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農業農村局、贛江新區社會發展局,廳機關各部門、廳屬各單位:
現將《江西省官方獸醫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2025年1月13日
江西省官方獸醫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業農村系統官方獸醫管理,規范和監督官方獸醫依法履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動物檢疫管理辦法》《江西省動物防疫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官方獸醫,是指具備規定的資格條件并經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任命,負責對動物、動物產品進行檢疫并出具檢疫證明的人員。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官方獸醫培訓考核、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官方獸醫的日常履職行為指導,協助做好培訓考核等工作。
第二章 任命和退出
第四條 實行官方獸醫任命制度。官方獸醫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在編人員,或者承接動物檢疫任務并接受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業務指導的鄉鎮(街道)等其他機構在編人員;
(二)從事動物檢疫工作;
(三)具有畜牧獸醫水產初級以上職稱或者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或者從事動物防疫等相關工作滿三年以上;
(四)接受崗前培訓,并經考核合格;
(五)符合農業農村部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任命為官方獸醫:
(一)曾被撤銷官方獸醫資格的;
(二)受黨紀處分或者政務處分,尚在影響期內的;
(三)其他不符合官方獸醫任命條件的。
第六條 官方獸醫按照以下程序任命:
(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提出官方獸醫任命建議,報同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審核;
(二)市、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對擬任命官方獸醫審核通過的,報送至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由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按程序確認、統一編號,并報農業農村部備案;
(三)經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確認的官方獸醫,由其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任命,頒發官方獸醫證,公布人員名單。
第七條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為獲得任命且直接從事動物檢疫工作的官方獸醫開通動物檢疫出證賬號。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官方獸醫資格:
(一)年度考核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或不合格的;
(二)連續三年未完成培訓任務或連續兩次考試不合格的;
(三)不能勝任動物檢疫工作的;
(四)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失職瀆職的;
(五)其他應當撤銷官方獸醫資格情形的。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銷官方獸醫資格:
(一)調離動物檢疫崗位的;
(二)退休、離職、去世的;
(三)其他應當注銷官方獸醫資格情形的。
第十條 官方獸醫跨區域調動的,由調出地注銷其官方獸醫資格,調入地按程序重新任命。
第十一條 撤銷或注銷不符合條件的官方獸醫,由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提出申請,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取消任命,收回官方獸醫證,并于一個月內逐級報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按程序確認。
上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可以責令下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取消官方獸醫任命。
第三章 職責和要求
第十二條 官方獸醫應當熟悉動物檢疫方面的專業知識、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掌握檢疫規程,忠于職守、清正廉潔。
第十三條 官方獸醫實施動物檢疫工作時,應當持有由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統一制作的官方獸醫證。禁止偽造、變造、轉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違法使用官方獸醫證。
第十四條 官方獸醫應按照檢疫規程規定,實施動物檢疫工作。檢疫合格的,出具檢疫證明;檢疫不合格的,出具檢疫處理通知單。
第十五條 官方獸醫實施動物檢疫時,協檢人員可以協助官方獸醫開展現場查驗、記錄檢疫結果并及時報告有關情況,但不得出具動物檢疫證明。
第十六條 官方獸醫應當嚴格管理動物檢疫電子出證系統賬號,不得出借本人賬號或者借用他人賬號。
第十七條 官方獸醫應當嚴格管理、規范使用動物檢疫證章標志,準確填寫動物檢疫工作記錄并及時上交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統一保存。
第十八條 官方獸醫實施動物檢疫工作時,發現生產經營主體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立即將線索移送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制定全省官方獸醫培訓計劃,對全省范圍內的官方獸醫每三年至少組織一次統一的考核。
省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對官方獸醫師資和骨干進行培訓。
第二十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官方獸醫培訓計劃,提供必要的培訓條件,對官方獸醫進行崗前培訓和考核。每年對本轄區官方獸醫的履職情況進行考核,并將考核情況作為任職考核、職務職級晉升、職稱評聘的重要內容和依據。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定期組織官方獸醫在崗培訓。
第二十一條 市、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對本轄區官方獸醫信息登記和檔案管理,及時登錄全國官方獸醫管理系統,規范填報官方獸醫相關信息。
第二十二條 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當主動向社會公示本轄區設置的動物檢疫申報點和官方獸醫等信息。
動物檢疫申報點、屠宰場應當公示官方獸醫信息。
第二十三條 在同一屠宰場駐場五年以上的官方獸醫,其主管部門要按照統籌調配的原則實行輪崗,按照官方獸醫任命和退出程序對人員進行變更、注銷和任命。
第二十四條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當加強官方獸醫的監督,公布官方獸醫依法履職投訴舉報電話,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五條 官方獸醫在履職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警示提醒并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通報批評:
(一)出具的檢疫證明填寫不規范的;
(二)發現違法調運動物、動物產品未及時報告的;
(三)發現貨主通過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以其他欺騙手段取得檢疫證明未及時報告的;
(四)不按時上崗或者多次擅自脫崗離崗的;
(五)其他履職消極懈怠、不負責任的。
第二十六條 官方獸醫在履職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除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外,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暫停其檢疫出證權限;造成動物疫情傳播或者較大經濟損失、嚴重不良影響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撤銷其官方獸醫資格:
(一)對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出具檢疫證明、加施檢疫標志,或者對檢疫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拒不出具檢疫證明、加施檢疫標志的;
(二)對附有檢疫證明、檢疫標志的動物、動物產品重復檢疫的;
(三)從事與動物防疫有關的經營性活動,或者違法收取費用的;
(四)違反動物檢疫規定,出借或者借用出證賬號,為他人冒用賬號提供便利的;
(五)轉讓動物檢疫證章標志的;
(六)在檢疫過程中,協助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
(七)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應當暫停其檢疫出證權限或者撤銷其官方獸醫資格的情形。
第二十七條 官方獸醫涉嫌違法違紀或者涉嫌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及時移送紀檢監察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八條 官方獸醫由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暫停檢疫出證權限的,經所在單位培訓、考核合格,可恢復其出證權限。
由省、市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暫停出證權限的,經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培訓、考核合格后,逐級報送有關情況至作出暫停處理的單位同意,可恢復出證權限。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九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為動物衛生監督機構配備與動物、動物產品檢疫工作相適應的官方獸醫,保障檢疫工作條件。應根據鄉鎮區域大小、養殖規模、工作任務等情況,有規模養殖場的鄉鎮應配備不少于2名官方獸醫。
第三十條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者承接動物檢疫任務的鄉鎮(街道),可以根據動物檢疫工作需要,聘用具備獸醫專業知識的技術人員為協檢人員,協助官方獸醫實施動物檢疫。
第三十一條 有關單位應當加強從事動物檢疫工作的官方獸醫和協檢人員衛生防護、醫療保健等措施,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按照國家規定全面落實畜牧獸醫醫療衛生津貼等相關待遇。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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