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水區財政局關于印發《渝水區財政投資評審第三方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渝財〔2023〕115號
各第三方機構:
為進一步提高財政投資評審工作質量和效率,加強和規范對第三方機構的管理,根據《江西省省級財政投資評審第三方機構管理暫行辦法》(贛財辦[2022]20號)、《渝水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預、結算評審辦法》(渝府辦發[2022]5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財政投資評審實際,制定了《渝水區財政投資評審第三方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渝水區財政局
2023年 5月 25日
(此件主動公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財政投資評審工作質量和效率,加強和規范對第三方機構的管理,根據《江西省省級財政投資評審第三方機構管理暫行辦法》(贛財辦[2022]20號)、《渝水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預、結算評審辦法》(渝府辦發[2022]5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第三方機構,是指符合入駐條件,在江西省投資評審業務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系統)注冊,并提交相關資料,經渝水區財政公共服務中心(以下簡稱:中心)審核合格后,正式入駐系統的工程造價咨詢機構。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參與渝水區財政投資評審工作的第三方機構的管理。
第二章 入駐管理
第四條 第三方機構入駐系統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成立、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
(二)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固定辦公場所、設備和專業技術人員;
(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險;
(四)內部管理制度健全;
(五)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記錄,無不良誠信記錄。
第五條 第三方機構須在系統申請入駐,提供以下資料并承諾資料真實有效。
(一)由法定代表人簽字并蓋公章的入駐申請書掃描件;
(二)營業執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掃描件;
(三)人均辦公面積不少于10平方米的辦公場所證明材料掃描件;
(四)與評審業務相關的專業算量計價軟件的購買合同及發票復印件。
(五)申請入駐系統時,近三個月的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險費的證明材料掃描件。
(六)由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的承諾書掃描件;
(七)參與房建類(建筑、裝飾、安裝、市政、園林綠化工程)項目評審的機構,應至少提供2名土建專業和1名安裝專業注冊造價師的注冊證書和身份證掃描件;
(八)參與水利類工程專業項目評審的機構,應至少提供1名水利專業注冊造價師的注冊證書和身份證掃描件。
(九)參與公路工程專業項目評審的機構,應至少提供1名公路專業注冊造價師的注冊證書和身份證掃描件。
(十)一定數量的助理評審員(指協助一、二級注冊造價工程師開展工作,尚未取得注冊證書的相關技術人員。)的畢業證和身份證掃描件。
對總公司授權分支機構承擔投資評審工作任務的,還須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簽字并蓋章的《唯一授權書》掃描件、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和負責人身份證掃描件、辦公場所證明只需要提交分支機構的材料。
第六條 中心負責第三方機構的注冊審核工作,原則上在第三方機構提交注冊資料后下一個月內完成審核。審核合格的機構正式入駐系統,并參與隨機抽取評審業務。
第七條 中心對第三方機構評審人員采取備案制管理,所有與評審業務相關的人員必須是系統內備案人員。第三方機構備案人員如需變更,應提供書面申請,并提交擬變更(或增加)人員的社保證明,經中心確認后變更。人員備案后每年度允許變更一次,中心對備案人員每年檢查一次社保繳納情況。
第三章 任務委托
第八條 中心采取電腦隨機抽取的方式選取第三方機構。有以下情形的第三方機構不得參加抽取:
