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醫療保障局、衛生健康委、市場監督管理局:
近年來,我省積極推進藥品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以下簡稱“集采”),降價減負成效明顯,但仍有部分公立醫療機構(含駐贛軍隊醫院、參加集采“三進”單位,以下簡稱“醫療機構”)在落地執行上打折扣,削弱了群眾的獲得感。為進一步促進集采“報、采、供、用、管”等環節有效銜接,解決集采落地執行問題,鞏固深化集采改革成果,按照《國家醫保局 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關于完善醫藥集中帶量采購和執行工作機制的通知》(醫保發〔2024〕31號)要求,結合我省集采落地執行實際,現就進一步優化集采落地執行管理提出以下意見。
一、加強采購需求量填報管理
(一)提高報量準確性。醫療機構應堅持為用而采,結合歷史實際使用量、臨床反饋、用藥趨勢、醫療技術進步等因素,準確合理確定采購需求量,提高報量與臨床實際使用量的匹配度。醫療機構完成采購需求量填報后,應按要求提交由院長或黨委書記簽字并加蓋院公章的承諾函。支持全省緊密型縣域醫共體作為整體進行統一報量、統一采購、統一配送、統一結算、統一考核,保障基層上下用藥銜接。鼓勵基層醫療機構、民營醫療機構、零售藥店積極參加集采“三進”工作并合理填報采購需求量,方便群眾就近購買中選藥品。
(二)嚴把報量審核關。各級醫保部門應嚴把審核關,對于報量較上一年度實際采購量減少超過20%或增加超過150%的醫療機構,應要求其作出說明。對有量不報或報量嚴重不足且影響落地執行的醫療機構,各級醫保部門應視情況會同同級衛生健康部門約談其主要負責同志,并通報至同級紀檢監察部門。
二、確保中選產品及時入院
(三)及時發布集采執行文件。集采牽頭部門應按要求及時發布各批次藥品醫用耗材集采中選結果落地執行文件,包括集采中選(備選)結果、醫保支付政策、產品供應清單、約定采購量等;統籌安排各批次集采中選結果執行時間,原則上執行文件的發布時間與落地時間之間不少于20個工作日。
(四)及時組織簽訂購銷協議。省級醫保部門應及時組織醫療機構、醫藥企業通過招采子系統簽訂三方協議或上傳線下簽訂的三方協議。對未在招采子系統發起或未按規定簽訂(上傳)三方協議的醫療機構,由各設區市醫保部門按照統籌區定點醫藥機構協議管理相關規定處置。對長期未響應不簽三方協議導致醫療機構無法正常采購、影響臨床使用的企業,省級醫保部門視情節取消相關企業中選資格或按規定開展信用評價。各批次集采結果落地執行第3個月起,各級醫保部門要組織對本轄區內醫療機構中選產品進院情況開展排查,督促尚未完成進院采購的醫療機構盡快完成中選產品進院工作。
(五)及時開展集采政策解讀。各級醫保部門每年應組織轄區內醫療機構開展集采政策解讀和招采子系統操作培訓,全面準確解讀集采政策。醫療機構要完善內部運行管理機制,不得以費用控制、藥占比、醫療機構用藥品種規格數量要求、藥事委員會審定等為由,影響和限制中選產品的進院、使用與供應保障;要充分發揮醫務人員的引導作用,做好臨床用藥和集采政策的解釋說明工作。
(六)嚴格落實陽光采購要求。醫療機構應通過招采子系統“全品種、全數量”采購所需藥品和醫用耗材。對于臨床必需或急需的未掛網藥品和醫用耗材,允許采取醫療機構先采購使用,企業后補辦掛網手續的臨時性措施,具體由醫療機構與供貨企業議定采購價格,并于7個工作日內在平臺備案采購數量和采購價格。
三、促進中選產品合理使用
(七)優先采購使用中選產品。醫療機構應根據集采中選產品清單及時完善供應目錄,嚴格落實按藥品通用名開具處方的要求,確保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選擇使用集采中選產品。醫療機構應按計劃采購集采中選產品,盡量避免突擊采購或長時間中斷采購;要及時掌握本院約定采購量完成進度、中選產品采購數量占比、非中選產品采購等情況,發現問題主動自查自糾,促進科學合理用藥。鼓勵醫療機構對實際需求量超出約定采購量以外的部分,優先采購中選產品或質價相宜的產品。醫療機構應準確理解和執行集采政策,不得對非中選產品“一刀切”簡單停用。
