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溪鄉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規范全鄉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應急管理和應急響應程序,及時有效地實施應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維護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家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江西省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新余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新余市渝水區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本鄉行政區域內下列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應對工作:
⑴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10人以下中毒(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⑵需要鄉安全生產應急指揮部處置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1.4 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安全第一。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把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最大限度地減少安全生產事故災難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危害作為首要任務。
(2)統一指揮,分級負責。在鄉安全生產應急指揮部統一部署下,各部門、各村委按照各自職責和權限,負責有關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管理和應急處置工作。
(3)條塊結合,以塊為主。按照屬地管理和“就地、就近、快速、有效”的原則,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工作實行鄉黨委、政府行政領導負責制,各有關部門、各村委予以支持配合,同時充分發揮企業的自救作用。
(4)依靠科學,依法規范。充分依托上級專家作用,實行科學民主決策。協助上級部門,依法規范應急救援工作,確保應急預案的科學性、權威性和可操作性。
2 組織體系
2.1 領導機構與職責
設立新溪鄉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鄉安全生產應急指揮部)作為新溪鄉全域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管理工作的領導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應對工作。
2.1.1 領導機構
總指揮:鄉黨委書記。
副總指揮:鄉應急工作分管班子成員。
成員單位:黨政辦、宣傳辦、應急辦、綜治辦、民政所、勞保所、交通站、財政所、衛建辦、農業辦、規劃所、派出所等部門。
2.1.2 職責:
(1)研究確定全鄉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工作重大事項決策;
(2)領導、組織、協調全鄉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和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
(3)在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發生時,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2.2 工作機構
鄉安全生產應急指揮部成員部門(以下簡稱成員部門)主要職責:
(1)應急辦負責組織協調事故災難應急救援。
(2)宣傳辦參與組織協調事故災難信息發布工作。
(3)綜治辦參與組織協調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和善后處置工作。
(4)派出所負責火災、公眾聚集場所等事故災難的應急救援;負責應急救援交通管制、治安保衛等。
(5)規劃所參與組織協調建筑施工等公用事業事故災難的應急救援。
(6)水利站參與組織協調水利等公用工程事故災難的應急救援。
(7)交通站參與組織協調交通事故災難的應急救援,協調應急救援所需的交通運輸保障。。
(8)農業站參與組織協調農機、果園等事故災難的應急救援。
(9)衛健辦負責參與組織協調醫療救援和衛生防疫工作。
(10)民政所負責參與組織協調應急救援物資保障和生活必需品的供應。
(11)民政所和勞保所負責組織協調群眾轉移安置工作、善后處置和工傷保險相關事務。
其它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對工作的需要,在鄉安全生產應急指揮部的組織、協調下做好相關工作。
2.3 辦事機構
鄉安全生產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鄉應急辦,主任由鄉應急辦主任兼任,主要職責:
(1)執行鄉安全生產應急指揮部的指示和決定。
(2)負責全鄉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工作的綜合協調及相關組織管理工作。
(3)負責接收、匯總、分析有關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信息,向鄉安全生產應急指揮部提出處理意見。
(4)協調鄉有關部門及各村委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機構的應急救援工作。
(5)組織指導全鄉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演練。
(6)鄉安全生產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2.4 現場指揮部
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發生后,鄉安全生產應急指揮部應立即在事發地設立現場指揮部。
現場指揮部依據事故災難的性質和危及程度,通過整合資源,組建人員搶救、醫療救護、工程搶險、治安保障、物資保障、交通運輸保障、善后處置、事故調查等應急救援組,迅速展開救援工作。
3 預警預防機制
3.1 預測
