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號 | 主項名稱 | 權力類型 | 設定依據 | 辦理程序 | 裁量基準 | 救濟渠道 |
| 1 | 對違反法律援助條例等有關規定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法律援助條例》(國務院令第385號)第二十六條:法律援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一)為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人員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絕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人員提供法律援助的; (二)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財物的; (三)從事有償法律服務的; (四)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經費的。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的財物,由司法行政部門責令退還;從事有償法律服務的違法所得,由司法行政部門予以沒收;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經費的,由司法行政部門責令追回,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律師事務所拒絕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師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1個月以上3個月以下停業整頓的處罰。 第二十八條: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1個月以上3個月以下停止執業的處罰:(一)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擅自終止法律援助案件的; (二)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財物的。有前款第(二)項違法行為的,由司法行政部門責令退還違法所得的財物,可以并處所收財物價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律師辦理法律援助案件違反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按照律師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條:司法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在法律援助的監督管理工作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江西省法律援助條例》第二十九條:法律服務機構不得拒絕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不得拖延安排本機構的法律援助人員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人員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接受、拖延或者擅自終止法律援助,不得將承辦的法律援助案件轉交他人辦理,不得收受任何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不得對受援人隱瞞案件基本情況或者泄露案件當事人隱私。 第三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法律援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法律援助工作中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律師事務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視其情節給予警告、停業整頓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的處罰,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特別嚴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依法吊銷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基層法律服務所、公證機構、司法鑒定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停業整頓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的處罰。 第四十條:律師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給予停止執業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的處罰。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公證員、司法鑒定人、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適用簡易程序案件,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適用普通程序辦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9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 不予處罰:初次違法、危害輕微并及時改正;無違法所得且主動糾正; 從輕處罰:主動消除/減輕危害后果;主動退賠、挽回損失 減輕處罰:主動供述未掌握的違法事實;采取補救措施挽回重大損失; 一般處罰:不具備其他階次情節,危害后果一般 從重處罰:多次違法屢教不改;違法所得數額大;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阻礙執法、偽造證據;侵害弱勢群體權益 |
行政復議機關:新余市渝水區人民政府或新余市司法局
聯系電話:0790-7112188 0790-6441377 辦公地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區站前西路延伸段 江西省新余市仙來中大道272號 郵政編碼:338000 |
| 2 | 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基層法律服務所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38號)第四十六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并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罰款數額最高為三萬元:(一)超越業務范圍和訴訟代理執業區域的;(二)以貶損他人、抬高自己、虛假承諾或者支付介紹費等不正當手段爭攬業務的;(三)曾擔任法官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擔任原任職法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的;(四)冒用律師名義執業的;(五)同時在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律師事務所或者公證機構執業,或者同時在兩個以上基層法律服務所執業的;(六)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七)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詐性的,仍為其提供幫助的;(八)在代理活動中超越代理權限或者濫用代理權,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九)在同一訴訟、仲裁、行政裁決中,為雙方當事人或者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代理的;(十)不遵守與當事人訂立的委托合同,拒絕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務義務,損害委托人合法權益的;(十一)在調解、代理、法律顧問等執業活動中壓制、侮辱、報復當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十二)不按規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虛作假的;(十三)泄露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十四)以影響案件審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結果為目的,違反規定會見有關司法、仲裁或者行政執法人員,或者向其請客送禮的;(十五)私自接受委托承辦法律事務,或者私自收取費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額外報酬的;(十六)在代理活動中收受對方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財物或者與其惡意串通,損害委托人合法權益的;(十七)違反司法、仲裁、行政執法工作有關制度規定,干擾或者阻礙司法、仲裁、行政執法工作正常進行的;(十八)泄露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的;(十九)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故意協助委托人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二十)向有關司法人員、仲裁員或者行政執法人員行賄、介紹賄賂,或者指使、誘導委托人向其行賄的;(二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予處罰的其他行為。