(八)完善院內考核管理制度。醫療機構應將合理、優先使用集采中選產品與內部考核辦法和薪酬制度掛鉤。醫療機構要在處方點評中加大對集采品種的點評力度,對于不合理大量使用高價非中選藥品的科室和醫生予以定期通報;對于無正當理由開具高價非中選藥品的醫生,按照處方管理有關規定處理。醫療機構醫保支付資格管理對象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要求使用高價非中選產品被醫保部門通報的,屬地醫保部門按照醫保支付資格管理有關規定記分。
(九)加強集采執行監測通報。省級醫保部門按季度做好全省集采執行情況監測,按照“分類分級、平臺取數、動態監測”的原則,對集采約定采購量完成進度、集采藥品醫用耗材采購金額占省平臺藥品醫用耗材總采購金額比例(計算口徑見附件1)、“報而不采、采而不報、采而不足、采非不采中、采高不采低”等明顯采購異常情況進行通報。醫療機構等級和類別由屬地醫保部門確認。各級醫保部門定期督導執行不力的醫療機構限期整改;對限期整改不到位的,會同同級衛生健康部門聯合開展約談,必要時開展專項檢查或公開問詢,并將有關線索移交審計、紀檢監察部門。
四、加強中選產品供應保障
(十)保障中選產品及時供應配送。中選企業要嚴格落實保障質量和供應的第一責任人責任,優先選擇管理規范、設施完備、覆蓋面廣、供應及時的配送企業,按照采購協議足量供貨,超出約定采購量的部分也應繼續供貨,確保在采購周期內滿足醫療機構中選產品的采購需求。配送企業應及時響應醫療機構訂單并做好配送,提升中選產品配送率。集采中選產品貨款實行醫?;鹋c醫藥企業直接結算,由醫保部門按月對中選產品的采購貨款進行直接結算。
(十一)強化供需對接信息化支撐。健全醫保部門、醫療機構、生產企業、配送企業四方聯絡機制,省級醫保部門依托招采子系統建立集采問題直報模塊,優化處置流程。醫療機構在招采子系統集采問題直報模塊中上報的集采中選產品供應問題,由屬地醫保部門協調解決,無法解決的及時報上級醫保部門。由于不可抗力等因素影響中選產品供應的,省級醫保部門根據情況適時啟動備供機制,并指導醫療機構做好采購。
(十二)提升短時間需求激增應急處置能力。各級醫保部門要指導醫療機構增強采購的前瞻性和計劃性,充分考慮正常交貨周期和季節性、流行性疾病導致臨床需求變化的因素。流行性疾病發生時,確實出現集采品種短時間需求激增的,要督促中選企業優先供應主供地區,并充分挖掘備供企業以及本地區非主供、非備供中選企業供應潛力。出現需求大幅波動時,督促配送企業履行配送責任,不囤積居奇,不違規倒貨竄貨,確保短時間需求激增的品種正常配送。各級衛生健康部門要指導醫療機構合理下單、不過度囤積,統籌做好醫療機構間調劑使用,加大療效類似藥品的供應,加強科學引導,不盲目指定具體品牌。
(十三)加強供應配送監測處置。省級醫保部門按季度通報配送及時率未達到90%的企業,對連續2個季度不達標的企業開展約談,對連續3個季度不達標的企業暫停醫保基金直接結算,對連續4個季度不達標的企業,經行政認定后適用信用評價有關規定。
(十四)加強監測處置結果應用。省級醫保部門探索建立集采中選企業供應情況評分機制,評分結果用于信用評價、接續采購、省級集采等工作。按照訂單配送率、醫療機構訴求反映及時解決比例以及部門約談督導整改完成情況等,結合訂單響應率、配送及時率等,對相關中選企業供應情況進行評分。對配送及時率90%以下的中選企業,根據不同層次給予報量風險提示、減少約定采購量、取消其參與集采資格懲戒。
五、加強中選產品質量監管
(十五)推進應用藥品追溯碼。省級藥品監管部門負責監督省內集采中選藥品企業按要求對各級銷售包裝單元賦予藥品追溯碼,推動醫保藥品追溯碼信息規范采集應用。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會同同級衛生健康部門負責指導督促轄區內醫療機構建立并實施藥品追溯制度,按要求掃碼并提供追溯信息,保證藥品可追溯。各級醫保部門負責督促醫保定點醫藥機構進行醫保結算藥品追溯碼信息采集上傳,落實醫保藥品追溯碼“應采盡采、依碼結算、依碼支付”管理要求,對未按要求上傳藥品追溯碼信息的醫保基金不予結算。
(十六)加強中選產品質量監督處置。省級醫保部門定期將集采中選產品的生產、流通、使用單位名單抄送省級藥品監管部門。省級藥品監管部門負責做好集采中選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工作,對省內集采中選生產企業全覆蓋監督檢查、對中選品種開展重點抽驗,督促企業持續合規生產,對發現問題的產品和企業及時通報醫保部門,聯合研判與處置并依法公開監管信息。醫療機構在中選產品使用過程中要加強不良反應監測報告,對可能存在質量風險的應暫停使用并及時告知產品生產企業,有關質量安全問題線索通過國家藥品不良反應或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系統上報,并向屬地衛生健康部門和藥品監管部門報告。