(1)各村委、各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監測網絡,劃分監測區域,確定監測點,明確監測項目,提供必要的設備、設施,并配合專、兼職人員,建立常規數據的監測、風險分析與分級等制度。
(2)各有關部門、各村委建立健全本部門、本地重大危險源信息監控方法與程序,進行風險分級。建立完善重特大事故隱患和重大危險源監控數據庫,并及時更新。
(3)自然災害、公共衛生和社會安全等方面的突發事件可能引發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信息,有關各類應急指揮機構均應及時通報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指揮機構,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指揮機構應當及時分析處理。
3.2 接警、報警
(1)鄉安全生產應急辦公室設立全鄉安全生產事故災難信息接收平臺,接收鄉政府辦公室通報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信息和指令;接收各村委、各有關部門以及各類監測機構等報送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信息。
鄉安全生產應急辦公室接報后及時向鄉政府辦公室報告,同時按程序向區安委會辦公室報告。
(2)安全生產事故災難出現征兆或發生時,知情單位或個人應當立即通過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報警電話0790-7087686和其他各種途徑報告,不得隱瞞、緩報、謊報。
(3)事故報告內容應當包括:
①報告單位或聯系人、聯系方式,報告時間;
②事故類型;
③事故基本情況。主要有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初步判定的傷亡情況、導致事故的初步原因、搶險情況、救護情況、財產損失、已脫險和受險人群、現場指揮機構及聯系人、聯系方式;
④預計事故事態發展情況;
⑤需要支援的項目。
(4)鄉安全生產應急辦公室接到鄉外對本鄉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有關安全生產事故災難信息的通報后,及時向鄉政府辦公室報告,并通報各地、各有關單位。
3.3 預警
(1)鄉安全生產應急辦公室對安全生產事故災難信息進行分析、判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向鄉安全生產應急指揮部建議做出事故預警決定:
①重大危險源失控或有可能失控的;
②已發生的事故有可能導致其他事故發生的;
③其他地區發生的事故有可能影響本地區的;
④下一級事故發生后,事故影響在擴大或有可能擴大的;
⑤事故發生后,應急救援力量不足的。
(2)事故預警決定經鄉安全生產應急指揮部做出并發布。
(3)各村委、各有關部門按照預警決定和各自職責,迅速做好有關準備工作。
(4)預警結束,由鄉安全生產應急指揮部向社會發布解除預警的信息。
4 應急響應
4.1 先期處置
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發生后,發生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迅速組織人員開展自救;事故發生地村委、相關部門在及時上報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情況的同時,要對事故進行先期應急處置,根據需要和可能組織群眾開展自救互救。
鄉安全生產應急指揮部下達啟動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組織、協調、指揮各有關部門、單位、專業應急隊伍,及時有效地進行處置,控制事態。
4.2 分級響應
應急響應堅持屬地為主的原則,按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應急響應可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一般(Ⅳ級)四級。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啟動Ⅰ級響應:
①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特別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②需要緊急轉移安置10萬人以上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③超出省人民政府應急處置能力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④跨省級行政區、跨領域(行業和部門)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⑤國務院領導同志認為需要國務院安委會響應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啟動Ⅱ級響應:
①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②超出設區市人民政府應急處置能力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③跨設區市行政區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④省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響應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啟動Ⅲ級響應:
①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危及3 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較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②超出縣區級人民政府(管委會)應急處置能力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③發生跨縣區級行政區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④設區市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響應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啟動Ⅳ級響應:
