、自然資源、發改、水利、林業等部門單位根據各自職能,做好規模養殖場畜禽養殖行為的督查,確保各項防治設施實施到位,畜禽排泄物得到有效治理。
四、報批程序與要求
(一)申報。由養殖業主向所在村委、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并填寫《渝水區畜禽養殖場新(擴)建申報審批表》(一式三份)。
(二)初審。鄉鎮在7個工作日內召集本鄉鎮生態環境、農糧、自然資源、發改、行政審批、水利、林業等相關業務站所對養殖場新(擴)建進行初審。經初審符合條件的,提交養殖場位置圖、規劃布局平面圖、土地備案表、養殖場新(擴)建(含環保設計)方案、《渝水區畜禽養殖場新(擴)建申報審批表》等資料,報區農糧局。
(三)立項審批。由區政府辦組織區生態環境、農糧、自然資源、發改、水利、林業等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對鄉鎮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并進行現場勘察,現場簽字背書。通過有關部門現場勘察的擬審批養殖場,由區政府牽頭組織召開領導小組會議,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由區政府出具會議紀要,在審批表上簽字蓋章,按投資類別由區發改委或行政審批局立項。
(四)項目開工建設及監管。有關鄉鎮應督促業主及時辦理完善用地、環評、水保、取水許可及排污口設置許可等相關手續。并由所在鄉鎮負責對畜禽養殖場新(擴)建進行日常監管,對不按批復意見、擅自施工的,相關鄉鎮依據有關規定對業主進行處罰;如需要上報有關部門配合處理的,由區農糧局牽頭做好協調配合工作。
業主需在發改部門或者行政審批部門批復的期限內建設到位,逾期則審核備案自動失效,需重新辦理。
(五)驗收。對限養區新(擴)建完工的畜禽養殖場,由業主向鄉鎮提出書面驗收申請,鄉鎮在7個工作日內對養殖場新(擴)建進行初驗,經初驗合格的養殖場,由鄉鎮將初驗報告等相關資料,報區農糧局審核,區農糧局審核同意后提請區政府組織相關部門進行驗收。對驗收合格的養殖場簽發驗收意見后準予畜禽飼養,驗收不合格的按要求進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不予驗收。對可養區新(擴)建完工的畜禽養殖場,由業主向鄉鎮提出書面驗收申請,鄉鎮在7個工作日內對養殖場新(擴)建進行初驗,經初驗合格的養殖場,鄉鎮將初驗合格報告提交報區農糧局,由區農糧局辦理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準予開展畜禽飼養事宜,對認為還不達標的,應督促業主進行整改,仍整改不到位,區農糧局不予辦理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四、有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為確保畜禽養殖場建設審批規范有序,區政府成立渝水區畜禽養殖場建設審批領導小組,由區政府分管副區長任組長,農糧、生態環境、自然資源、發改、行政審批、水利、林業等部門分管領導為成員,負責畜禽養殖場建設審批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區農糧局,由區農糧局分管負責同志任辦公室主任,具體負責辦公室日常工作,各成員單位要指定專人負責工作落實,參與、協助辦公室工作開展。各鄉鎮也要相應成立領導小組和辦公室,具體負責本地畜禽養殖場申報、建設和監管工作,確保畜禽養殖場建設規范有序。
(二)優化審批機制。各職能部門嚴格按照要求,統一開展現場勘察、審批等聯審工作,積極主動對接項目建設,指導完善各項審批手續,保障項目建設用地專批專用。各聯審聯批單位加強溝通,及時發現解決審核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不斷優化審批流程。
(三)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各鄉鎮要把畜禽養殖場申報、建設和監督管理作為一項日常工作,立足各地實際,固定機構、落實人員和經費,建立健全各項制度,建立管理長效機制。畜禽養殖場審批監管工作納入各鄉鎮年終考核內容,對違法違規建設畜禽養殖場監管不到位相關責任部門、鄉鎮、村委進行約談,造成嚴重影響的,由區紀委監委嚴肅問責。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12月8日發布的《渝水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渝水區畜禽養殖場新(擴)建審批暫行辦法的通知》(渝府辦字〔2016〕48號)文件同時廢止。
附件:1.渝水區畜禽養殖場新(擴)建申報審批流程圖
2.渝水區新(擴)建畜禽養殖場相關職能部門現場勘察簽到
3.渝水區畜禽養殖場新(擴)建申報審批表
4.渝水區畜禽養殖場新(擴)建驗收表
附件1
渝水區畜禽養殖場新(擴)建項目流程圖

附件2
渝水區新(擴)建畜禽養殖場相關職能部門現場勘察簽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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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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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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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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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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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殖類型及規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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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政府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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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小組成員單位 |
簽 名 |
聯系方式 |
現場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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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資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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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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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 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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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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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 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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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 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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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審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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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渝水區新(擴)建畜禽規模養殖場申報審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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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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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性質(新、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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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執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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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或負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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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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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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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建設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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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殖種類 及規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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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內容 及規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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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意見 |
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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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初審意見 |
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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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審批意見 |
自然資源部門審核意見
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
林業部門審核意見
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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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糧部門審核意見
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
生態環境部門審核意見
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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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門審核意見
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
發改或行政審批部門審核意見
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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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一式三份,畜禽養殖場建設審批領導小組一份、鄉(鎮)政府一份,業主一份。
附件4
渝水區新(擴)建畜禽規模養殖場驗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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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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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性質(新、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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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執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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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或負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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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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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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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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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殖種類 及建設規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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糞污處理 模式 |
¨ 農牧結合 ¨ 達標排放模式 ¨ 第三方處理模式 ¨ 其他: |
病死畜禽冷庫容積(m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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糞污處理設施建設情況:
負責人: 年 月 日(蓋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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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初驗 意見 |
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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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領導小組成員 單位 驗收意見 |
自然資源部門審核意見
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
林業部門審核意見
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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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糧部門審核意見
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
生態環境部門審核意見
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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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門審核意見
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
發改或行政審批部門審核意見
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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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載正文:
14-正式發文:渝水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渝水區畜禽養殖場新(擴)建審批管理辦法的通知
政策解讀:關于《渝水區畜禽養殖場新(擴)建審批管理辦法》的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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