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渝水區農業農村和糧食局行政執法事項清單 | |||||
| 序號 | 項目名稱 | 執法類別 | 執法主體 | 實施依據 | 備注 |
| 1 | 對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渝水區農業農村和糧食局 | 《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第五十條:未按照規定辦理登記手續并取得相應的證書和牌照,擅自將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辦相關手續;逾期不補辦的,責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機、聯合收割機,并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 |
| 2 | 拖拉機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 資格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渝水區農業農村和糧食局 | 《拖拉機駕駛培訓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一):未取得培訓許可擅自從事拖拉機駕駛培訓業務的,責令停辦,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無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 | |
| 3 | 對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駕駛 人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渝水區農業農村和糧食局 | 《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未取得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操作證件而操作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責令整改,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 |
| 4 | 對經營未經審定的水產苗種的監管 | 行政檢查 | 渝水區農業農村和糧食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2013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八號)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經營未經審定的水產苗種的,責令立即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
| 5 | 對種畜禽(蜂種、蠶種)品種質量、生產、銷售、使用相關行為的行政處罰(檢查) | 行政檢查 | 渝水區農業農村和糧食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七條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畜牧業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畜牧業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條:銷售種畜禽,不得有下列行為:(一)以其他畜禽品種、配套系冒充所銷售的種畜禽品種、配套系;(二)以低代別種畜禽冒充高代別種畜禽;(三)以不符合種用標準的畜禽冒充種畜禽;(四)銷售未經批準進口的種畜禽;(五)銷售未附具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種畜禽合格證明、檢疫合格證明的種畜禽或者未附具家畜系譜的種畜;(六)銷售未經審定或者鑒定的種畜禽品種、配套系。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法有關規定,銷售、推廣未經審定或者鑒定的畜禽品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畜禽和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五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有關規定,使用的種畜禽不符合種用標準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有關規定,使用的種畜禽不符合種用標準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第六十五條銷售種畜禽有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四項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銷售的畜禽和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五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吊銷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養蜂管理辦法(試行)》第七條 種蜂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取得《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蠶種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銷售、推廣未經審定蠶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蠶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蠶種和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五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
|
| 6 | 對批準進口的獸藥進行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渝水區農業農村和糧食局 | 《獸藥管理條例》第三條 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國的獸藥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獸藥監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五條境外企業不得在中國直接銷售獸藥。境外企業在中國銷售獸藥,應當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銷售機構或者委托符合條件的中國境內代理機構。進口在中國已取得進口獸藥注冊證書的獸用生物制品的,中國境內代理機構應當向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允許進口獸用生物制品證明文件,憑允許進口獸用生物制品證明文件到口岸所在地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辦理進口獸藥通關單;進口在中國已取得進口獸藥注冊證書的其他獸藥的,憑進口獸藥注冊證書到口岸所在地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辦理進口獸藥通關單。海關憑進口獸藥通關單放行。獸藥進口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海關總署制定。獸用生物制品進口后,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進行審查核對和抽查檢驗。其他獸藥進口后,由當地獸醫行政管理部門通知獸藥檢驗機構進行抽查檢驗。 | |
| 7 | 對科學研究、人工繁育、公眾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活動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渝水區農業農村和糧食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科學研究、人工繁育、公眾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活動進行規范和監督管理。 | |
| 8 | 對養殖場、屠宰場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渝水區農業農村和糧食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的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牧主管部門負責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的指導和服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負責畜禽養殖循環經濟工作的組織協調。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和各自職責,負責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相關工作。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本行政區域的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依據職責對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加強對畜禽養殖環境污染的監測。鄉鎮人民政府、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發現畜禽養殖環境污染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和報告。 | |