①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10人以下中毒(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一般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②超出鄉鎮辦、管委會人民政府(管委會)應急處置能力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③發生跨鄉鎮級行政區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④區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響應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本文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Ⅰ級應急響應由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或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實施、Ⅱ級應急響應由省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指揮部組織實施,Ⅲ級應急響應由市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指揮部組織實施,Ⅳ級響應由區安全生產應急指揮部組織實施。
4.2.1成員單位的響應
Ⅳ級以上應急響應時,根據發生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類別,各成員部門按照其職責和預案進行響應。
4.2.2鄉安全生產應急辦公室的響應
Ⅳ級以上應急響應時,鄉安全生產應急辦公室的響應:
(1)及時向鄉政府辦公室和區政府應急辦報告安全生產事故災難基本情況、事態發展和救援的進展情況。
(2)擬定現場指揮部成員名單,經鄉安全生產應急指揮部批準后,及時組建現場指揮部。
(3)加強與各村委、各有關部門的溝通,隨時掌握事態發展情況。
(4)邀請專家指導現場應急救援,根據有關部門和專家的建議,為現場指揮部提供技術支持。
(5)需要應急力量支持時,向鄉政府辦公室和區應急委員會提出請求。
(6)組織協助上級處置一般、較大、重大、特別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
(7)按鄉安全生產應急指揮部的決定,協調落實其他有關事項。
4.2.3現場指揮部的響應
(1)在鄉安全生產應急指揮部的領導下,具體負責指揮事故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2)迅速設立現場指揮部營地,確定應急救援的實施方案、警戒區域、安全措施。
(3)全面掌握事故發展態勢,及時向鄉安全生產應急指揮部報告事故及救援情況,為鄉安全生產應急指揮部決策提出建議。
(4)負責對事態的監測與評估。
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相關部門、村委要及時向現場指揮部提供事故應急救援有關的基礎資料以及提供事故前的監督檢查有關資料。
現場指揮部組織調動本轄區社會力量參與應急救援工作。根據需要,向鄉安全生產應急指揮部申請轄區外的社會力量支援,鄉安全生產應急指揮部協調各村委、各有關部門組織有關社會力量進行支援。
現場指揮部成立事故原因分析小組、組織專家分析事故原因和發展趨勢,預測事故后果,為制定現場搶救方案提供支持。分析報告及時上報鄉安全生產應急指揮部,鄉安全生產應急指揮部及時上報區安全生產應急指揮部。
4.2.4特殊情況的處理
安全生產事故災難中有港澳臺或外國籍人員傷亡、失蹤、被困或者可能影響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有關機構或有關國家進行通報時,由鄉安全生產應急指揮部及時上報區僑辦、臺辦,由區僑辦、臺辦按規定渠道上報國家有關部門。
4.3 基本響應
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啟動后,鄉安全生產應急指揮部組織、協調各有關部門、村委和各救援隊伍,開展搶險救援、醫療救護、人員疏散、現場監測、治安警戒、交通管制、工程搶險、安全防護、社會動員、損失評估等應急處置工作。
(1)搶險救援
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發生后,事發地村委和有關部門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工作,并及時向上一級政府報告。
(2)現場監控
鄉級現場指揮部組織技術力量和救援隊伍加強對事故現場的監控,出現急劇惡化的特殊險情時,在充分考慮專家和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根據區級現場指揮部指示,依法及時采取緊急處置措施,果斷控制或切斷災害鏈,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發生。
事故發生地派出所應當迅速組織警力進行現場治安警戒和管理,設立警戒區和警戒哨,加強對重點地域、重點場所、重點人群、重要物資設備的防范保護,維持現場秩序,及時疏散群眾。
(3)醫療衛生救助
現場指揮部下設醫療救護組,由鄉健辦負責人為組長,事故發生地村委負責人、衛生院負責人、事故單位負責人為成員,負責協調組織醫療資源,設立臨時醫療救護點,全力以赴搶救傷員,并做好防疫工作。
(4)交通管制和運輸保障
現場指揮部下設交通管制和運輸保障組,由派出所負責人為組長,交通站和事故發生地村委負責人為成員。負責采取交通管制措施,限制人員進出交通管制區域,調派運輸工具,確保運輸道路和航道暢通無阻,將救援物資以最快的速度送達目的地。
(5)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
在處置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時,對事發地現場的安全情況進行科學評估,確實保障現場應急工作人員的人身安全。現場應急救援人員應根據需要攜帶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應急救援人員進入和離開事故現場的相關規定。現場指揮部根據需要具體協調、調集相應的安全防護裝備。需要公眾參與時,應當對公眾講解必要的安全防護知識。
(6)群眾的疏散和防護
現場指揮部負責組織群眾的安全防護工作。
①事故單位應當與事發地村委建立應急互動機制,確定保護群眾安全需要采取的防護措施。
②決定應急狀態下群眾疏散、轉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圍、路線、程序。
③指定有關部門負責實施疏散、轉移。
④啟用應急避難場所。
⑤實施醫療救治、疾病預防和控制工作。
⑥負責實施治安管理。
(7)工程搶險
現場指揮部下設工程搶險組,由鄉項目辦主任為組長,項目辦干部為成員組成。負責組織協調被事故毀損的鐵路、公路、橋梁、電力等工程的搶修。
(8)調集征用
鄉安全生產應急指揮部有權緊急調集人員、資金和物資、交通工具和相關的設施、設備。
(9)物資保障
現場指揮部下設物資保障組,由鄉民政所負責人為組長,相關物資供應部門、救援物資生產企業負責人和事故發生地村委負責人為成員。負責救援所需物資的供應。
(10)社會力量的動員與參與
現場指揮部組織調動本行政區域內社會力量參與應急救援工作。
超出現場指揮部處置能力時,鄉人民政府向區政府申請本行政區域外的社會力量支援。
