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執法主體
名稱:新余市渝水區審計局
地址:區政府家屬院內原人社大樓5樓
聯系電話:0790-6222221
郵編:338000
二、執法職責和權限
(一)貫徹落實黨和國家關于審計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主管全區審計工作。負責對全區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于審計監督范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對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和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進行審計全覆蓋,對領導干部實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對國家、省、市、區有關重大政策措施貫徹落實情況進行跟蹤審計。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并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二)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作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三)向區委審計委員會提出年度區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支出情況審計報告。向區長提出年度區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區政府委托向區人大常委會提出區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向區委和區政府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作出審計決定,包括:
1.國家、省、市、區有關重大政策措施貫徹落實情況;
2.區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區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草案和其他財政收支;
3.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管委會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草案和其他財政收支,中央、省、市、區級財政轉移支付資金;
4.使用區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
5.區政府投資和以區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區級重大公共工程項目的資金管理使用和建設運營情況;
6.全區自然資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與修復情況;
7.區屬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區屬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和金融機構境內外資產、負債和損益,區政府駐外非經營性機構的財務收支;
8.有關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和其他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9.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
10.參與國家審計署、省審計廳、市審計局統一組織的審計事項;
11.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五)按規定對科級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及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
(六)組織實施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宏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及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整改審計查出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八)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于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九)完成區委、區政府和市審計局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職能轉變。進一步完善審計管理體制,明晰審計機關職能定位,理順內部職責關系,優化審計資源配置,充實加強審計力量,構建集中統一、全面覆蓋、權威高效的審計監督體系。優化審計工作機制,堅持科技強審,完善業務流程,改進工作方式,加強與相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充分調動內部審計和社會審計力量,增強監督合力。
三、執法依據
(一)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
(二)行政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
2.《江西省審計條例》
3.《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
四、監督方式
自覺接受區人大、區監委、新聞媒體、人民群眾等對行政執法行為的監察和督促。
內部行政執法工作監督由局辦公室負責,監督電話:0790-6222221。
五、救濟途徑
救濟途徑一:提請裁決如果對本決定不服,可以在本決定送達之日起60日內,提請新余市渝水區人民政府裁決。
救濟途徑二: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如果對本決定不服,可以在本決定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新余市渝水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本決定送達之日起6個月內,向南昌鐵路運輸法院或者渝水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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