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溪鄉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新溪鄉村集體資產資源發包管理規范》的通知
新府發〔2025〕13號
各村委:
《新溪鄉村集體資產資源發包管理規范》已經新溪鄉黨委、政府同意,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新溪鄉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日
新溪鄉村集體資產資源發包管理規范
一、工作職責
鄉政府負責轄區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信息的初審,并對交易價格和村級相關工作進行指導。
村委會負責交易信息的收集、整理、上報等相關工作。
二、交易條件
流轉交易的農村產權要素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權屬清晰;
(二)參與主體具有流轉交易農村產權要素的真實意愿;
(三)交易雙方必須是具有完全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四)流轉交易項目符合國家和我區有關法律法規、環境保護、農業產業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一體化建設規劃等政策規定。
三、交易要求
所有農村集體資產、資源流轉必須全部進渝水區農村產權交易中心進行交易。
四、合同主體
各村小組的集體資產資源所有權和收益權不變,一律委托給所屬村委會發包(租),由村委會作為合同主體進行發包(租)。各村委會要積極做好協商規范工作。
五、承包費(租金)
承包費(租金)要按照“尊重現實”的基本原則協商確定。對于承包費(租金)明顯偏低、顯失公平、侵害集體利益的,要嚴格按照《新溪鄉各類資產資源承包費(租金)指導價目表》(附件)執行,協議價格原則上不得低于指導價,價格低于指導價50%及以上的待發包資產資源必須報請鄉黨委政府同意。
合同中應明確承包費(租金)定期浮動機制,每 3—5年為一輪租期,在合同中明確每輪租期的具體租金金額。每輪租期需根據市場行情和雙方協商情況對承包費(租金)進行一次調整,原則上每次上浮比例不低于上一輪租金的10%。
六、合約期限
凡是涉及房屋等資產租賃類合同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對于林地、山地等確需超過二十年的發包行為,可以約定二十年承包期到期后,在同等條件下,原承包方可以優先續包并重新簽訂合同。
七、支付方式
支付方式原則上3—5年一輪租期支付一次,不建議一次性支付租金。確需一次性付清的,合同中要體現每輪價格增長變化。
附件1新溪鄉各類資產資源承包費(租金)指導價目表
附件2資源發包交易流程
附件3交易品種
附件1
新溪鄉各類資產資源承包費(租金)指導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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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類型 |
指導價 (元/畝/年) |
備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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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山地 |
70 |
含砍伐期在內,根據山地和林木長勢,密度幅度內評估協議,續簽可優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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稀疏林 |
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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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幼林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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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草田地 |
70 |
續簽可優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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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田 |
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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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田 |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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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面 (魚塘) |
150 |
所有養殖必須符合環保要求,續簽可優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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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園(場) |
150 |
續簽可優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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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 |
參照市場價面議 |
續簽可優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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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資源發包交易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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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產權交易中心 聯系電話:079021969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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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權中心來人現場核實發包資源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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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村小組按照產權交易中心要求收集發包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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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村小組與產權交易中心協商資產資源發包年限及價格并報鄉政府經濟發展辦公室審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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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權交易中心掛牌、村級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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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拍成功后由產權交易中心組織村委、村小組負責人與承包人簽訂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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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簽訂完之后五個工作日內把合同錄入三資管理平臺并將合同復印件交鄉經濟發展辦公室備案 |
附件3
交易品種
法律沒有限制的品種均可以入市流轉交易,流轉交易的方式、期限和流轉交易后的開發利用要遵循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現階段的交易品種主要包括:
(一)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養殖水面等的經營權,可以采取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轉交易,流轉期限不能超過法定期限。
(二)林權。是指集體林地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使用權以及承包到戶的林地經營權等,可以采取出租、轉讓、入股、作價出資或合作等方式流轉交易,流轉期限不能超過法定期限。
(三)“四荒”使用權。是指農村集體所有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使用權。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按照農戶承包土地經營權有關規定進行流轉交易;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可以采取轉讓、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轉交易。
(四)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是指由農村集體統一經營管理的經營性資產(不含土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包括集體所有的房屋建筑(住宅、商鋪、貨場、農貿市場等)等資產,可以采取承包、租賃、出讓、入股、合資、合作等方式流轉交易。
(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股權。即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股權的權利人將其享有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股權以轉讓、贈與等方式流轉給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六)農業生產設施設備。是指農戶、農民合作組織、農村集體和涉農企業等擁有的農業生產設施設備,可以采取轉讓、租賃、拍賣等方式流轉交易。
(七)農業類知識產權。主要包括涉農專利、商標、版權、植物新品種權、畜禽新品種權、地理標志、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和經省級認定的農業科技成果等,可以采取轉讓、許可使用、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轉交易。
(八)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即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使用權。可以按照規定出讓、出租、作價出資(入股)以及轉讓、轉租和抵押。除按照規定可以采取協議方式交易的外,應當采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進行公開入市交易。
(九)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即村民多余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權的流轉交易。農村村民由于買賣住房轉移集體土地使用權的,買方必須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符合申請宅基地條件。
(十)農民住房財產權。即農民依法獲得的宅基地上的住房的所有權和處置權。包括:繼承權、租賃權、針對本村村民的轉讓、租賃、抵押和出售權。
(十一)農村生物資產。即生長中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存欄待售的牲畜等消耗性生物資產和經濟林、薪炭林、產畜、役畜等生產性生物資產。
(十二)水權。即區域水資源使用權、取用水戶水資源使用權。
(十三)農村產權質(抵)押、融資服務。
(十四)農村產權交易方面的政策及市場咨詢。
(十五)其他。農村建設項目招標、產業項目招商和轉讓等。
下載正文:
新溪鄉村集體資產資源發包管理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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