(一)中選但未完成評審的項目累計送審金額達5千萬元;
(二)有5個(含)以上項目未完成評審;
(三)中心要求縮短評審時限的重點項目未完成評審;
第九條 符合選取條件并且有意愿參與業務選取的,必須在報名截止時間之前完成報名。每個項目的報名時間為24小時。
第十條 省市級重點項目、區重點項目和區政府安排的緊急任務,可在系統內考核評分較高的中介機構中至少選取三家,隨機搖號產生一家中選機構。經分管領導簽字批準之后,由中心下達評審委托書。
第十一條 信息化等專業要求特殊的項目評審業務,中心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科學合理設置條件,從入駐系統的第三方機構中遴選一定數量的機構參與隨機抽取任務。
第十二條 項目評審實行回避制度。
(一)已經為項目提供設計、招標代理、預算編制或審核、結算編制或審核、造價監控、監理、檢測等服務的第三方機構,應當回避;
(二)與提供本條第一款服務的第三方機構法人(或實際經營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必須回避;
(三)第三方機構評審人員與被委托項目施工單位存在親緣關系或其他可能影響公平、公正經濟利益關系的,應當回避;
(四)其他應回避的事項。
(五)第三方機構應當回避而不提出回避的,一經發現,中心有權終止委托,并且不支付任何費用。
第十三條 中心下達評審業務委托書后,第三方機構應當按要求完成項目評審業務,依法依規獨立評審,并保證項目評審的合法、完整、真實、準確和有效。
第四章 項目評審
第十四條 中心根據評審項目的具體情況在系統上設置評審時限,第三方機構應在規定的時限內完成評審。如因建設單位補充資料、反饋意見、參加核對和結果確認等原因延誤了時間,應在評審截止日前3個工作日內提供書面申請,經中心核準后,相應評審時間可以順延。
第十五條 預、結算項目評審按以下程序開展:
(一)收集評審資料。第三方機構原則上通過系統獲得評審資料。若發現缺少資料應立刻與中心主審人員聯系,責成建設單位限時補齊所缺資料。
(二)制定評審計劃。第三方機構對所評審的項目,應當全面了解情況,搜集評審依據,指定專業人員,積極與中心主審人員聯系,明確出具初稿的時間。
(三)現場踏勘。第三方機構根據資料掌握情況和評審計劃安排,適時提出現場踏勘申請,中心負責組織工程相關各方現場踏勘。
(四)出具評審初稿。第三方機構在規定的時間內將評審初稿上傳到系統。
(五)項目核對。一般項目的預算評審,由第三方機構負責與建設單位(或者受建設單位委托的預算編制單位)核對;EPC項目和PPP項目的施工圖預算評審、竣工結算評審,由第三方機構負責與承包方核對。核對工作全程在新余本地完成。核對過程中如有重大爭議可提請會商,會商的議題經中心主審人員確認,原則上只對明確有爭議的事項進行會商。第三方機構負責記錄會商結論,會商形成的會議紀要經工程相關各方簽字蓋章后作為評審的重要依據。
(六)出具評審調整稿。項目核對完成之后,第三方機構出具評審調整稿。
(七)中心復核。中心主審人員對第三方機構出具的評審調整稿全面復核。預算編制單位或施工單位對復核結果有異議可進行二次核對,如有重大爭議應提請中心評審組長協調解決。中心評審組長不能解決的,應發起會商解決。二次核對完成之后,中心以評審意見函的形式將復核結果反饋給第三方機構。
(八)出具評審定稿。第三方機構在接到評審意見函之后出具評審定稿,經中心評審組長確認之后反饋給建設單位,建設單位確認同意之后,由第三方機構出具最終評審報告。第三方機構應及時將評審報告上傳到系統。
(九)評審成果存檔。按照第五章要求將相關評審資料移交中心存檔。
第十六條 未經中心同意,第三方機構不得將評審所獲資料和信息對外泄露。
第十七條 第三方機構應當建立三級審核制度,確保各專業評審人員、復核人員和技術負責人獨立執業,形成相互監督的工作機制。
第十八條 第三方機構應當建立完整、規范的工作底稿制度,真實、清晰、完整、準確記錄每一項評審情況。
第十九條 第三方機構應切實履行重要事項報告制度,對出現爭議問題等情況,第三方機構應當及時向中心報告,由中心視情況協調處理。
第二十條 第三方機構應妥善保管評審資料。項目評審結束后,第三方機構應當將評審報告和工作底稿等項目評審資料分類整理成冊,妥善保管,資料存檔年限不少于5年。
第五章 評審結果批復
第二十一條 中心根據第三方機構的評審報告出具是否同意評審結果的意見,經中心領導確認簽發給建設單位。中心批復同意第三方機構的評審結果,并不解除第三方機構對項目評審質量所負的完全責任。
第二十二條 預算評審結果批復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評審報告,包含評審依據、評審范圍、評審結論、主要審增減原因分析、主要經濟技術指標分析、重要事項說明、工程定案表、評審定稿計價文件軟件版等;
(二)評審工作底稿,包含算量模型、工程量計算底稿、評審初稿和評審調整稿的計價文件軟件版、調整稿與定稿的對比分析等;
(三)相關附件,包含初步設計概算批復或其他批復文件、經批復的可行性研究文本或實施方案電子版、建設單位報審承諾、審核申請書、評審資料移交表、材料詢價單(若有)、工程送審預算書等。
(四)EPC項目和PPP項目還需要提交招投標文件和施工合同。
