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水區工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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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違法行為 |
不予處罰條件 |
法律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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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反《江西省促進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發展條例》有關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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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城市規劃區內工程建設項目違法現場攪拌混凝土的行為 |
責令限期整改到位,并未產生嚴重后果的。 |
依據《江西省促進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發展條例》第八條:設區的市城區內的工程建設項目,應當使用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禁止使用袋裝水泥和現場攪拌混凝土。第二十條:工程建設項目應當使用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而未使用的,由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并可對建設單位按每立方米混凝土處以100元罰款,或者按每噸袋裝水泥處以300元罰款。但責任屬于施工單位的,對施工單位進行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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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城市規劃區內工程建設項目違法現場攪拌砂漿的行為 |
責令限期整改到位,并未產生嚴重后果的。 |
依據《江西省促進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發展條例》第八條:設區的市城區內的工程建設項目,應當使用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禁止使用袋裝水泥和現場攪拌混凝土。第二十條:工程建設項目應當使用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而未使用的,由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并可對建設單位按每立方米混凝土處以100元罰款,或者按每噸袋裝水泥處以300元罰款。但責任屬于施工單位的,對施工單位進行處罰。第二十四條:在國家規定禁止現場攪拌砂漿的區域內,預拌砂漿的管理按照本條例有關預拌混凝土的規定執行。《江西省工信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執法標準》第三部分:1、工程建設項目應當使用預拌砂漿而未使用的或未全部使用的,由工程建設項目所在地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對建設單位按已現場攪拌砂漿的數量,處以每噸砂漿七十元罰款;2、工程建設項目應當使用預拌砂漿而未使用的或未全部使用的,責任屬于施工單位的,由工程建設項目所在地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對施工單位按已現場攪拌砂漿的數量,處以每噸砂漿七十元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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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水泥制品生產企業違法使用袋裝水泥的行為 |
責令限期整改到位,并未產生嚴重后果的。 |
依據《江西省促進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發展條例》第十九條:水泥制品生產企業應當使用散裝水泥而未使用的,由所在地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按每立方米混凝土處以100元罰款,或者每噸袋裝水泥處以300元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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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違反《江西省促進發展新型墻體材料條例》有關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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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城市規劃區內工程建設項目違法使用實心粘土磚的行為 |
責令限期整改到位,并未產生嚴重后果的。 |
依據《江西省促進發展新型墻體材料條例》第二十一條: 在禁止使用粘土磚的城市規劃區內,建筑工程室內地平線以上的墻體,設計單位不得違反國家和本省的建筑設計標準設計使用粘土磚,施工單位不得違反設計圖紙要求使用粘土磚,建設單位不得強令設計、施工單位設計、使用粘土磚。第二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在禁止使用粘土磚的城市規劃區內使用粘土磚的,由新型墻體材料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分別進行處罰:(一)建設單位強令設計單位設計使用粘土磚的,或者設計單位違反國家和本省的建筑設計標準設計使用粘土磚的,責令改正,并對責任單位按合同約定設計費一倍以上二倍以下處以罰款。(二)建設單位強令施工單位使用粘土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粘土磚用量,對責任單位處以每立方米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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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違反工業節能領域有關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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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無償向本單位職工提供能源或者對能源消費實行包費制 |
責令限期整改到位,并未產生嚴重后果的。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七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無償向本單位職工提供能源或者對能源消費實行包費制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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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重點用能單位未按規定報送能源利用狀況報告或者報告內容不實 |
責令限期整改到位,并未產生嚴重后果的。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八十二條 重點用能單位未按照本法規定報送能源利用狀況報告或者報告內容不實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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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重點用能企業未落實節能管理部門提出的整改要求或沒達到要求 |
責令限期整改到位,并未產生嚴重后果的。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八十三條 重點用能單位無正當理由拒不落實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沒有達到要求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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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五十四條 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應當對重點用能單位報送的能源利用狀況報告進行審查。對節能管理制度不健全、節能措施不落實、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點用能單位,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應當開展現場調查,組織實施用能設備能源效率檢測,責令實施能源審計,并提出書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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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重點用能單位未設立能源管理崗位、聘任能源管理負責人、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
責令限期整改到位,并未產生嚴重后果的。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八十四條 重點用能單位未按照本法規定設立能源管理崗位,聘任能源管理負責人,并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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