| 9 | 對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核發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渝水區農業農村和糧食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四十八條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規定對動物、動物產品 實施檢疫。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官方獸醫具體實施動物、動物產品檢疫。第七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依照本法規定,對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以及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等活動中的動物防疫實施監督管理。 |
|
| 10 | 對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核發的 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渝水區農業農村和糧食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四十一條: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照本法和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對動物、動物產品實 | |
| 11 | 對使用禁用漁具、禁用捕撈方法的 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渝水區農業農村和糧食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六條 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的漁業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漁業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在重要漁業水域、漁港設漁政監督管理機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可以設漁政檢查人員。漁政檢查人員執行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交付的任務。第三十條:近視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禁止制造、銷售、使用禁用的漁具。禁止在禁漁區、禁漁期進行捕撈。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實施細則》(1987年10月14日國務院批準,1987年10月20日農牧漁業部發布)第三十八條: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的,違反關于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雨最小網目尺寸的頑固進行捕撈或者漁獲物中由于超過規定比例的,魔獸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 12 | 對獸藥生產活動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渝水區農業農村和糧食局 | 《獸藥管理條例》第三條 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國的獸藥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獸藥監督管理工作。第十一條從事獸藥生產的企業,應當符合國家獸藥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并具備下列條件:(一)與所生產的獸藥相適應的獸醫學、藥學或者相關專業的技術人員;(二)與所生產的獸藥相適應的廠房、設施;(三)與所生產的獸藥相適應的獸藥質量管理和質量檢驗的機構、人員、儀器設備;(四)符合安全、衛生要求的生產環境;(五)獸藥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規定的其他生產條件。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申請人方可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附具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4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經審查合格的,發給獸藥生產許可證;不合格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 |
| 13 | 對獸藥經營活動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渝水區農業農村和糧食局 | 《獸藥管理條例》第三條 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國的獸藥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獸藥監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二條 經營獸藥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與所經營的獸藥相適應的獸藥技術人員;(二)與所經營的獸藥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庫設施;(三)與所經營的獸藥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者人員;(四)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規定的其他經營條件。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申請人方可向市、縣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附具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經營獸用生物制品的,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附具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審查合格的,發給獸藥經營許可證;不合格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 |
| 14 | 對批準生產的獸藥進行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渝水區農業農村和糧食局 | 《獸藥管理條例》第三條 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國的獸藥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獸藥監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三條 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組織初步審查。經初步審查合格的,應當將決定受理的獸藥資料送其設立的獸藥評審機構進行評審,將該獸藥樣品送其指定的檢驗機構復核檢驗,并自收到評審和復核檢驗結論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經審查合格的,發給進口獸藥注冊證書,并發布該獸藥的質量標準;不合格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在審查過程中,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對向中國出口獸藥的企業是否符合獸藥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的要求進行考查,并有權要求該企業在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機構進行該獸藥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試驗。國內急需獸藥、少量科研用獸藥或者注冊獸藥的樣品、對照品、標準品的進口,按照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辦理。 |
|
| 15 | 對生產中或者市場上銷售的農產品進行 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渝水區農業農村和糧食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產品生產的監督管理,開展日常檢查,重點檢查農產品產地環境、農業投入品購買和使用、農產品生產記錄、承諾達標合格證開具等情況。 | |
| 16 | 對水域灘涂養殖證的檢查 | 行政檢查 | 渝水區農業農村和糧食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四十條 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灘涂從事養殖生產,無正當理由使水域、灘涂荒蕪滿一年的,由發放養殖證的機關責令限期開發利用;逾期未開發利用的,吊銷養殖證,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未依法取得養殖證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從事養殖生產的,責令改正,補辦養殖證或者限期拆除養殖設施。 未依法取得養殖證或者超越養殖證許可范圍在全民所有的水域從事養殖生產,妨礙航運、行洪的,責令限期拆除養殖設施,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 |