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實施上述行政處罰的同時,應當責令其改正。 2.《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37號)第三十六條:基層法律服務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并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罰款數額最高為三萬元:(一)超越業務范圍和訴訟代理執業區域的;(二)違反規定不以基層法律服務所名義統一接受委托、統一收取服務費,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費憑證的;(三)冒用律師事務所名義執業的;(四)以貶損他人、抬高自己、虛假承諾或者支付介紹費等不正當手段爭攬業務的;(五)偽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執業證的;(六)違反規定變更本所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合伙人、住所和章程的;(七)不按規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虛作假的;(八)違反財務管理規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處置本所資產的;(九)聘用未獲準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的人員以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名義承辦業務的;(十)放縱、包庇本所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違法違紀行為的;(十一)內部管理混亂,無法正常開展業務的;(十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予處罰的其他行為。 | 適用簡易程序案件,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適用普通程序辦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9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 不予處罰:初次違法、危害輕微并及時改正;無違法所得且主動糾正; 從輕處罰:主動消除/減輕危害后果;主動退賠、挽回損失 減輕處罰:主動供述未掌握的違法事實;采取補救措施挽回重大損失; 一般處罰:不具備其他階次情節,危害后果一般 從重處罰:多次違法屢教不改;違法所得數額大;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阻礙執法、偽造證據;侵害弱勢群體權益 |
行政復議機關:新余市渝水區人民政府或新余市司法局
聯系電話:0790-7112188 0790-6441377 辦公地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區站前西路延伸段 江西省新余市仙來中大道272號 郵政編碼:338000 |
| 3 | 對律所及律師承辦法律援助事項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主席令第76號)第五十二條 縣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對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執業活動實施日常監督管理,對檢查發現的問題,責令改正;對當事人的投訴,應當及時進行調查。縣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認為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違法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向上級司法行政部門提出處罰建議。 《律師執業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34號修訂)第五十條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對其執業機構在本行政區域的律師的執業活動進行日常監督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檢查、監督律師在執業活動中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職業道德、執業紀律的情況; (二)受理對律師的舉報和投訴; (三)監督律師履行行政處罰和實行整改的情況; (四)掌握律師事務所對律師執業年度考核的情況; (五)司法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規定的其他職責。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在開展日常監督管理過程中,發現、查實律師在執業活動中存在問題的,應當對其進行警示談話,責令改正,并對其整改情況進行監督;對律師的違法行為認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向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提出處罰建議;認為需要給予行業懲戒的,移送律師協會處理。 |
制定檢查計劃—開展“雙隨機、一公開”檢查—匯總、反饋檢查結果 | / | 監督機關:渝水區司法局
受理機構:渝水區司法局辦公室 聯系電話:0790-7112180 辦公地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區站前西路延伸段 郵政編碼:338000 |
| 4 | 對基層法律服務所日常執業和內部管理情況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37號)第三十四條: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所的日常執業活動和內部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對基層法律服務所進行檢查,要求基層法律服務所報告工作、說明情況、提交有關材料。司法所可以根據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要求,承擔對基層法律服務所進行指導監督的具體工作。 第三十六條:基層法律服務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并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罰款數額最高為三萬元:(一)超越業務范圍和訴訟代理執業區域的;(二)違反規定不以基層法律服務所名義統一接受委托、統一收取服務費,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費憑證的;(三)冒用律師事務所名義執業的;(四)以貶損他人、抬高自己、虛假承諾或者支付介紹費等不正當手段爭攬業務的;(五)偽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執業證的; (六)違反規定變更本所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合伙人、住所和章程的;(七)不按規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虛作假的;(八)違反財務管理規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處置本所資產的;(九)聘用未獲準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的人員以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名義承辦業務的;(十)放縱、包庇本所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違法違紀行為的;(十一)內部管理混亂,無法正常開展業務的;(十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予處罰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條: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所實施行政處罰的同時,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期滿后仍不能改正,不宜繼續執業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予以注銷。 |
制定檢查計劃—開展“雙隨機、一公開”檢查—匯總、反饋檢查結果 | / | 監督機關:渝水區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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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情況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38號)第四十四條: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日常執業活動和遵守職業道德、執業紀律的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執業情況進行檢查,要求有關人員報告工作、說明情況、提交有關材料。司法所可以根據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要求,承擔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進行指導監督的具體工作。 | 制定檢查計劃—開展“雙隨機、一公開”檢查—匯總、反饋檢查結果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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