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醫療保障局、衛生健康委員會:
根據《江西省醫療保障局江西省衛生健康委員會關于印發<江西省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贛醫保字〔2019〕40號)要求,經研究,決定公布新增和修訂部分價格項目,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次共新增44個醫療服務價格項目(項目編碼共49條,詳見附件1)。新增項目在全省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中試行,試行期2年。在試行期內,醫療機構應綜合考慮服務成本、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自主制定新增項目試行價格,并保持價格穩定。公立醫療機構制定的試行價格,應按價格管理權限報所屬醫療保障部門備案。
二、本次共修訂18個醫療服務價格項目(項目編碼共28條,詳見附件2),其中刪除1個項目“病原體核糖核酸擴增定性檢測”,合并入“各類病原體核酸檢測”。
三、醫療機構應嚴格執行價格公示等有關規定,及時將開展的新增和修訂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發布在主要服務場所或官方網站,接受社會監督。
四、各設區市醫療保障、衛生健康部門應對新增和修訂的醫療服務價格項目開展情況進行評估檢查。相關醫療機構應在試行期滿前6個月,向設區市醫療保障、衛生健康部門提交新增和修訂醫療服務價格項目收費標準轉歸申請,按規定辦理。
五、本通知自2024年8月1日起執行。若國家或我省有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
江西省醫療保障局江西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4年7月17日
(此件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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