六、深化醫藥價格治理
(十七)加強價格風險處置。各級醫保部門應及時處理涉及采購的價格風險處置、日常投訴舉報等,綜合運用監測預警、成本調查、函詢約談、信息披露、暫停掛網等措施,對藥品和醫用耗材采購工作進行常態化監管。各級醫保部門應配合衛生健康部門,對國家及省級短缺藥品清單及臨床必需易短缺藥品重點監測清單品種開展重點監測,對短缺藥品異常高價和異常配送情況及時核查處置。
(十八)探索醫療服務價格協同聯動。在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外單獨收費的耗材,集采擠出虛高價格水分后,與該耗材緊密關聯的手術治療類項目應當優先納入當年調價評估范圍,必要時實施專項調整,現行價格低于周邊地區或全國中位價格的加快實施調整。探索制定有差別的價格政策,按要求使用中選產品的醫療機構可優先執行調價結果,未按要求使用中選產品的醫療機構暫緩執行調價結果。耗材包含在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內收費的,應結合耗材采購成本變化情況,動態調整醫療服務價格,切實體現醫務人員勞務價值。
七、優化集采執行考核
(十九)集采考核不搞“一刀切”。醫療機構未完成約定采購量或非中選藥品采購比例超過執行通知規定要求的,相關品種視為考核不合格。因納入國家和本省份重點監控合理用藥藥品目錄、發生公共衛生事件、臨床指南藥物推薦級別變化等,導致臨床需求發生重大變化、醫療機構未完成中選藥品約定采購量的,可不考核相關中選藥品約定采購量完成情況。醫療機構采購備供企業的藥品,以及價格低于中選藥品且達到同等質量療效的非中選藥品或可替代藥品,不納入執行情況考核范圍;中選藥品出現供應問題的,經約談后中選企業仍無法保障供應,相應中選藥品不計入集采執行情況考核范圍,醫療機構可采購備供企業藥品或非中選藥品。考慮醫用耗材迭代升級、注冊變更、退市停產等因素,可參照集采分組按組考核同企業約定采購量完成情況。
(二十)強化集采考核結果應用。醫療機構采購和使用集采中選產品情況,納入醫保定點協議管理、醫保定點醫藥機構績效分級管理和全省二級以上公立醫院綜合考核內容。各級醫保部門要將集采中選產品執行情況差的醫療機構視情節嚴重程度納入醫?;?/span>專項檢查。推進集采醫保資金結余留用與醫保支付方式改革相銜接,綜合體現對醫療機構采購使用中選藥品和耗材的正向激勵。
八、協同推進綜合監管
(二十一)加強行風治理。省級醫保部門建立行風治理協調溝通機制,將集采中選產品使用情況常態化納入糾正醫藥購銷領域和醫療服務中不正之風監管內容。各級醫保部門、衛生健康部門要通過醫療機構采購數據監測,為打擊“帶金銷售”、醫療腐敗提供線索,對于查實的問題按照職責權限依法依規從嚴處理,對可能存在的涉嫌違法違紀問題及拒不整改的機構和個人,向紀檢監察、公安等相關部門移交問題線索。
(二十二)加強協同聯動。醫保、衛生健康、藥品監管等相關部門按照省藥品醫用耗材集中采購聯席會議機制職能分工,對醫療機構反映集采中選產品供應配送不及時、不足量、藥品劑型規格不適宜、包裝不合理、批號印刷不清晰等問題,加強工作會商和聯合處置。各設區市醫保部門在每年1月和7月的10日前,向省級醫保部門書面報送藥品和醫用耗材集采中選結果落地執行問題處置情況報告,形成上下貫通、分級應對、協同高效、整體發力的集采監管格局,推動集采改革向縱深發展,持續釋放集采惠民利民紅利。
本實施意見自2026年1月1日起執行,之前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執行期間如國家和省有新規,從其規定。
江西省醫療保障局 江西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江西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26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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