(11)現場檢測與評估
現場指揮部下設事故現場檢測與評估組,由鄉環保所負責人為組長,負責協助上級部門綜合分析和評價檢測數據,查找事故原因,評估事故發展趨勢,預測事故后果,為制訂現場搶救方案和事故調查提供參考。
(12)擴大應急
當事故態勢難以控制或有擴大、發展趨勢時,鄉安全生產應急指揮部應迅速報告鄉應急辦,并向區應急委員會辦公室報告。
(13)現場應急結束
通過應急處置,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現場情況穩定,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停止采取應急處置措施的,由區級現場指揮部確認和批準,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結束。
4.4 指揮與協調
進入Ⅳ級及Ⅳ級以上響應后,各成員部門、各村委立即按照預案組織相關應急救援力量,實施應急救援。
鄉安全生產應急辦公室根據事故災難的情況開展應急救援協調工作。通知有關部門、村委按照應急預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關應急隊伍受現場指揮部統一指揮,共同實施搶險救援和緊急處置行動。
現場指揮部負責現場應急救援的指揮,事故單位和先期到達的應急救援隊伍必須迅速、有效地實施先期處置,事故災難發生地村委負責協調,全力控制事故發展態勢,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發生。
發生在一些特殊領域或者涉及多個領域、跨縣(區)行政區、影響嚴重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時,由區安全生產應急指揮部組織協調指揮,鄉安全生產應急指揮部配合。
4.5 信息發布
較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信息發布,由鄉安全生產應急指揮部配合區安全生產應急辦公室會同區委宣傳部、牽頭處置事故的區政府主管部門負責。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宣傳辦要指定專人配合區級新聞輿論工作,微信公眾號、抖音號等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做好信息發布工作。
4.6 應急結束
當遇險人員獲救,事故現場得以控制、環境符合有關標準、導致次生、衍生事故隱患消除后,經現場指揮部確認和批準,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結束,鄉安全生產應急指揮部報區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指揮部批準應急結束,應急救援隊伍撤離現場。
宣布應急狀態結束后,有關部門和村委應按照預案和行動方案的要求,及時補充應急救援物資和設備,重新回到應急準備狀態。
5 后期處置
5.1 善后處置
(1)組織民政等有關部門迅速設立受影響人員安置場所和救濟物資供應站,依法做好受影響人員安置和救濟款物的接收、發放、使用與管理工作,保障受影響人員基本生活,并做好受難人員及其家屬的安撫工作。
(2)衛健辦及時做好事故災難現場的消殺、消毒及疾病預防與控制工作。環保、環衛所,做好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現場污染物的收集、清理與處理工作。加強對現場環境質量的監測工作。
(3)及時歸還緊急調集、征用的物資,不能及時歸還或者損耗的,依照國家規定予以補償。
(4)對安全生產事故災難中的傷亡人員,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后續治療或撫恤。
5.2 保險
加強有關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保險工作,企業事業單位應依法參加社會工傷保險,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積極參加災害事故商業保險。
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發生后,勞保所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配合上級部門做好后續工作。
5.3 社會救助
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社會性救濟救助制度,建立救助基金,積極提倡和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個人捐助社會救助資金,積極鼓勵和利用社會資源進行救濟救助。
5.4 總結備案
應急結束后,鄉安全生產應急指揮部及時總結事故災難搶救工作的經驗和教訓,為加強和改進應急管理,完善應急預案,建立健全應急救援體系提供有益的借鑒,并將情況書面報送鄉人民政府和區級安全生產應急辦公室。
5.5 事故調查
鄉安全生產應急指揮部配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經同級人民政府授權的部門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組織事故調查組,對有關安全生產事故災難進行調查。
6 保障措施
各村委、有關部門根據本預案切實做好應對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人力、物力、財力、交通運輸、醫療衛生、物資保障等工作,保證應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事故發生地群眾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復重建工作的順利進行。
6.1 通信與信息保障
依托和充分利用公用通信、信息網,逐步建設安全生產應急處置專用通信與信息網絡。建立完善全鄉重大危險源和救援力量信息數據庫;規范信息獲取、分析、發布、報送格式和程序。
6.2 救援裝備保障
6.2.1 各村委、有關部門要按照平戰結合的原則,加強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設施、裝備建設。
6.2.2 鄉安全生產應急辦公室建立有關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設施裝備數據庫,并根據情況變化隨時更新。
6.2.3 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設施、裝備所在村委、相關部門要建立嚴格的責任制,確定責任人,能夠隨時投入救援和搶險工作。
6.3 應急隊伍保障
各村委和有關部門要積極組織引導和借助社會資源,建立各類社會化、群眾性的搶險救援隊伍。
6.4 資金保障
