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出臺背景
為進一步激發市場活力,優化營商環境,減輕企業壓力,根據《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入推進營商環境優化升級“一號改革工程”的意見》(贛發〔2022〕5號)文件要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江西省醫療保障基金監管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細則(試行)》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渝水區醫療保障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
二、《清單》對定點醫藥機構有何影響?
各級定點醫藥機構本著知法守法、誠信經營的理念,在切實加強對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的管理,自覺約束使用醫保基金的違規行為的基礎上,出現了《清單》上的違規行為,但能按要求做到及時糾正、立行立改,且違規行為符合或滿足不予處罰的條件、情形時,在追回違規醫保基金后,可不受行政處罰,從而減輕經濟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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