第二十三條 竣工結算評審存檔須提交以下資料:
(一)評審報告,包含評審依據、評審范圍、評審結論、主要審增減原因分析、重要事項說明、工程定案表、評審定稿計價文件軟件版等;
(二)評審工作底稿,包含算量模型、工程量計算底稿、評審初稿和評審調整稿的計價文件軟件版、調整稿與定稿的對比分析等;
(三)相關附件,包含初步設計概算批復或其他批復文件、建設單位送審承諾函、送審工程結算書、經中心評審的預算評審報告、招標文件、投標文件、施工合同、開工和竣工報告、工程簽證單、計量單、洽商記錄、設計變更單、招標控制價計價文件軟件版、中標價計價文件軟件版、結算書計價文件軟件版、主要材料設備定價單(若有)、相關測量勘探報告(若有)、會議紀要(若有)等。
第六章 機構考核
第二十四條 中心對入駐系統的第三方機構進行跟蹤考核。每個項目在完成評審之后的5個工作日內進行考核,第三方機構如對考核結果有異議,須在3個工作日向中心提出書面申辯材料,中心在收到材料后3個工作日內予以核實并回復。具體考核內容詳見《渝水區財政投資評審第三方機構考核表》(附表1)。
第二十五條 第三方機構的考核得分等于該機構所有已完成項目得分的平均分,得分與排名每半年更新一次,并在系統公示,公示期為3個工作日。從未參與項目評審的第三方機構不參與排名。
第七章 費用結算
第二十六條 渝水區政府投資項目評審服務付費按照終審金額分檔次,以超額累進費率計算。各類項目的具體付費標準按附表2執行,其中暫列金額、專業工程暫估價(均含其銷項稅)不參與付費計算。原則上每年付費一次。
第二十七條 結合第三方機構評審調整稿及中心復核后的最終定稿進行項目付費考核。基準額為第三方機構上傳系統的定稿金額(扣除暫列金額和專業工程暫估價)。
付費考核率=(丨復審審增金額丨+丨復審審減金額丨)/基準額*100%
付費考核率大于2%-5%(含)則扣減服務費用10%金額;大于5%-8%(含)扣減25%;大于8%-10%(含)扣減35%;大于10%則扣減全部費用。
大型綜合類項目的預算評審審減或審增金額的計算精確到單位工程;其它項目審減或審增金額的計算精確到分部工程;第三方機構應嚴格按照清單范本劃分單位工程和分部工程。
第二十八條 項目經審計、巡視或相關機構確認有重大錯誤,復核審減率大于5%的,對應第三方機構的項目評審費用不予支付,對已支付的費用,第三方機構須積極配合退款工作,如不配合則作自動退出系統處理,并在全省財評系統通報。
第二十九條 因為非中介機構原因,導致項目被退回,不能出具最終評審報告的,以中心主審人員確認的工程造價為基準,按照50%付費。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中心對入駐系統的第三方機構實行動態監管。中心可根據工作需要,在第三方機構評審項目過程中開展必要的現場檢查。
第三十一條 凡出現以下情形的第三方機構,暫停其3個月參與渝水區財政投資評審業務選取:
(一)項目付費考核率大于5%;
(二)單個項目考核得分低于80分。
第三十二條 凡出現以下情形的第三方機構,暫停其6個月參與渝水區財政投資評審業務選取:
(一)項目付費考核率大于8%;
(二)單個項目考核得分低于70分。
第三十三條 凡出現以下情形的第三方機構,暫停其1年參與渝水區財政投資評審業務選取:
(一)項目付費考核率大于10%;
(二)單個項目考核得分低于60分。
第三十四條 凡出現以下情形的第三方機構,立即清退出系統,清退出系統后2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入駐。
(一)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已中選的評審業務;
(二)將評審業務轉包給其他第三方機構或個人;
(三)與被評審單位串通舞弊的;
(四)隱瞞評審發現的問題、有弄虛作假等不誠實行為的;
(五)違反保密紀律或者回避規定的;
(六)工作失誤造成重大損失的;
(七)直接或間接利用信息技術手段,操縱評審任務分配的。
第三十五條 第三方機構在懲戒期內,其已經中選的項目要繼續完成評審。多個評審業務受到懲戒的,懲戒期累加計算。第三方機構被清退出系統的,必須退還所有已中選項目的資料。如果第三方機構自愿退出系統,須在10個工作日內將未審結項目的資料全部退還給中心。退出系統后2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入駐。
第三十六條 第三方機構應當建立評審廉政風險防控機制。第三方機構及其備案人員在實施評審業務過程中,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加強風險防控。如有收受被評審單位賄賂的行為,不管金額大小,一經查實,立即清退出系統,5年內不得承接渝水區財政投資評審業務。
第三十七條 第三方機構因工作失誤或存在違紀違法行為,導致財政資金損失,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賠償,并報行業主管部門,追究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渝水區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附表1:渝水區財政投資評審第三方機構考核表