6.4.1 所需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準備和救援工作資金在年度預算安排的預備費中解決。處置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所需經費,按照現行事權、財權劃分原則,分級負擔。根據實際情況請求區級適當給予支援。對受安全生產事故災難影響較大的,按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給予補償或救助。
6.4.2 鼓勵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包括國際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捐贈和援助。
6.5 物資保障
6.5.1 各部門、各村委按照有關應急預案的要求,做好相關物資保障工作。
6.5.2 鄉安全生產應急辦公室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應急預案的規定,建立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物資儲備制度,保障應對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物資供應。
6.5.3 鄉安全生產應急辦公室和有關成員單位應當建立有關數據庫,并根據情況變化及時更新,其內容包括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所需物資的種類、數量、存放地點、更新年限等。
鄉安全生產應急辦公室一般3年組織一次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物資生產潛力調查。
6.5.4 對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工作需要而緊缺且缺乏生產能力的物資,應當在保證一定數量儲備的基礎上,與有關省、市、區建立暢通的物資調劑供應的渠道。
6.6 基本生活保障
鄉民政所做好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確保災區群眾有飯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處、有病能得到及時醫治。
6.7 醫療衛生保障
6.7.1 衛健辦應當加強急救醫療服務網絡的建設,配備相應的醫療救援藥物、技術、設備和人員,提高衛生機構應對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救治能力。
6.7.2 衛健辦負責組建醫療衛生應急專業技術隊伍;建立醫療動態數據庫,并擬訂醫療救護保障計劃,明確各類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衛生應急準備措施,醫療救護隊伍和醫療衛生設備、物資等的調度方案。
6.7.3 醫療急救機構負責院前急救工作;各級醫院負責后續專科救治工作;紅十字會等群眾性救援組織和隊伍應當積極配合專業醫療救護隊伍,開展群眾性衛生救護工作。
6.8 交通運輸保障
交通站負責公路、水路運輸設施、車輛、船舶以及水路運輸秩序的保障工作;派出所負責道路運輸秩序的保障工作。
6.9 治安維護
派出所應當擬訂治安保障計劃,明確應急狀態下維持社會治安秩序的各項行動方案。
6.10 人員防護
鄉安全生產應急辦公室按照平戰結合的原則,根據實際情況以及不同突發公共事件的特點、現狀及其發展趨勢等實際情況,指定或者建立與本地人口密度、規模相適應的緊急避難場所;制定人員緊急疏散預案;對涉險人員和應急救援人員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提供必要的安全防護裝備,嚴格按照程序開展救援工作,確保人員安全。
6.11 公共設施
各成員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各類能源、物資供給以及配合上級部門做好有害物資的監測和處理。
6.12 技術保障
鄉安委會辦公室充分利用安全生產技術支撐體系的專家和機構,收集有關安全生產專業處置技術和裝備的信息,加強技術儲備。
6.13 宣傳、培訓和演習
6.13.1 公眾宣傳教育
鄉安全生產應急辦公室結合實際,負責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常識的宣傳工作、教育工作,提高全民安全防范意識。單位與所在地政府、社區建立互動機制,向周邊群眾宣傳相關應急知識。
通過微信公眾號、微信群等將事故災難應急報警電話、自救互救、防災減災常識告知公眾;中、小學校要加強應對事故災難的教育工作,提高公眾自救互救能力。
6.13.2 培訓
各有關部門、村委可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做好兼職應急救援隊伍的培訓,積極組織社會志愿者的培訓,提高公眾自救、互救能力。
將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管理課程納入黨政干部培訓內容。
6.13.3 演習
鄉安全生產應急辦公室負責監督指導鄉級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演習、演練工作,有關部門負責具體組織。
應急演習包括編制應急演習方案、明確演習任務、組織演習隊伍、確定演習范圍和場所、開展應急演習以及進行評價和總結等相關工作。
鄉安全生產應急辦公室定期組織聯合演習。演習結束后,鄉安全生產應急辦公室向鄉安全生產應急指揮部提交書面總結。
6.14 監督檢查
鄉安全生產應急辦公室負責對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的實施進行全過程的監督檢查。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須報區安全生產應急辦公室備案。
7 附則
7.1 預案管理與更新
隨著應急救援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門職責或應急資源發生變化,以及實施過程中發現存在問題或出現新的情況,鄉安全生產應急辦公室及時修訂完善本預案,上報鄉政府辦公室,經審定后實施,各村委和有關部門按照本預案的要求履行各自職責。
7.2 獎勵與責任追究
各村委、各相關部門對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處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安全生產事故災難重要情況或者應急處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依法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3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新溪鄉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3月20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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