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渝府發〔2016〕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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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水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在民生領域開展
金融租賃服務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管委會,區政府各部門、區直各單位:
經區九屆人民政府第3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將《渝水區關于在民生領域開展金融租賃服務的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參照執行。

渝水區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13日
渝水區關于在民生領域開展金融租賃
服務的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加大對教育、文化、醫療衛生等民生領域的經費投入力度,改善教育文化衛生等民生領域的服務條件,提高服務水平,滿足群眾需求,現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促進金融租賃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69號)中“鼓勵各級人民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務、推進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中購買金融租賃服務”的精神,結合本區實際情況,特制定此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的金融租賃服務僅限于教育、文化、醫療衛生等民生領域。金融租賃服務主體主要是為了解決根據國家政策要求或實際需求又必須添置或更新的各種教育、文化、衛生等民生領域的基礎設備購買資金不足問題。
第三條 融資必須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由區財政、發改、審計、監察等政府部門和政府采購中心全程參與,監督指導。
第四條 需要開展金融租賃的單位或部門,原則上由對應的行政主管部門向區政府進行申報,申報內容包括金融租賃主體、項目、方式、額度、期限、租賃成本、支付租金來源、擔保方式等。經區政府研究同意后方可實施。
第五條 金融租賃主體原則上為經區政府批準或授權的民生領域事業單位或下屬單位。
第六條 金融租賃必須遵循“實用夠用,綜合平衡”的原則,合理確定金融租賃額度。原則上金融租賃額度各單位每年不超過3000萬元。
第七條 金融租賃原則上使用中長期限5年(含)以上,10年以下,租金按年度分期支付。
第八條 通過金融租賃購置設備支付的租金包括租賃成本即設備貨款及雙方一致同意計入租賃成本的相關費用之和與基于租賃成本和租賃利率所計算的利息。
第九條 租賃利率不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基準貸款利率基礎上上浮20%,也可通過談判協商為浮動利率。
第十條 通過金融租賃購置的基礎設備,須按照區政府集中招標采購程序和要求進行采購。
第十一條 租賃期限內,因設備購置單位保管不善導致設備受損或設備購置單位擅自處分設備的,由區政府按照責任大小處罰相關單位及有關責任人。
第十二條 區財政每年將用于民生領域的金融租賃服務的租金列入財政預算,并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和擔保條件的《金融租賃合同》提供擔保。
第十三條 所有開展金融租賃服務的部門或單位必須簽訂《金融租賃合同》,且在簽訂前必須報區政府審批。
第十四條 本規定由區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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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區委各部門,區委、人大、政協、紀委、人武部辦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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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渝水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12月13日印發 |
下載:
渝府發〔2016〕38號渝水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在民生領域開展金融租賃服務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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