附表2:渝水區政府投資評審業務委托付費標準
|
附表1 |
|||||
|
渝水區財政投資評審第三方機構考核表 |
|||||
|
工程名稱: |
審結日期: |
||||
|
第三方機構名稱: |
考核日期: |
||||
|
考核項目 |
考核內容 |
評分標準 |
得分 |
備注 |
|
|
一、評審質量(50分) |
(一) 預算項目 |
1.工程量計算(15分) |
每出現一處工程量計算誤差超過5%的,扣1分。 |
|
|
|
2.材料設備詢價(10分) |
每出現一種材料設備詢價誤差超過10%的,扣1分。 |
|
|
||
|
3.清單組價(15分) |
每出現一處清單組價(定額套用)錯誤導致分項工程單價誤差超過3%的,扣1分。相同的清單項不重復扣分。 |
|
|
||
|
4.清單項目特征描述(10分) |
每出現一處清單項目特征描述錯誤,扣0.5分。相同清單項不重復扣分。 |
|
|
||
|
(二) 結算項目 |
1.工程量計算(10分) |
每出現一處工程量計算誤差超過3%的扣1分。 |
|
|
|
|
2.執行中標單價情況(5分) |
每出現一處應執行中標單價而未執行的,扣1分。相同清單項不重復扣分。沒有按按招標文件或合同約定的比例下浮的,直接扣5分。 |
|
|
||
|
3.清單外組價情況(15分) |
每出現一處清單外組價(定額套用、材料價格審定)不合理導致分項工程單價誤差超過3%的,扣1分。相同清單項不重復扣分。 |
|
|
||
|
4.簽證、設計變更的評審認定(10分) |
每出現一個簽證事件或一項設計變更認定錯誤的,扣1分。 |
|
|
||
|
5.現場踏勘(5分) |
每出現一處未按現場踏勘實際情況評審的,扣1分。 |
|
|
||
|
6.執行有關政策情況(5分) |
每出現一處錯誤執行有關政策(稅收政策、人工費調差文件、揚塵治理費文件、價差異常波動調整文件等)扣1分。 |
|
|
||
|
二、評審時限(25分) |
1.評審時限(25分) |
未按規定的時限完成評審,每推遲1個工作日扣1分。申請延期并經過中心核準的除外。 |
|
|
|
|
三、評審資料(25分) |
1.資料收集(5分) |
按照本辦法第五章要求,收集相關資料,每缺少一項扣1分。已通知建設單位補齊,但建設無法提供的除外。 |
|
|
|
|
2.資料移交(5分) |
評審過程中收集的全部紙質版資料必須全部移交到中心,每丟失一項扣1分。 |
|
|
||
|
3.評審計劃(5分) |
及時提交評審計劃書,計劃書內容完整,人員、時間安排合理,組織措施得當。按優良中差等分別得5/4/3/1分。 |
|
|
||
|
4.工作底稿(5分) |
按照本辦法第五章要求,收集整理工作底稿,每缺少一項扣1分。 |
|
|
||
|
5.評審報告(5分) |
評審報告編寫規范,內容完整,數據精準。按優良中差等分別得5/4/3/1分。 |
|
|
||
|
備注:每一個考核單項,得分扣完為止,不計負分。 |
|||||
|
機構負責人簽字: |
中心主審人員簽字: |
||||
|
評審組長簽字: |
中心考核員簽字: |
||||
附表2:渝水區政府投資評審業務委托付費標準
|
渝水區政府投資項目招標控制價評審付費標準 |
|||
|
檔次 |
工程造價總額(扣除暫列金額) (萬元) |
累進計費率 (‰) |
備注 |
|
一 |
200以下(含200) |
2.1 |
最低0.1萬元 |
|
二 |
200至500 |
1.95 |
|
|
三 |
500至1000 |
1.8 |
|
|
四 |
1000至3000 |
1.65 |
|
|
五 |
3000至5000 |
1.5 |
|
|
六 |
5000以上 |
1.35 |
最高20萬元 |
|
渝水區財政投資項目結算評審付費標準 |
|||
|
檔次 |
工程造價總額 (萬元) |
累進計費率 (‰) |
備注 |
|
一 |
200以下(含200) |
4.2 |
最低0.1萬元 |
|
二 |
200至500 |
3.9 |
|
|
三 |
500至1000 |
3.6 |
|
|
四 |
1000至3000 |
3.3 |
|
|
五 |
3000至5000 |
3.0 |
|
|
六 |
5000以上 |
2.7 |
最高20萬元 |
注1:基本費用實行分檔累進計費方式,如某項目招標控制價評審,終審造價5000萬元,計算預算評審服務基本付費額如下:
200萬元×2.1‰=0.42萬元
(500-200)萬元×1.95‰=0.585萬元
(1000-500)萬元×1.8‰=0.9萬元
(3000-1000)萬元×1.65‰=3.3萬元
(5000-3000)萬元×1.5‰=3萬元
合計收費:0.42+0.585+0.9+3.3+3=8.205萬元
注2:5000萬以上的大型項目,中心可根據工作需要,將項目拆分標段或劃分區塊,委托一家以上的中介機構進行評審,分別計算評審費用。
下載正文:
渝水區財政投資評審第三方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贛公網安備 3605020200009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