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預防和制止農民建房違法違規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村宅基地,是指農村村民的住房,廚房、廁所、禽畜舍等輔助用房,以及庭院、天井等用地。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城市規劃區以外新建、改建、擴建村民住房使用的宅基地。
第四條農村村民使用的宅基地,必須符合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鎮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
第五條農村村民使用宅基地,必須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禁止亂占耕地、濫用土地。農村村民建住宅盡量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廢棄地、荒坡地。
第六條農村村民建房實行一戶一宅制度,一戶村民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鄉級政府負責提供一戶一宅的認定證明。宅基地標準:占用耕地建房的,每戶控制在100平方米以內(含100平方米);占用非耕地建房的,每戶控制在120平方米以內(含120平方米)。
第七條農村宅基地的審批對象必須是符合申請條件的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第八條農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宅基地:
(一)農村村民因無住房或現有住房用地面積明顯低于規定標準,需要新建住房或擴大住房用地面積的;
(二)農村村民達到法定婚齡需另立門戶,已有的宅基地不能分割或分割后的宅基地面積低于規定標準的;
(三)因國家或者集體建設需要拆遷安置的;
(四)因發生或防御自然災害需要搬遷的;
(五)其他符合國家規定可申請宅基地的。
第九條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
(一)不符合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鎮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的或尚未編制鎮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的;
(二)未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的;
(三)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四)將原有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出賣、出租、贈與或者改變用途后,再次申請宅基地的;
(五)原有宅基地面積已經達到規定標準或者能夠解決分戶需要的;
(六)土地權屬有爭議的;
(七)其他不予批準的情形。
第十條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申請人向村民小組提出申請;村民小組在接到申請后,對其申請的建房條件、占地面積和位置等內容進行核實,召開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進行集體討論,對符合條件的張榜公示,公示滿7日無異議的,在審批表中簽署意見,交所在村委會(管理處);村委會(管理處)審查通過后,在審批表中簽署意見,并將材料交所在地國土資源部門;異地拆舊建新應退出舊宅基地,在申請新宅基地時,應與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退出舊宅基地協議書,退出的宅基地由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安排。
(二)初審。所在地國土資源部門接到有關材料后,會同鄉(鎮)、辦事處規劃建設管理所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實地勘查,并對人口、原宅基地處數和面積、申請宅基地的位置、地類以及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鎮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等進行初審;符合條件的,由所在地國土資源部門報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審核。
(三)審核。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對村民宅基地申請進行審核,分別征求國土部門、規劃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意見,審核同意的,簽署審核意見;由國土資源中心所報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核。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照“用地計劃”“符合規劃”“耕地占補平衡”“控制面積”等進行審核,并到實地進行抽查。審核同意后報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審批。
(四)審批。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分別征求國土、規劃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意見,對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上報的材料進行審批。
農村村民申請的宅基地涉及農用地的,應當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農用地轉用由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審核后整理匯總,每年分批次上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五)放線。經批準后,由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組織所在地國土資源部門、規劃建設管理所、村委會(管理處)、村小組相關人員進行實地丈量、打樁放線,確定用地四至、面積。
(六)竣工用地核實。農村村民建房竣工后,由村委(管理處)向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提出竣工用地核實申請,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組織所在地國土資源部門、規劃建設管理所相關人員進行用地核實,實地核實是否按照批準的面積和要求建房,屬異地拆舊建新的,原有住宅是否拆除,舊宅基地是否退出。
(七)登記發證。竣工用地核實合格后,由宅基地申請人按不動產登記相關規定,向國土資源中心所提交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的申請資料,經不動產登記機構審核后登記發證。
第十一條宅基地批準后,申請人應從批準之日起一年內動工興建,超過兩年未建的,原批準文件無效,宅基地收歸集體,另行安排。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收回宅基地使用權:
(一)非法轉讓宅基地或者地上建筑物的;
(二)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的;
(三)異地拆舊建新的房屋竣工后,未按協議約定退出舊宅基地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鄉(鎮)、辦事處規劃建設管理所、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加強對在建房屋基礎達到正負零前的巡查、驗線,及時制止移位或者擴大用地面積行為。
第十四條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是農村村民建房管理責任主體,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主要領導負總責。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建立農村宅基地管理考核獎懲制度,將農村宅基地管理納入年終對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考核范圍,對轄區內農村村民建房違法違規占用耕地面積占村民建房占用耕地總面積比例超過15%的,由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對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主要領導問責。
第十五條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協同土地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第十六條非法批準農村宅基地的,其批準文件無效,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十七條對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之前本市出臺的有關城市規劃區以外農村宅基地管理的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規定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