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稱
新余市祥鋮建筑工程設備有限公司出租未經檢驗合格的塔式起重機械案
被處罰人姓名或者名稱
新余市祥鋮建筑工程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
劉斌
決定書名稱及文號
渝市監特罰決〔2020〕2號
主要違法事實
經查: 2020年7月10日,該公司委托浙江泰升起重機械有限公司在新鋼公司8號焦爐建筑工地安裝1臺塔式起重機,2020年7月11日,委托江西藍光建筑機械設備檢測有限公司進行檢驗,2020年7月12日出具了合格檢驗報告。并于2020年7月20日出租給五冶集團上海有限公司使用。江西藍光建筑機械設備檢測有限公司所核準的特種設備檢驗項目為“限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工地的橋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塔式起重機、流動式起重機、升降機安裝改造修理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新鋼公司8號焦爐建筑工地屬于工業建筑工地,江西藍光建筑機械設備檢測有限公司不具備對工業建筑工地使用的特種設備檢驗資質,該公司出具的檢驗報告為無效。2020年8月11日,當事人出租的設備經江西省特種設備檢驗院新余分院檢驗,檢驗結果為合格。由于當事人出租的設備使用時間無法確定,因此執法人員認為違法所得無法計算。
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該公司出租1臺塔式起重機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二十八條“特種設備出租單位不得出租未取得許可生產的特種設備或者國家明令淘汰和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以及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維護保養和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之規定,構成出租未經檢驗合格特種設備的違法事實。 。
鑒于該公司能積極配合執法人員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依據《 江西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試行)》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的規定,本局決定對該公司從輕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經營的特種設備,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一)銷售、出租未取得許可生產,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的;”,并參照《江西省質量技術監督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制度》第七十三條“裁量細則:(一)違反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有證據證明是初次違法活動的,處3萬元以上10萬以下的罰款;有證據證明是多次違法活動的,處10萬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之規定。本局決定對該公司作如下行政處罰:
1. 責令停止使用上述設備;
2.罰款人民幣3萬元。
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當事人必須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憑收到的繳款碼(20位數)到信息內容所指七大銀行繳款(也可憑繳款碼通過網上銀行或者支付寶繳款)。逾期不繳納罰沒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并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新余市渝水區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新余市渝水區人民法院或者南昌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決定機關名稱
渝水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決定日期
2020-08-18

贛公網安備 3605020200009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