| 17 | 對進口、出口水產苗種的檢查 | 行政檢查 | 渝水區農業農村和糧食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十六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水產優良品種的選育、培育和推廣。水產新品種必須經全國水產原種和良 種審定委員會審定,由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公告后推廣。水產苗種的進口、出口由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水產苗種的生產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但是,漁業生產者自育、自用水產苗種的除外。第十七條 水產苗種的進口、出口必須實施檢疫,防止病害傳入境內和傳出境外,具體檢疫工作按照有關動植物進出境檢疫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引進轉基因水產苗種必須進行安全性評價,具體管理工作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第四十四條,非法生產、進口、出口水產苗種的,沒收苗種和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
| 18 | 對水產苗種生產的檢查 | 行政檢查 | 渝水區農業農村和糧食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十六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水產優良品種的選育、培育和推廣。水產新品種必須經全國水產原種和良 種審定委員會審定,由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公告后推廣。水產苗種的進口、出口由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水產苗種的生產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但是,漁業生產者自育、自用水產苗種的除外。第十七條 水產苗種的進口、出口必須實施檢疫,防止病害傳入境內和傳出境外,具體檢疫工作按照有關動植物進出境檢疫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引進轉基因水產苗種必須進行安全性評價,具體管理工作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第四十四條,非法生產、進口、出口水產苗種的,沒收苗種和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
| 19 | 對農作物種子(種苗)質量、生產、銷 售相關行為的行政處罰(檢查) |
行政檢查 | 渝水區農業農村和糧食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四十九條農業農村、林業主管部門是種子行政執法機關。種子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時應當出示行政執法證件。農業農村、林業主管部門依法履行種子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二)對種子進行取樣測試、試驗或者檢驗;(三)查閱、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生產經營檔案及其他有關資料;(四)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違法生產經營的種子,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及運輸工具等;(五)查封違法從事種子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農業農村、林業主管部門依照本法規定行使職權,當事人應當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農業農村、林業主管部門所屬的綜合執法機構或者受其委托的種子管理機構,可以開展種子執法相關工作。 |
|
| 20 | 對農藥經營者及農藥產品質量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渝水區農業農村和糧食局 | 《農藥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 國家實行農藥經營許可制度,但經營衛生用農藥的除外。農藥經營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按照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的規定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申請農藥經營許可證:(一)有具備農藥和病蟲害防治專業知識,熟悉農藥管理規定,能夠指導安全合理使用農藥的經營人員;(二)有與其他商品以及飲用水水源、生活區域等有效隔離的營業場所和倉儲場所,并配備與所申請經營農藥相適應的防護設施;(三)有與所申請經營農藥相適應的質量管理、臺賬記錄、安全防護、應急處置、倉儲管理等制度。經營限制使用農藥的,還應當配備相應的用藥指導和病蟲害防治專業技術人員,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的規定實行定點經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符合條件的,核發農藥經營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 |
| 21 | 對國(境)外引進農業種子、苗木的 檢疫檢查 |
行政檢查 | 渝水區農業農村和糧食局 | 《植物檢疫條例》第十二條從國外引進種子、苗木,引進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植物檢疫機構提出申 請,辦理檢疫審批手續。但是,國務院有關部門所屬的在京單位從國外引進種子、苗木,應當向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林業主管部門所屬的植物檢疫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檢疫審批手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林業主管部門制定。從國外引進、可能潛伏有危險性病、蟲的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須隔離試種,植物檢疫機構應進行調查、觀察和檢疫,證明確實不帶危險性病、蟲的,方可分散種植。 |
|
| 22 | 對調運農業植物及其產品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渝水區農業農村和糧食局 | 《植物檢疫條例》第九條按照本條例第七條的規定必須檢疫的植物和植物產品,交通運輸部門和郵政部門一律憑植物檢 疫證書承運或收寄。植物檢疫證書應隨貨運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林業主管部門會同鐵道、交通、民航、郵政部門制定。第十條省、自治區、直轄市間調運本條例第七條規定必須經過檢疫的植物和植物產品的,調入單位必須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植物檢疫機構同意,并向調出單位提出檢疫要求;調出單位必須根據該檢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植物檢疫機構申請檢疫。對調入的植物和植物產品,調入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植物檢疫機構應當查驗檢疫證書,必要時可以復檢。省、自治區、直轄市內調運植物和植物產品的檢疫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
|
| 23 | 對糧食收購資格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渝水區農業農村和糧食局 |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條例對糧食經營者從事糧食收購、儲存、運輸活動和政策性用糧的購銷活動,以及執行國家糧食流通統計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國家要求對糧食收購資格進行核查。 |
|
| 24 | 對其他中央事權糧食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 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渝水區農業農村和糧食局 |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依照部門本條例對糧食經營者從事糧食收購、儲存、運輸活動和政策性用糧的購銷活動,以及執行國家糧食流通統計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據新余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印發的《調整市糧食局機構編制事項》(余辦發﹝2019)12號)的規定:承擔全市糧食流通監督檢查相關工作,負責全市各類政策性糧食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
|
| 25 | 對地方事權糧食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渝水區農業農村和糧食局 |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依照部門本條例對糧食經營者從事糧食收購、儲存、運輸活動和政策性用糧的購銷活動,以及執行國家糧食流通統計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據新余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印發的《調整市糧食局機構編制事項》(余辦發﹝2019)12號)的規定:承擔全市糧食流通監督檢查相關工作,負責全市各類政策性糧食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
|

贛公網安備 3605020200009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